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娟娟
【摘 要】 习总书记提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环境的破坏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牺牲生态环境来谋求经济发展的方式暴露出了极大的弊端,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收是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绿色税制 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
一、国外绿色税制的发展
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在经历了比中国早几十年的快速发展,耗费大量资源的同时导致环境恶化之后,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其中,美国、日本和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建设处于世界前列。
美国的绿色税制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稅、对汽油征税、对固体废弃物征税、对开采资源征收开采税等;此外,美国对不同绿色税种的税率不同,比如,针对化学品征收的环境税的税率受到调整系数的影响,企业想要降低税负从而减少对化学品的使用;再者,美国具有非常全面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有关保护环境的高新技术和高新产品基于所得税方面的减税政策,企业可以税前扣除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发行的债券等。
日本地少物乏的现实使得日本政府和民众很早的意识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性,且自本世纪初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税方案,从不同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同时制定《节约能源法》来有效治理浪费资源的现象,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提供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
荷兰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把绿色税收纳入税制,是最早征收垃圾税的国家之一。荷兰的绿色税收的税种丰富,有资源税、水税、垃圾税、噪音税、剩余粪肥税等,且每一税种的规定详细明确,税务机关能够准确针对特定行为征税;荷兰在征收环境税同时采用偿还制度,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支持开发和推广有利于环境的设备投资。
二、我国绿色税制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税收体系共有十八个税种,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有八个,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环境保护税。其中资源税对部分资源征税,并使资源税内化到资源价格之中,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环境保护税是对超过法律规定范围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四类应税污染物征的税,旨在通过征税迫使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消费税种针对烟花、鞭炮、涂料、电池等征收的税均具有保护环境的作用,能够将资源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
除了在以上特定税种以外,其他税种中的优惠政策同样具有环保作用。在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即征即退,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项目中的货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购置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在五个纳税年度抵免应纳税额,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等;在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方面,对新能源汽车在采取暂缓征收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办法;在关税方面,对部分资源耗费大的产品出口加征关税,减少出口,对资源耗费大的产品进口关税予以优惠,鼓励进口。
三、我国绿色税制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绿色税制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税制体系尚未成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绿色税制尚未形成体系。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绿色税收体系,我国关于环保方面的税种数量仍较少,且大多数以各税种中的优惠政策形式存在,还未形成系统的体系。
2.针对环保的优惠力度不够。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分散,主体内容不尽相同,同时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额形式,没有体现扶持力度的分级区别,在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缺乏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企业发展方式的引导作用。
3.环保税的效果有限。《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仅仅对四类污染物进行征税,但是对比如污水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征税,这对减少城市垃圾排放的作用有限,不能有效激励居民和企业形成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意识,因此仅靠环保税来保护环境显然是不够的。
四、针对我国绿色税制发展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环保税种
我国现阶段仅仅靠各税种的优惠政策来发展绿色税制显然是不够的,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之下,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更多独立的环保税种应该被建立,并且相互联系形成系统的体系,扩大环保税种涉及范围,增加企业和个人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成本,让更多治理行为有法可依。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建立独立的环保税税种之外,还应该在其他税种中增加更加详细的优惠条例,将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分级,使企业通过享受更多更细致的税收优惠来完善企业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税收补贴和税收惩罚来引导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正视节能减排。
3.依法落实税收政策
绿色税制既包括税收优惠,又包括税收惩罚,政策的落实离不开二者的共同作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对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识别和征管,确保纳税人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同时还要进行风险管理,对于虚假申报采取惩罚措施;同时,税务机关还要防止出现收“过头税”的风险,认真严格落实减免税申报管理程序和纳税人服务规范要求,确保绿色税制的具体税收政策落地生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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