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技术及应用分析
——基于法官需求角度的实证分析

2019-09-23 07:22万发文蒋静芬
关键词:指导性裁判检索

万发文 蒋静芬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经验价值的最直接体现即为前案对后案的参考和指引作用。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初衷在于利用指导性案例的审判经验指导后案的审理,实现裁判统一,然而指导性案例因其存在数量有限、类型单一、查询方式不便等问题,其指导作用并没有有效发挥好。中国裁判文书网虽蕴藏了全国三千多个法院的审判经验,然而因其检索系统的缺陷而导致这一重大司法资源基本处于沉睡状态,建立高效、便捷的类案检索系统,使全国各地的审判经验都能互通有无,既能大大提高司法审判质效,亦能促进司法裁判统一。

一、确立类案检索机制的现实需求

(一)裁判统一的需要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8页。法律通过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并告知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对特定行为及其相应法律后果有所预判,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规制,促进社会的有序和稳定。而法律该项功能的发挥则有赖于法的确定性的维护,使社会主体的行为受到统一有序的法律规则的约束。

法律的确定性包含两个维度,一是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二是司法裁判的确定性。②参见李琦:《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不能朝令夕改,不得模棱两可。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则要求对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出基本相同的判决。然而,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成文法具有滞后性、原则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新型、疑难案件,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因法律条文较为抽象、概括,法官需要依靠其自身的审判经验选择合适的法律法规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裁判,又由于我国法官在专业素质和审判经验方面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官对有些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对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不同的裁判的情况较多,甚至同一法院对相同的案件也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③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裁判不一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二)缓解审判压力的需求

对于类案的查找和参照无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是源于法官的主动性,一方面,借鉴类案的审理思路以指导待决案件的审理符合一般法官的思维特点。“心灵和其他生活一样,也有一种类型再生产的倾向,每个判决都有一种生殖力,按照自己的面目再生产。”④【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页。在审理新型、复杂案件或其他难以明确具体裁判思路的案件时,法官也会倾向于找到相类似的案件以借鉴其他法官的处理思路和理由,若缺少便捷高效的案例检索系统,法官难免要花费不少信息搜寻成本。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必然会考虑上级法院关于类似案件的生效裁判,否则会面临判决被改判或撤销的风险,法官为了减少改发案件的数量,也需要在无法独自理清裁判思路时借鉴类似生效案件的裁判理由。①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因此,确立类案检索机制也是法官提高裁判效率、开拓裁判思路的需要。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足

以“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为初衷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已运行七年有余,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并未达到其建立之初设想的预期。如表一所示,截至201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的仅39个(见表一),占比42%,尚有58%的指导性案例未被应用过,我国目前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数量多达4000余万,而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仅几百例,无法充分发挥其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指导性案例存在数量有限、类型单一、查询方式不便等问题,是导致指导性案例实际援引率低的重要原因。

表一 指导性案例整体适用情况

首先,指导性案例总数少、类型单一。“案例指导制度能否发挥常态作用,重要因素就是其提供的规范数量要多,只有量化规模才能制度性地产生影响。数量过少,会让人们的期待落空”。②林维:《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目前指导性案例仅公布了92个,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且指导性案例存在类型单一的问题,92个指导性案例中,民商事案件59件,占比64%,刑事仅14件,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仅19件,“涉及的案由仅几十种,尚有很多案由未涉猎”,③郭叶、孙妹:《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无法全方位覆盖各种类型的纠纷(见图1),法院在审理中遇到的很多疑难案件并不能找到可供参照的指导性案例。

其次,缺少便捷的检索机制。我国的指导性案例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公布。随着指导性案例的逐年发布,其总数不断增多,但指导性案例仅以公布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于上述平台,并未按照类别进行有序罗列,更无科学、便捷的检索系统,给当事人和法官查找带来不便。

(四)现行案例数据库系统的缺陷

1.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平台,汇集了全国三千多个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蕴藏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实践中,裁判文书网的利用率却并不高,主要归因于其检索功能的不够完善,检索结果的相关度不高。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方式有关键词检索和高级检索两种,关键词检索系通过在检索框中输入“案由”“关键词”“当事人”等检索词进行检索的方式。若要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到相关主题或争议焦点的案例,用户通过关键词检索到大量案例,其中与用户所搜索的关键词相关度高的案例并不多,且散见于检索结果中,用户只能通过对案例一个个地具体阅读以对目标案例进行人为筛选,而无法按照相关度对案例实现一键排序,检索效率较低。高级检索则是通过输入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审判人员等更加细节化的信息搜索具体案例的检索方式,这种指向性更强的检索方式,更适用于知道该案件的相关情况后,倒过来查询该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并不能实际应用在类案检索领域。

