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波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天津 300041)
涉烟案件违法物品的价格认定工作直接关系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以及涉烟追刑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行政法领域一部部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更是严格限制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内容、法定程序等,这些法治的进步,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的涉烟案件违法物品价格认定工作,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解释》)、《国家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给涉烟案件违法物品价格认定工作做出规范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涉烟案件违法物品价格认定范围共涉及卷烟及非烟在内的9种烟草专卖品,而《规定》仅对卷烟、雪茄烟的价格认定标准给予了说明,未包含其他7种烟草专卖品;同时,《解释》仅对涉及烟草专卖品的刑事案件定价给予说明,并未包含其它案件情况。综上所述,在实际工作中,因缺少价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所造成的质疑、驳回等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烟草专卖人员行政执法形象。另一方面,现阶段相关法律条文均分布于大量法律、规定及制度中,工作人员查找法律依据时间较长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1.术语不够明确
(1)《规定》中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卷烟涉及的“平均批发价格”,缺少必要的解释说明,这样就会有两种理解,即上一年度目录内完成销售的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或者上一年度价格目录内卷烟不分权重计算的平均批发价格,而这两种方法计算出的价格有明显差异,这就对案值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影响罪与非罪的划分。
(2)《规定》所指“可查清”、“无法查清”缺少必要的标准规范,如卷烟名称相同、而条形码不同,是否为可查清;再如卷烟名称与条形码均相同,而包装有偏差,是否为可查清,等等。这都造成认定标准不明确,而受人为干扰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认定目录较局限
《规定》仅按目录内可查清和不可查清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价格认定标准,而文件所指目录包含卷烟规格有限,实际案件涉及到的众多出口规格卷烟、走私规格卷烟均无法查清,而该部分卷烟的实际价格往往与认定采用的上年度平均批发价格存在巨大差异,这无疑降低了违法犯罪的成本,特别是在外烟市场份额日益增长的今天,存在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
3.辅料认定依据操作性较差
《解释》规定“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实际工作中,或缺少3类卷烟辅料的品牌规格价格目录参考,或因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统计计算的不客观性,给专卖执法、价格认定等工作带来了严重困扰。
1.非省级局资质的价格认定
《解释》与《规定》均要求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价格证明,而在省范围内又包含地市级局、县级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由于时间、地域限制,部分案件(一般行政案件)由地市级局、县级局直接进行价格认定,与规定的省级局资质不相符,其合法合理性是经不起审查与推敲的。
2.其他7种烟草专卖品的一般行政案件认定
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而执法实践中,出于烟草专卖品的特性,规定的相关部门并不对其进行估价,而是交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价。然而,《解释》、《规定》仅对涉烟刑事案件及卷烟的定价证明做出了规定,均不涉及其他7种烟草专卖品的一般行政案件价格认定规范。“法无授权不可为”,烟草专卖执法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下,才能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3.价格证明属性不明确
价格证明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性。从《解释》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看,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出具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的权力。同时,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被告提供“鉴定结论”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对鉴定结论的作出予以详尽说明。而从《规定》分析看,烟草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不是鉴定结论而属于书证,不需要鉴定资质及签字等程序内容。鉴于各种规定间存在的冲突,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屡屡遭到程序及资质方面的质疑,甚至需要到法院出庭解释,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可见,进一步明确并统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认定主体地位、制作程序及结论的属性势在必行。
行政程序的各个阶段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职权的行使能够有条不紊、合理运行,能够避免因时间、人为等因素导致行政程序混乱不堪。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就是要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烟草专卖品价格在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下给出结论性意见。目前的价格认定工作,由于认定程序不具体,操作性较差,强制性约束较弱,而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如一个卷烟规格的确定可以从条形码、卷烟名称、外观包装等多方面进行判断,由于缺少细化标准的约束,以及程序上的监管,往往出现同一个案件得出不同认定结论的情况,或放纵违法犯罪行为,或将无罪之人为有罪之人,而有失本项工作的公正性及科学性。
目前,由于价格认定省级局资质限制,地市级局、县级局执法人员往往要驱车奔波于执法地与省级局之间,对于地域宽广地区,往往要开车半天或者一天尚可到达,更甚至要乘飞机往返,一年成百上千个案件,人力、物力、车力成本的耗费是巨大的,这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是极不精益的。
以天津烟草近三年查办的涉烟案件为例,每年上千个案件,执法单位驱车往返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价格认定,但从交通费用(通过打车软件粗估)来看,年交通费用合计达到30万左右;再加上其他各项损耗,实际成本还要多得多。对于面积广大、交通不便的更多省份,定价成本也将远远高出天津烟草多倍;从时效性、便捷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也是极不精益的。
表1 天津烟草2016—2018年度案件定价交通费用粗估表
武清区局 121 97 135 210宁河区局 33 47 61 320宝坻区局 126 69 103 350静海区局 114 107 96 210蓟州区局 44 79 53 400公路分局 51 35 108 30交通费用合计 305730 263020 253880
1.内容进一步完整化
