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知古鉴今: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2019-09-20 05:14狡童
醒狮国学 2019年7期
关键词:义庄救助

狡童

大同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高理想模式。《礼记·礼运篇·大同章》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扶贫帮困、改善民生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追求。从先秦《周礼》的“荒政十二策”,到南宋的《救荒活民书》,再到清代的《荒政辑要》,中国古代在贫困救助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精准扶贫

扶贫最难的就是如何认定贫困群体,针对各种致贫因素进行精准扶贫,将国家有限财力用到实处。在贫困人口的认定与扶持方面,古人在综合考察与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扶持。古人对贫困的认定,一般是对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家庭劳动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此进行分类定级。

从周代开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财政都承担起了相应的扶贫职责。中央政府还经常派出使者“分行四方,延问疾苦”,以便及时“赈济百姓”。在先秦诸子中,孟子最早提出重点对鳏、寡、孤、独四类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他认为“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周礼》提出的“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的“养万民”政策和十二荒政,《管子》提出的“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振困、接绝”的“九惠之教”都是针对不同的贫困对象进行的专项扶贫政策。

汉代实行了编户齐民制度,每5户编为一“伍”,将各人的年龄、籍贯、财富情况等一一载入户籍。汉代各级政府与扶贫相关的财政事权就包括了收养孤儿、赈恤鳏寡、尊老养老、救疾医病、放赈救灾、丧葬抚恤、助贷贫民、协助生产等十多项。董仲舒认为扶贫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要使社会“易治”,就必须使“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致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

到了唐代,户籍制度更加严密,每3年重新造籍一次,民户必须自行申报户口、田地情况,记入“手实”,里正根据“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由官员按照各户资产的多少、丁口的强弱将其划分为9等,执行不同的税收标准,由于年老、伤病等会受到照顾,为防止有人弄虚作假,相关官员还要特别检阅人丁形貌,称为“团貌”。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出的保甲法,其初衷之一就是“为赈饥而设,是以养之之道编之也”,将5户编为一保,25户为一大保,250户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除农闲时集合保丁军训、维持地方治安外,还负责民户的日常管理,一般将民户分为不贫、次贫、极贫三等,在税收等方面差别对待,并作为扶助的依据。

明代林希元《荒政丛言》提出“极贫之民便赈米,次贫之民便赈钱,稍贫之民便转贷”。

清代汪志伊在《荒政辑要》中将“产微力薄,家无担石,或户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定为极贫,將“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定为次贫。对不同程度的贫困者给予不同的救济扶助。

民间帮扶

在扶贫方式上,古人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也注重调动民间力量。

汉律规定国家需向“贫不能自存者”提供救助。

隋代以后,各地为预防灾荒而置粮仓。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建立社仓,以备水旱凶饥出仓赈给,令各地百姓及军人,劝课里社,共立义仓。义仓由当地人管理,故称社仓。社仓一般不设专门的仓库,而借用祠堂庙宇来存储粮食,粮食主要来自劝捐或募捐,丰年积储、荒年使用,但通常不是免费发放,而是通过借贷的形式发给贫户,春黄不接时放粮,秋收时回收,既能让贫困户顺利度过困难阶段,又使这项措施得以持续不断。

到了宋代,国家开始注重采用经济手段、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扶贫救助,如采用招商赈济、以工代赈等方式。除此之外,宋代还鼓励民间互助,动员富户救助贫户,并设立“纳粟补官”制度,对参与扶贫的富户奖以荣誉称号。可见,古人在扶贫实践中已经认识到政府与民间力量配合的重要性。

义庄也是一种民间帮扶形式,通常由族中富户拿出一定钱财置办田地,称为“义田”,用其田租来帮助族中贫困之家,有的义庄还包括公益性学校、宗族祠堂等,除为贫困户提供物质需要外还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免费教育,甚至对那些死后无钱安葬的人进行安葬。有些义庄考虑得更为周到,如北宋范仲淹父子开办的“范氏义庄”,规定凡族人每天可领1升白米作为口粮,每年冬天每人可领1匹绢,嫁女者可领30贯钱,娶媳妇者可领20贯钱,族人死后按辈份可领取2-25贯钱的安葬费,族人参加科举考试可领路费10贯钱,义庄还设有义宅供贫困族人借住。

社仓、义庄更多体现出宗族互助的特点,带有小农经济时代的鲜明特征,明清以后商业逐渐发达起来,富有的商人大量涌现,他们通过慈善捐助的形式帮助穷人,使救助行为更加社会化,体现出超越宗族的特点。有人做过一项统计,扬州盐商从康熙十年到嘉庆九年的130多年里,或以“众商”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共出资赈灾24次,捐助白银277.96万两、粮食22.95万石,救助了大批社会上的穷人。

古代对财政扶贫工作,在实践中认识不断深入。不仅在操作上,审户、分类、分等工作愈加细密精准,逐步走向标准化;而且在扶贫思路上,也逐步从直接扶贫走向通过扶助生产、兴建公共工程提供工作机会等手段间接扶贫,从控制市场定向扶贫走向开放市场和价格,通过市场使物资自然向贫困和受灾地区流动。

中国人希望建立一个相互帮助,老弱病残受到社会的照顾,儿童由社会教养,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机会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大同社会。在国家建立以后,人们把这种理想附着于国家,成为完美国家的形象,这种理想也贯穿于整个传统社会。直到近代,康有为写作《大同书》,还把资产阶级改革和大同社会相联系,以寻求更多中国人的支持。这种大同理想也成为中国古代财政积极发挥社会救助职能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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