2.法信平台

法信平台囊括了法律法规、案例要旨、法律观点、法律图书、法律期刊、法律文书六大资源库,最大程度上汇集了法官审判办案时所需的法律文献,可以说是我国目前体系最全、覆盖最广的法律知识导航体系。法信平台的案例检索方式分关键词检索和高级检索两种检索途径,案例检索结果相关度较高。但法信平台收录的案例数量有限,以民事案例为例,目前法信平台仅公布了53000余个案例,难以全面覆盖所有案例类型。其每个案例均经过高度整理归纳,判决书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身就经过的归纳概括,法信平台在判决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和浓缩,难免会使信息传递不够全面,最终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案件事实可能会使得原本完整的裁判文书中一些重要事实和推理环节缺失,造成某些案例逻辑论证不够严密,观点不够清晰,容易产生误解,影响案例的接受度和应用效果。

3.C2J案例检索系统

C2J系统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发的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其有一子系统为文书案例检索系统,检索方式较为简便,主要为关键词检索,并可结合案由、审理法院、文书类型对目标案例进行筛选。通过C2J案例检索系统,检索到的案例与输入的关键词相关度较高,可以较为准确地检索到目标案件。但不足之处是,该系统收录的案例不够全面,当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已有4000余万件,而C2J案例检索系统仅收录了1800万余件,可见尚有大量生效判决并未收录到C2J案例检索系统中,以指导性案例为例,截至201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C2J案例检索系统仅收录了60个。

二、类案检索系统的建立

(一)案例检索技术

1.全文检索技术

全文检索作为一种新型数据管理技术,能对超大文本、语言、图像、活动影像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综合管理,①参见焦玉英主编:《信息检索进展》,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从而使用户能在海量的信息中快速、准确、全面地找到需要的案例。全文检索大体分两个过程,创建索引和搜索索引(见图2)。创建索引指对纳入到全文数据库的所有案例中的所有字、词进行提取、语言处理的过程。搜索索引即为根据用户的查询请求,搜索创建的索引,然后返回结果的过程。在全文检索系统下,用户可以用更加自然的检索语言进行检索,如通过案由、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请求权基础、关键词等进行搜索,从而大大降低了用户选择检索词的难度,提高了检索结果的全面性、准确性。

2.布尔逻辑检索技术

布尔逻辑检索是通过布尔逻辑运算符连接各个检索词,构成逻辑检索式,由计算机进行相应的逻辑运算以找出所需信息的检索方式。这种检索方式通过“AND”“NOT”“OR”“With”“Near”等运算符连接检索关键词,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复合的搜寻方式。如“With”用于表示同时出现在同一文献的一个字段的两个词,“Near”则用于表示不仅在同一字段里,还须在同一句中。“Near”后还可跟一个常数,“A Near# B”表示检索A和B中隔有0~#个词的案例。不仅可以检索出同时包含两个关键词的案例,还可限定这两个关键词在案例中出现的位置,从而进一步提高检索结果的相关度。添加了布尔逻辑检索技术后,类案检索系统有了两个或多个检索词组合查询的能力,也意味着用户可以自动限制检索范围,能大大提高检索的精确性和检索效率。

3.智能搜索技术

当用户去查循有关某一事实或问题的判决意见时,他必须力图构架出检索要求,包括法官可能使用的,用来表达概念的词或短语。由于语言的博大精深,对同一事物、同一问题可能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甚至还有习惯用语、专业术语、法律用语的区分。若用户在检索时并未能选择到大多数法官使用的表达,则其无法全面检索出这类问题的相关判决,甚至会出现没有检索结果的情况。若类案检索系统引入智能搜索功能,系统则可根据用户使用的关键词的含义并结合用户的检索历史,向用户推荐相关检索词,帮助用户选择到更优的检索词,提高检索效率。

智能搜索功能主要包含语义理解功能、访问登记功能、兴趣识别功能、信息加工功能等模块,在具体检索过程中,语义理解模块将依据数据库提供的索引,对用户输入的搜索词进行分析、推理,使得系统识别不再停留在文字层面,而能深入到语义层面;访问登记模块将记录用户访问过的案例;兴趣识别模块则会统计用户搜索及访问的案例类型及其数量,计算出用户的兴趣偏好;信息加工模块则根据用户此次输入的搜索语,并结合该用户的搜索历史及兴趣偏好,在检索页面显示“当前检索词的相似词”“当前检索词的相关词”,从而向用户推荐检索词的同义词、近义词、与检索词相关的扩展词以及其他用户检索使用过的词,帮助用户寻找准确的检索词,避免出现检索不全、检索不到的情况。智能搜索功能完成了对用户进行交互式的导航,从而实现了对案例信息的深度检索。

