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杨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女员工,工作大半年后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个月就花费了二十余万元的医疗费。但由于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杨某意愿,该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给其发放社保补贴。虽然在杨某确诊患病后,公司补缴了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但是因为系补缴,补缴当月及之前的医疗费均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并经仲裁后,诉至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某精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法官经调查,如正常缴纳社保,杨某即可报销的医疗费及享受救助的金额共计为12.5万余元。对于杨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其中有3个月的工资在发放时间及发放金额上均无法一一对应,且无杨某签字确认,故该3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应补充差额工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自杨某突发白血病之日起,享有医疗期24个月。本案中双方对杨某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无书面约定,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病假有相关约定。因此,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同时期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支付员工工资,共计八千余元。在公司补缴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未替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法律后果之后,杨某应退还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及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金额。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精密公司应支付员工杨某医疗费社保待遇损失、工资差额、病假工资共计12.9万余元。
[评析]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社保是個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很多员工为了让到手的工资不缩水,也会主动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然而,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