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对刑法体系改革的意义

2019-09-16 07:35宣南安
锋绘 2019年7期
关键词:刑罚改革

宣南安

摘 要: 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不是要求全面推翻整个刑法体系。他主张用新社会防卫理论作为指导刑法改革。他的新社会防卫理论更多是对刑法改革提供政策上的导向作用。在承认现行刑法体系前提对刑法体系作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其目的使得刑法体系结构更加严谨,内部更加和谐协调,并进一步适应现代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研究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理论对刑法改革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防卫;刑罚;改革

刑法人权保障机能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日益显著。刑法的惩罚功能也受到诸多批判。甚至有些激进的学者主张以新的提法来完全替代刑法,例如格拉玛蒂卡就提出社会防卫原理,他认为社会防卫不仅对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等方面进行保障,并且社会防卫的核心目的就是一种类似改善意义的一种改造。格拉玛蒂卡的社会防卫理论极容易在实践中被视为主观主义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给司法人员进行主观定罪提供了机会和途径。并且格拉玛蒂卡网去昂推翻整个传统的刑法体系,这在目前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条件之下是不具备可行性的。对此,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论对刑法改革更加具有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可行性的意义。因为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不是要求全面推翻整个刑法体系,而是一种体系革新。

1 安塞尔新社会防卫思想的特点

安塞尔思想有四个特点:第一、非犯罪化。安塞尔主张将过时罪名取消。他不像格拉玛蒂卡那样要求把罪名全部取消。安塞尔立足现实实际情况,认为有些罪名不合适时代的要求或不在适应现行的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对这些罪名应该及时取消,避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负面作用进一步扩大。第二、非刑罚化。安赛尔在不取消罪名的情况之下改变刑罚的适用。安塞尔的非刑罚化主张是其新社会防卫论与传统的刑罚种类的一大区别。安塞尔在承认传统的刑罚前提下,主张社会防卫措施来替代传统一些刑罚种类。这种思想反对刑法教条主义和先验主义,而主张多样性应对社会的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第三、受害人化。安塞尔主张通过责任论的侵害人或者受害人补偿委员会多级机制途径对受害人的创伤进行充分补偿。第四、社会化。安塞尔主张用公共权力去保卫社会以及犯罪人的人权。刑法一个重要机能就是对人权进行保障。人权保护同样是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重要内容。其理论核心是围绕人来进行。要保护人,首先要给予人应有和充分的权利,同时还要求国家和政府有义务去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负相关保护不力的责任。安塞尔提出社会防卫原理这种改造不像以往刑法所主张的充满惩罚功能为目的的改造。这种改造是一种完新意义上的改造。它是一种文明方式的改造。这种改造是专门针对反社会人士。改造的核心是着重人权利的回归以及个人利益的根本回复。国家有义务对这种改造提供相关的措施以及实施条件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担负了社会防卫中改造的主要任务。但是格拉玛蒂卡的社会防卫论却忽略改善个人与防卫社会两者的相容性,他仅仅将两者的关系简单地对立化,没有理清两者的内在逻辑联系,片面肯定社会防卫改善个人,同时也片面地否定了刑法的作用,将人权观念个别抽象化,忽略了人权收到历史条件以及特定经济条件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全盘照搬格拉玛蒂卡的社会防卫论那极为容易使得司法评价过程被主观入罪所掌控。其自身也无法在实践运用中发挥比传统刑事责任以及犯罪构成体系更加高的效用,因此这种社会防卫理论在刑法改革中,刑法改革主导者对此理论往往持抵触甚至是排斥态度。这样的局面导致格拉玛蒂卡的社会防卫原理在刑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极其微弱。而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思想则是一种现有刑法体系的升级版体现。安塞尔吸收格拉玛蒂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防卫理论的精髓,同时安塞尔在批判格拉玛蒂卡的社会防卫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社会防卫思想以及理论体系。

2 安塞尔新社会范防卫的主要内容

首先,安塞尔认为法官定罪量刑不仅仅依据客观犯罪行为标准,还要依据与行为这人格相连的主观要素。因为法官在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只是,法官自身具有规范评价也有价值评价。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不是完全对立的。这两者是统一的关系。在安赛尔看来,裁判者的认识事物需要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这个过程从客观到主观,同时也从主观到客观一系列的判断过程。这两个过程反映了司法判断者是必须遵循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的规律。这种做法对刑法目前的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次,安塞尔主张人格调查不仅仅要调查犯罪行为外部的诸特征有关资料,并且还要调查被告人生物学体制以及心理反应等问题。因为被告人的个人人格调查与现行的刑事诉讼中为了刑罰个别化对犯罪人进行司法评价是有着本质的不同。人格调查以犯罪人作为中心点来开展。它从心理学角度对被告人进行相关心理检测以及犯罪心理类型的归属作出认定。这些调查既是个别化要求,又是全面化的体现。因为人格调查也对被告人家族的生育以及遗传历史作出记录。这是用被告人自身环境来作为人格调查的其中一部分内容。安塞尔主张的人格调查还有现实作用的是人格调查包括对被告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朋友,师生等进行生活方面切入调查。安塞而主张的人格调查是在遵循科学规律和事物的客观性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体的人作为调查对象进行的。