(二)理想化的类案检索模式的构建

1.充分全面的数据准备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依据该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上网,为类案检索提供了丰富的素材。类案检索系统中的案例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高院的参考性案例和精选案例以及一般的生效判决。案例导入类案数据库后,系统会对各个案件中的字、词创建索引,为类案的检索提供数据的支持。案例库也会定期更新,不断收录新的生效判决,将经过再审等程序改判的案件剔除出去,以保证案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分类检索系统的构建

为了构建同时支持多种检索路径的检索系统,满足用户高效、便捷的检索需求,类案检索系统将引入关键词检索和逻辑检索两种检索路径(见图3),实现关键词检索、案由检索、法律问题检索、案件审结法院检索等多种路径互联互通,减少检索时间、提高检索效率。关键词检索系通过输入案由、争议焦点、案号等搜索目标案件,布尔逻辑检索则通过输入逻辑检索式查找所需案件,不管用户选择哪种检索方式,用户输入的检索语都会进入全文检索系统中,通过对检索语的语法分析和语言处理将检索语转化为便于系统识别的查询的语言,进而在系统中搜索索引,系统最终将按照相关性由高到低的顺序输出查询结果。为帮助用户选取到更优的关键词,类案检索系统还需要引入智能检索功能,为用户推荐当前检索词的相似词和相关词,避免用户因未选对合适的检索词而查询不到目标案例。此外,系统还引入了一些个性化的服务,设置了“收藏夹”“用户信息”“最近搜索”“最近浏览”等功能区,方便用户收藏有价值的案例、查看自身用户信息、权限等,并记录用户的搜索历史和浏览历史。

3.案例相关度智能化排序

类案检索系统在导入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即会将案例的全部内容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处理的字、词,并进行深层次的加工、整合,将相同的字、词整合并计算出现频次,对经过加工处理的字、词根据其重要性设置权重。词的重要性主要有两个指标,一是词频率,即该词在该文档中的出现次数,出现次数越多说明越重要;二是文档频次,即包含该词的所有文档数量,数量越多说明该词越普通越不重要。词频率越高,但文档频次并不高的词,其重要性越高,该词也为该文档的关键词。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搜索到目标案例后,系统会根据得到案例和查询语句的相关性,对结果排序,案例中的关键词与查询语相关性越高的,该文档与检索语的相关性即越高。在输出查询结果时,系统会自动将检索结果按照相关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三、类案检索系统在统一裁判尺度中的具体运用

(一)案件事实的要件化提炼

1.关键事实的提炼

古德哈特认为判决依据的确定来源于关键事实的提炼。①参见【英】克罗斯、哈里斯:《英国法中的先例》,苗文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页。要查找可供待决案件参考的类案,首先要把握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案件事实则又有必要事实和非必要事实之分,必要事实是形成最终判决的必要的、基础性事实,对于决定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如一个购买了过期饼干但并未食用的案件,与一个购买了假冒伪劣铁观音茶叶致原告急性肠胃炎的案件,从产品类别上看,一个是饼干,一个是茶叶,从后果看,一个并未实际给人体造成损害,一个则事实上造成原告急性肠胃炎的损害后果,两个案件不类似,但从食品特点来看,一个是过期食品,一个是假冒伪劣食品,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这两个案件是类似的。可见,要找到可供待决案件参考的类案,首先要寻找到案件的比较点,即提炼能够影响到判决结论的关键事实。

2.事实的要件化提炼

确定比较点的过程也并非单纯是事实发现的过程,而是“一种生活事实与规范相互对应”,“一种调适”“一种同化”的过程。②参见【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不同的案件对关键事实的要求不同,同一类别的事实在某一案件中属于关键事实,在另一案件中可能只属于非关键事实,是否属于关键事实主要取决于该事实归根到底是否是影响案件构成要件的事实,即是否为该案的要件事实,只有某一事实为待决案件的要件事实,该事实才属于该案的关键事实。关键事实的提炼需要结合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构成要件,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互对照,最终提炼出对确定案件法律关系和构成要件、解决案件争议有帮助的事实作为该案的要件事实。

(二)类案的查询

1.法律关系的锁定

提炼出待决案件的要件事实后,即可依据要件事实提炼出关键词,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查询到可供参照的类似案件。关键词的提炼首先要注意能反映该案的法律关系,其次才是能反映该案争议焦点或其他特点的特征性因素,若关键词仅仅抓住了待决案件的特征性因素,但并未限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则可能使检索结果远远偏离要检索的目标案件。如要检索因限购问题引发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仅仅抓取的案件的特征性因素“限购”,则检索的结果中有大量案件均为仅出现了“限购”一词,但并未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限购问题。此处的法律关系并非指基本法律关系类似,而应指具体法律关系类似,法律关系越具体,锁定的案件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就越高。如同属于合同纠纷,还应细化到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2.特征性因素的提炼

