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怡超 于沐清
摘要:数字货币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已被广泛认可,我国央行在2019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会议上表示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聚焦法定数字货币,借鉴美国与新加坡关于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数字貨币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探究,数字支付的不可逆性以及数字货币自身低成本、高效率的特性是其突出特点。在数字货币的发行方面,我们还需要解决来自技术以及监管层面的问题,对于货币政策的影响也必须考虑在内。
关键词:数字货币;央行;可行性分析
Abstract: The low-cost and high-efficiency characteristics of digital currency have been widely recognized. Chinas central bank said at a recent working meeting that it will further promote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entral banks digital currenc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legal digital currency, draws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Singapore on digital currency regulation, and combines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to explor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digital currency issuance, the irreversibility of digital payment and the low cost and high cost of digital currency itsel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fficiency are its outstanding features. In terms of the issuance of digital currencies, we also need to address issues from the technical and regulatory levels, and the impact on monetary policy must also be taken into account.
Keywords: Digital Currency;Central Bank;Feasibility Analysis
一、引言
在2019年2月召开的全国货币金银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入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进一步加强虚拟货币的检测与监管。根据这份报告透露出来的信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不远的一段时间内,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在我国将成为现实。
实际上,早在2014年我国央行就成立了数字货币及应用的研究小组,在数字货币发行理论框架层面的研究已经完成,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也已经完成了两轮的修订,我国将来是否会推进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已经不再是疑问,但如何让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更加完善,不光要有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更加规范和专业性的法律条款规定,更要将这种新形式数字化货币对货币需求、货币供给以及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影响提前考虑在内。强监管、严监管,让数字货币真正起到替代实物现金,降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的成本,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1]。同时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使用需要一定的条件,它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数字货币将和纸币并存流通[2]。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比较超前,近几年火热的比特币炒作现象以及背后普遍被看好的区块链技术都是学者、专家们研究的重点,这得益于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系统和开放的金融理念。2008年,比特币之父中本聪在私密网络空间发表论文介绍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技术原理,由此拉开了数字货币时代的序幕。比特币交易基于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备受好评,其作为数字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在2010年后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2012年12月,法国政府批准“比特币中央”成为首家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运作的比特币交易所,并在2013年跻身准银行的队伍[3]。2014年全球最大比特币ATM网络Coinsource完成了纽约14个比特币ATM的安装,同时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拟定义比特币为金融交易工具,允许其交易与流通;日本在支持比特币法案生效后,已有18家公司申请获得执照成立交易所;而之前反对比特币交易的俄罗斯,其联邦信息技术和通讯部也宣布计划在2019年实现区块链的合法化。
在我国,关于数字货币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张城铭(2012)分析了数字货币的五大特点、应用前景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指出数字货币将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资产为全球的经济注入活力,同时也会给社会不同层面带来冲击和影响。樊云慧,栗耀鑫(2014)指出目前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交易平台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数字货币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数字货币的监管需要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4]。王信(2016)认为虚拟货币并不具有实际价值,其背后没有央行的背书因而价格极易受到市场预期影响,币值稳定得不到保证,市场流动性较差,因此加强监管至关重要[5]。徐忠(2016)进一步提出未来货币演进的趋势将是中心化、弹性化和虚拟化,日后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应该综合采取各种成功的技术,而不仅仅是区块链技术[6]。温信祥(2016)认为技术和科技的发展使货币形态迅速发生着变化,这将导致央行的货币政策面临全新的挑战[7]。
通过梳理国内外学者对于数字货币的认识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数字货币的重要性,对其态度由先前的抵触向在合规监管的前提下期待其发展转变。本文将从数字货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探究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前景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和解决思路,期待数字货币的到来。
三、数字货币的监管
