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成杰
摘 要:为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与手段以及打击其他刑事犯罪,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次修正案严格界定了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规定缺席判决的管辖法院,明确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但在日后的司法适用当中还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反腐败犯罪;保障人权
1 刑事缺席审判的意义
近几年,我国的腐败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大量腐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侵吞贪污贿赂获取的巨额不法利益和财产利益,要么潜逃境外,要么自杀身亡。2012年刑事刑诉法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际上只是对违法所得和所涉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制度,很显然“师出无名”。随着我们国家对反腐败和境外追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海外追逃提供了法律利器,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2 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2.1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此一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便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这只是没收了所涉案财产的问题,并没有对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此次刑诉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笔者认为这里的境外指的是港澳台与国外,并且能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的确逃往境外,比如出入国境记录、境外相关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的通报等证据材料,这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能够用缺席审判的形式前提。
2.2 需及时审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恐怖活动类犯罪是概括性的表述,在刑法中有相对应的具体罪名,如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只有达到严重程度,必须及时审判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才可以提起公诉,防止省以下检察院随意启动缺席审判。这符合了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形势发展需求,有益于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但笔者认为,事实上,在这类案件当中,很有可能并没有潜逃行为,比如这个人本来就在境外,或者经常居住地就在境外,这时候就没有潜逃境外这一说,遇到这种情况时,本条现有规定就会成为障碍,建议将来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时可以将此处扩大解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虑缺席审判。
2.3 被告人身患重病无法出庭的案件
在司法实务当中,难免有部分被告人畏惧法庭庄严,顾忌面子,有心用患有特重的疾病作为理由来买通种种关系回避出庭,或者其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当然了,这是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这种情形下,被告人以及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形下进行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这是其意志自由的体现。笔者考虑“严重疾病”可以作缩小解释,包含下面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一旦撤离医疗机构就会存在人命关天的危险;二是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本条规定六个月的等待期是既考虑到给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一定的康复期,又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了必需的时间。此次第29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2.4 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原本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这次是将其上升到了法律规定的高度。目前我国的无罪判决类型有“确认无罪”以及“证据不足的无罪“,本条所确定的无罪判决到底是“确认无罪”还是“证据不足的无罪”,笔者认为将来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3 刑事缺席审判的价值分析
3.1 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
过去,我们国家没有专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只得先运用劝返、遣返、异地追诉和引渡等方式先让外逃人员归国。外逃人员只有返国归案后,我们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很多外逃人员追不回来就会导致长时间不能结案,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本次刑诉法的修正,因为没有回国,外逃人员就不会被审判定罪的情形一去不复返了。刑事缺席审判最大的特点就是及时惩治犯罪,及时固定一些案件的證据,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当然,刑事诉讼价值包括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之中首先要保障的价值就是程序公正,归根结底,《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公法,拥有浓厚的公权力色彩,而且可以限制以致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因此,司法程序公正自始至终都理应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价值 。
3.2 有罪必诉的法定主义要求
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旨在打击犯罪,我们国家刑诉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逃往境外以逃避审判,这样一来时间一长再加上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很难将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尤其是那些逃往境外的贪官就更难将其归案了。很多贪官所逃往的国家是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这样一来就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与贪官的逃往国继续谈判达成协议来解决了。
4 结语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过去的理想变为了现实,这充分表明我国已融入国际司法发展的浪潮。针对外逃人员迅速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能够彰显法律权威、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