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华 魏京京
契约精神是西方高度自由的商业环境、繁荣的商业贸易发展的产物,其内涵的嬗变体现出法律价值取向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化。契约精神在尊崇自由、平等原则外,更强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尤其体现在富有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一,遵守契约精神是其发展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不仅要将契约精神作为内心确信予以遵守,更应将其外化于行,在商业交易中坚持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在资本市场参与过程中遵循合法合规意识。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二,然而每年仍有众多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据统计,2018年我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300件,其中大多是对上市公司作出的,主要是信息披露违法、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守法意识和契约精神淡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容易出现违法违规事件。最新的大案是康美药业:2019年8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除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等自律方式之外,强化契约精神还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机关配合。证监会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推进上市公司形成契约精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契约精神的建立主要体现在建立合理的诚信意识、完善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职能也应从这三个角度发力。
给力诚信意识的培养。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商业主体之间通过缔结各种契约进行交易,各方交易主体遵守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至关重要。诚实信用不仅是上市公司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中介机构开展业务需要把握的重要理念。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诚信意识淡薄的现象,例如股票欺诈发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乱象亟需证监会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惩罚违法行为。在市场准入方面,证监会应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防止欺诈上市等违反诚信的行为出现。在市场交易方面,证监会应对于违法披露、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危害交易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规制。在市场退出方面,证监会应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退出机制,并强有力执行。
给力治理结构的完善。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摆脱传统的“人治模式”和行政干預,是公司增强契约意识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较为集中,大股东、内部人控制公司的现象常见。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公司治理不能仅依赖内部的自我约束,需要强大的外部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督机构,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坚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基本理念,证监会应增强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通过制定细则等多种方式使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其分红权和决策权。此外,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公司治理的相关情况,证监会要着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关于公司治理的监管。
给力风险控制的建立。公司建立契约精神,就要培养法治意识,守法合规经营。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不可能完全了解企业管理中的全部风险,在交易中订立的契约都是不完全的。为防范商业交往对公司带来的商业风险,公司要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制度。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并由注册会计师审核。证监会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上市公司风险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在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虽然确立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并未规定具体的披露内容和形式。因此,证监会应完善披露细则,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控制的监管。
一位美国证监会前主席曾说:“中国证券法的重点不是法律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执法的强度。”证监会应着力完善监管细则,加大监管强度,从诚信意识、治理结构和风控制度三方面给力,为强化上市公司契约精神提供强大的外部保障。
万国华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