许多国家在开放比特币交易资格的同时并未放松对这种新型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根据各国对于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立场和态度,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类:
(一)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
美国和新加坡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具备完善与发达的金融市场和资本体系,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常常是世界数字货币市场的晴雨表,探究这两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研判数字货币未来的走势。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采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配合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特点:在国家层面上由联邦证券法体系来对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制约;联邦和州政府多部门共同监管;各州监管政策相互独立,呈多元化趋势。
在数字货币发行方面,由美国证监部门(SEC)负责发行权的审批,SEC对数字货币发行申请先进行分类,类型为实用型通证与证券型通证两种,分类标准为“豪伊测试”,通过该测试被认定为证券型通证,否则进入实用型通证分类。针对实用型通证,将其视作虚拟商品进行处理,通常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数字货币监管注册,不纳入联邦证券法体系的监管范围;而对于证券型通证的发行,SEC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豁免原则,符合该原则不需要进行登记注册,适用于与实用型通证相同的监管标准,而对不符合豁免原则的数字货币发行通证,则将证券发行类型归属于SEC监管,受其规章条例约束。
美国对于数字货币发行多部门共同监管的特点体现在数字货币通证除了受到SEC的监管之外还需接受来自国家税务局、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这是由于不同部门对数字货币的分类不同而导致的,在SEC看来,数字货币的发行由于会在交易所上市(如比特币),代币发行融资属于SEC的监管范围;而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的眼里,数字货币作为一种货币资产,持有人在进行资产转让时的增值部分需要交纳部分增值税,这是其监管依据。对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而言,像比特币这类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虚拟商品,应该遵循商品衍生市场的监管规则,因此会将数字货币的期货交易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另一方面,美国数字貨币监管政策多元化主要是由特殊的联邦体制造成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数字货币的监管权方面都享有各自的权力,彼此相互独立,互不干涉,这导致数字货币的监管在美国出现多元化的趋势。
(二)新加坡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
在对待数字货币的态度上,新加坡一直是亚洲最积极的国家,长期以来都保持着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新加坡学习英国的监管体系,在国内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采取“监管沙盒模式”,即监管者在有效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控制风险外溢的前提下,根据金融科技型企业的申请,在一定安全空间内,在监管层面对其创新给予适当的监管豁免甚至政策支持。
2017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对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提供了指导性的指引与意见。与美国监管层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类似,《数字代币发行指南》会根据发行类型的不同将数字货币的监管落实到不同的政府机构,并且也规定了一些监管豁免的情形。在对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方面,新加坡实施的是许可证制度,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支付服务法案》,将支付型代币服务纳入监管范围,并对相应的数字货币交易所、OTC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实施“牌照制度”,根据规定,只有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牌照,才有资格进行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这样的做法本质上是政府为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而实施的“金融实验”,这种方式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
(三)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
我国目前在数字货币发行与监管方面,并没有颁布专门的监管法律。根据前央行行长周小川的定义,数字货币是由央行发行的、替代实物现金、增加交易便利性的数字性货币。我国分别在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ICO)看作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及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票据融资等违法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ICO项目,对于已经完成的ICO项目,则要求有关发行方做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清退安排,妥善处置风险[8]。同时,还鼓励社会公众与行业组织检举非法进行数字货币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2018年8月,银保监会进一步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发行监管在短期内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四、数字货币在我国发行的必要性分析
(一)数字支付的不可逆性
从中国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监管层对比特币交易的态度,随着其发展的势头,以及人们对其的认知,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实际上关于比特币,央行最近几年一直在研究,而且做了很多的课题研究,也成立了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的研究所。我国央行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系统研发正在进行中,早在2017年,有关法定数字货币的原型方案就已经完成了两轮修订,促使我国央行态度积极转变的一大原因就是数字支付在我国市场的不可逆性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以支付宝与微信钱包为主力军的移动支付在2017年的支付总额达到了155万亿元,且增速极为迅猛,毫无疑问,个人端的数字支付已经是中国数字支付体系中最具有生命活力的部分。现行的数字支付主要是由互联网科技型企业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巨量的数字支付活动是在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开展,这对于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一片亟待开垦的沃土。要实现私人数字支付向法定数字支付的转变,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掌握数字货币的发行权,使得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以及家庭居民部门都拥有银行账户体系和数字货币账户体系这样的二元化账户体系,监管和货币政策的效果才会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