再次,人格调查在诉讼程序所处的阶段。传统大陆法系在定罪量刑过程是一种合一化的诉讼体制。安塞尔认为应该先定罪后量刑,并且把定罪与量刑两个不同的阶段进行。在定罪阶段,安塞尔认同传统方式依据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违法性作出是否有罪的司法判断方式。但在第二阶段是量刑阶段,安塞尔创造性提出了人格调查在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之间进行。可以说人格调查是衔接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的桥梁。如无需定罪也就不会出现人格调查的进行。人格调查是作为量刑的一个前置步骤。这样既可以保障量刑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避免陷入主观量刑局面。可见,安塞尔这种分阶段进行时候穿插了人格调查程序就打破传统司法阶段中定罪量刑阶段和行刑阶段是被分离的状态。安塞尔这种创新做法可以使得行刑过程也是把人格调查与以犯罪人回归社会为目的相结合起来。这点对刑法体系在实践中的改革具有创新意义。

3 新社会防卫理论对传统刑罚的扬弃

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是一种指导刑法改革的刑事政策理论。安塞尔对死刑的观点也被众多国家认可和才采纳。安塞尔反对死刑。因为在安塞尔看来。在以尊重个人和生命价值,维护人类进步的自信心或者希望,基础而建立的而社会里,死刑是绝对不存在的。同时安塞尔认为监狱刑与死刑都在本质上是同属一类的,只不过监狱刑在现实实践中是必需的。因为目前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监狱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不妨碍安塞尔站在反对死刑的思维角度来分析监狱刑的诸多弊端。安塞尔认为监狱这种刑罚既是肉体惩罚,同时这种肉体的惩罚也进一步扰乱罪犯的精神。另一方面,监狱刑也容易导致监狱成为学习交流犯罪方法的场所。监狱刑会导致罪犯与世隔绝,从而出现罪犯在以后与人相处处于不自然的状态和境地。虽然安塞尔认同监狱刑在实践中应改保留但他不主张完全泛起监狱。反而,安塞尔认为可以用一些方法替代监狱刑。例如鼓励政府建立开放的监狱,提倡法官扩大缓刑适用,建议立法者推广不剥夺自由的而劳动改造或者公益劳动制的立法。安塞尔也认同适当用罚金替代短期监狱刑的做法。在罚金刑方面,安塞尔主张寻求减少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例如要考虑犯罪行为的轻重,并且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收入来源和个人以及家庭经济负担情况。安塞尔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从重打击犯罪不是好的办法。因为如果年轻人一旦不到任何正真对话的机会,或者寻找不到人谅解或者理解。年轻人会因而失望至极从而导致增加犯罪机率。在经济犯罪方面,安塞尔的见解也是十分独到的。他认为白领阶层的人犯罪是由于特权阶层利用经济有事制造不公导致白领人士陷进犯罪的冲动。安塞尔主张对次群体人士进行良好的公民教育。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理论与格拉马蒂的社会防卫原理有着不同的理念。格拉玛蒂的社会防卫原理是一种独立的刑法体系。安塞新社会防卫理论对传统刑罚的扬弃体现在反教条性,即容纳思想的多样性以及体现在多变性和全球性方面。安塞尔主张主张与不同的人文学科联合对现行刑罚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安塞新社会防卫理论对传统刑罚的扬弃是在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和坚决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的价值的基础之上从而建立一个人道的刑事政策系体系。其目的在改造罪犯使得罪犯能够以新人类姿态回归现实社会。

4 安塞尔对实证学派以及格拉马蒂马蒂卡的死刑观的批判

第一、在刑事责任上,实证学派认为人意志是不自由的。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是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实证学派主张采取社会责任论。因为实证派认为从保卫社会免遭受犯罪侵害的目的处分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判断人格另外两个心理因素是心理因素和法律因素。国家应该把反社会行为看做是社会自身出现疾病的征兆.他认为人身危险性与道义责任两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在行为人格上进行同意。

第二、安塞尔在刑事处分方面,他承认对人身危险性和刑事责任的概念但它主张改革现有的刑罚。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下适用保安处分。他认为在立法上做到对认识危险性的概念和与之配套的保安处分的概念严格加以规定,对人身危险性和保安处分的种类要分出级别规定。但安塞尔反对专家替代法官的观点,却主张改革刑事诉讼程序,如增加人格调查程序以及转接委员会和法官合作的具体形式。他还重视人格调查把人格因素作为重要的量刑依据,但又不否定对犯罪行为以及其危害结果的追究。這点对刑法体系的改革也是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法]安塞尔,卢建平译.新刑法理论[M].香港: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出版,1990:521.

[2]参见 Les Problemes fondamentaux dela Criminologie.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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