从种类上,增加其它7种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办法,便于所属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完整集中、便查便用,解决相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参考不确定、使用不方便问题;从性质上,明确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对包含9种烟草专卖品在内的一般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的定价权,以防权力的行使无法可依,经不住审查与推敲。
2.标准进一步科学化
从卷烟方面看,按照现行的价格证明标准,应尽可能的扩充可查清规格目录,力争涵盖所有案件涉及卷烟,以使认定价格尽可能的接近违法犯罪实际。可采取如下方法:
(1)建立“待进口卷烟目录”。按照进口调拨标准,设定口岸调拨价格,并按照交税标准推算统一批发价格,以该卷烟规格统一批发价为基础,按照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认定。
(2)建立“出口卷烟目录”。确定统一批发价格,并按统一标准设置零售价格认定,以防出口回流卷烟因国内市场没有明确对应规格,而只能按照查获地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定价,而导致的巨大价格差异。
(3)细化不可查清规格卷烟批发价位区间。避免一律采用查获地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价格认定带来的巨大价差,如按照常用批发价格区间“(~,35)、[35,50)、[50,85)、[85,105)、[105,155),[155,210)、[210,310)、[310,410)、[410,600)、[600,~)”分段确定上年度平均批发价格,在此基础上,按照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认定。
品牌往往是产品价值的定位,批发价格区间的确定,可采用与涉案规格卷烟对应品牌所有规格卷烟不分权重计算的平均批发价格确定。
从非烟方面看,应分类建立年度品牌调拨价格、生产所需平均价格等参考目录,与《解释》合理衔接,保证实际工作的可参考性、可操作性。
3.规定进一步明确化
(1)名词术语方面,如“平均批发价格”、“统一批发价格”、“品牌”、“规格”、“可查清品牌”、“不可查清品牌”等容易产生歧义的特殊用语,要加以解释,以明确所指。
(2)查询标准方面,进一步明确涉案卷烟可否查清品牌规格认定标准,如统一规定:
a.以卷烟条包条形码为基准,在条包条形码、卷烟规格名称均与对应真品卷烟一致时,认定为本条包条形码对应可查清品牌规格。
b.以卷烟条包条形码为基准,在条包条形码、卷烟规格名称与对应真品卷烟不一致,而卷烟规格名称、卷烟外包装与某真品卷烟均一致时,认定为本卷烟规格名称对应可查清品牌规格。此种情况需附加卷烟真伪检验报告、卷烟外包装图等证明材料。
c.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可认定为无法查清品牌规格卷烟。
4.认定主体相对独立化
按照《规定》要求,各省级局成立了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但实际工作中总存在专卖执法部门查案后由自己来定价的不合理性质疑。建议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法,构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价格认定主体。如天津烟草建立了以上部门参与的相对独立的“天津市烟草专卖局涉烟案件违法物品价格认定中心”,并在各分局设立分支机构,在市局授权下进行全市范围内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既解决了价格认定主体单位的省级资质问题,又建立了一套标准统一的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认定程序,经得住推敲与检验。
图1 价格认定作业模式图
5.程序进一步强制化
用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从而加强烟草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这是烟草行业发展现代化的要求,也是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由中软国际承建,是一套在全国范围内应用的,用于收集、处理、跟踪、查询案件信息和涉案嫌疑人信息的系统。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工作,作为案件处理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却一直游离于系统之外,对于烟草专卖管理来说是极不科学的,是有碍于烟草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的。而现阶段,正处于各省级局系统二次升级改造阶段,这为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工作信息化融合与应用提供了良机,为价格认定工作时效性、统一性、标准性、规范性、高效性的实现提供了最佳平台。
1.“价格—专卖”系统数据对接
年初,天津烟草向国家局价格管理部门提出了“烟草行业价格管理系统”与“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对接的请示,以求决定案值的价格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到案件办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个系统均由中软国际承建,经沟通,实现省级零售指导价格的直接带入及批发价格的变化带入,以及批发价格的变价提示、认定价格的改动提醒都是便行的,这就为认定价格的统一性、时效性奠定了牢固基础。
图2 “价格—专卖”系统数据对接模式图
2.价格认定模块的构建
当前,线下涉案卷烟价格认定工作,工作量大、耗时过多,效率不高,严重影响“管理上水平”。信息化平台灵活的拓展性、较好的兼容性,为“价格认定模块”合理嵌入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认定程序与案件进程的有效衔接提供了便利。
(1)办案信息直接带入申请定价
由案件处理员向价格认定中心(小组)提交价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信息由办案系统直接带入,方便快捷且准确,经所属领导批准后提交。
(2)价格认定程序设置
以天津烟草为例,一般行政案件由各执法单位向价格认定小组提起认定申请,由认定小组二级审核后,提交主要领导批准,发放认定意见书;移交案件及非烟案件,由各认定小组审核后提交认定中心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中心主任批准,发放意见书。
如公路分局等不具备建立认定小组的特殊单位,则将所有案件由案件处理员提交本单位内勤工作人员初步认定价格后提交价格认定中心审核、批准,出具意见书。
(3)意见书发放
电子印章的嵌入,是天津烟草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价格认定工作的一大亮点,它在规范的程序下,有效地实现了本项工作的精益化管理。在价格认定中心批准出具认定意见书后,由工作人员确认嵌入电子印章,执法单位于系统内实现2次限制打印。如此,便通过信息化系统融合,避免了各种不必要的奔波与耗费,实现了价格认定工作的线上一体化。
图3 价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3.价格认定监管
合理设置各级监管权限。区别于线下办案的程序控制难、认定标准规范难问题,信息化融合实现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管理,价格认定程序清晰明了、价格认定标准统一规范、价格认定依据电子留档,便捷化回查全方位可监督。
4.查询及分析
通过信息系统大量的“基础信息”沉余,可高效实现案件相关信息的统计查询等功能。统一的数据规范及共享,还可为省际间联合办案提供线索,更有望为科学研判市场容量、制定营销策略提供支持。
在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过于简单的规定往往容易产生法律争议,这对行政机关权威维护、对公众的法律宣传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信息化是提升一个行业发展的最强驱动力,依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的流程体系,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资源共享、科学监管”的国家局、省局、市局、县局四级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为价格认定业务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更利于规范行业内部管理,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增强烟草专卖体制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延展行业发展空间,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