锁定了目标案件所属的法律关系后,即可根据案件特点提炼特征性因素,即关键词的提炼。如因标的物的特殊性而成为特征,例如法官想检索一起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件有无相似案例,该食品的特性即为特征;再如因当事人主体的特殊性而成为特征,例如法官想检索一起未成年人侵权,主体未成年的特性即为该案的特征性因素。特征性因素的提炼本质上属于关键词的提炼,能方便用户直接搜索到最相近的案件,实现用户需求。通过法律关系的锁定和关键词搜索,检索到的案件并非全为可供参考的类案,系统的查询仅仅是帮助我们更快地锁定相似案件的查找范围,至于系统筛选出的案件是否是待决案件的相似案件,还需要人为进行判断。

(三)类案的识别

1.请求权基础一致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①【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是为了维护权利而产生的权利。请求权基础不同决定了诉的性质和诉的内容不同,诉的性质不同也决定了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性质不同。②参见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4-55页。两个案件是否相似,请求权是否相同是第一个判断标准,只有请求权相同的案件才可能是类案。同一事实可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的请求权,此即请求权的竞合,在请求权基础竞合情况下,需当事人对请求权基础做出同样选择,这两个案件才符合请求权基础相同的标准。

2.被告提出的抗辩相同

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③参见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被告抗辩理由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了原告请求权的成立与否,也影响了案件构成要件的成立与否。同一请求权基础案件,因被告抗辩的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审理方向与裁判结果。例如同为过了时效的案件,被告抗辩与不抗辩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再如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抗辩也会影响案件的处理,如被告不抗辩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整违约金。若两个案件请求权基础相同且抗辩相同,则根据请求权基础和抗辩归纳出的两案的争议焦点也相同,因此,被告提出的抗辩相同是两个案件相似需满足的第二个标准。

3.裁判依据的基础法律规范相同

“判断两个案件类似的基础是比较两个案件的构成要件,两个案件之间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便可对两个案件作出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评价。”①【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8页。构成要件是指与法律对特定问题的评价有关的观点。对两个案件的构成要件的比较,归根到底需要对两案件依据的法律关系进行比对。在司法的逻辑三段论中,法律规范是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是司法裁判的依据。确定了基础法律规范,司法推理才有了前提,才能识别出该基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只有裁判依据的基础法律规范相同,则类案中法官对案件事实是否构成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思路才能作为参照供解决待决案件时借鉴。判案所依据的基础法律规范相同,还要求该基础法律规范在类案中适用时至待决案件适用期间并未进行过修改,即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并未变化。

(四)类案的适用效力

根据案例的发布主体和发布程序的不同,从类案检索系统中检索到的案例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最高院公布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二是高院发布参考性案例和精选案例;三是各级法院普通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案例的类别不同,其在类案参考中的适用效力也有所不同。

1.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应当参照即必须参照,当法官在审理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可能导致该判决得不到当事人以及二审法院的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因此,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在类案中援引。公报案例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并无类似必须参照的规定,但由于公报案例的载体具有天然的权威地位,因此法官在检索到类似案件时,通常会主动参照其观点对案件作出相似处理。

2.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精选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具有典型或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精选案例”作为参考案例指引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效力层级而言,其不得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相抵触,同时又优先于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普通生效判决。在适用效力上,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和精选案例对类案仅具有参考作用,并无强制参照的效力,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高院参考性案例、精选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3.各级法院的普通生效判决

各级法院的普通生效判决对待决案件仅具有参考作用,并不具有拘束力。当待决案件属于新型、复杂案件,现行法律出现模糊、空白、漏洞的情形,抑或现行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难以适用时,法官可以通过类案检索系统检索到待决案件的相似案件,为法官审理待决案件提供借鉴,法官则对是否参照生效判决作出裁判享有自由裁量权,当法官参照生效判决对待决案件作出裁判的,该参照也并不会鲜明地体现在判决书中,而是非常隐形的,各级法院的普通生效判决的判决理由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在待决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当检索到的类案为本院或本部门作出的判决,法官也应当从执法统一角度看是否需要作出统一判决。在参考各级法院的普通生效判决时,法官也应对这些生效判决进行考察,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不予参考:一是前后案件不同,包括社会及经济情况不同、判决可在不同背景下予以解释;二是先例的规则存在缺陷,如冲突的先例、错误的先例、过时的先例、疏忽作出的先例、无理由的先例等。①参见于同志:《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7期。

结 语

社会经济活动的活跃催生了越来越多新型、疑难的案件,加重了法官办案的难度和工作量,由于法律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又很难找到对应的指导性案例,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搜寻适合的法律条文、思索可行的裁判思路。而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对相冲突价值的选择不同,最终对相同或相似案件很容易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类案检索系统的建立则能使法官在处理难以找到裁判思路的案件时能方便、快捷地找到权威而有针对性的类案作为参考,方便法官在借鉴他人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快速找到待决案件的审理思路、论证理由和适合的法律条文,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利于使前后判决保持一致性,促进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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