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僵尸企业”出清中有关债务处理和注销登记问题的探讨

2019-09-12 12:19邓莉芳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探讨

邓莉芳

【摘 要】 随着中央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当前我国正处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时期,但许多占有一定社会资源却无法提供有效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国有“僵尸企业”成了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极大障碍,因此,“僵尸企业”的出清治理急需得到有效解决。作者结合办理“僵尸企业”注销登记的实践,对“僵尸企业”的有关定义、成因及其出清的意義进行了概述,并就具体出清过程中需关注的债务处理和注销登记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 僵尸企业出清 债务处理 注销登记 探讨

为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打好出清攻坚战,各级政府在落实中央部署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坚持市场运作、立足盘活、减少流失,促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加快国企转型升级,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僵尸企业”的定义和成因

对于“僵尸企业”定义,我国还未有统一法律定义;根据中央政策文件,广东省省委、省政府按照精准识别的要求及全省国企实际情况,将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其中关停企业指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特困企业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连续三年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按此分类,作者办理注销的两家企业属“关停类僵尸企业”,即已处关闭停业、职工已安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

我国“僵尸企业”形成原因主要有内、外部原因。外部因素主要是国内外经济增长缓慢和受国家有关政策因素影响导致:内部因素主要是企业在改革改制或升级过程中跟不上发展要求,尤其是国有“僵尸企业”,除在经营中因政府的过多干预导致对政府倾斜的社会资源形成长期依赖外,其自身因处在产业领域低端且产品过剩或经营管理不善或转型升级乏力等诸多原因难以存活,但因当时的机制体制障碍,一时难以按市场机制退出所形成。

二、“僵尸企业”出清的意义

“僵尸企业”不仅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影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且生产的大多是低端产品,没有竞争力并造成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影响企业竞争力提升,降低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僵尸企业”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其“僵而不死”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因此,“僵尸企业”出清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部门也可把有限的社会资源分配给其他有发展前景的健康企业,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改善经济结构、提高供给效率与质量。

三、“僵尸企业”出清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僵尸企业”本应退出市场经济,但其无法出清,主要是原有的市场机制、相关政府的干预以及就业、税收、政绩等各种利益关系捆绑诸多因素阻碍。政府当前高度重视“僵尸企业”的清理,着力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对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清税、注销等出台系列政策文件;省国资委联合有关部门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省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集中办理的快速绿色通道、完善协同机制,在工商、税务注销程序上给予简易注销登记,但对具体出清时实际所面临的账务处理、审批流程及相应的解决途径问题等未提及。作者结合此前办理的出清实务,对该类企业的债务处理及注销登记的相关问题解决进行探讨。

一是有关债务处理问题。企业应按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清理“僵尸企业”有关账务,在政府部门的协助下积极沟通解决相关债务问题,或双方自行协商或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由其协调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是有关登记难注销的问题。1、税务登记注销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注销之前, 必须先进行税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 纳税人发生破产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税务注销并提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等。我国现有“僵尸企业”基本无资产或资产已抵押, 资产变现基本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等,税务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即使税收债权得到清偿, 税收滞纳金等作为第三顺位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一般难以得到清偿,因此税务部门依规不予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出具清税证明应是合法合理的。作者在办理两家关停企业工商注销时,就面临得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问题;两家企业虽被税务部门列为异常企业十几年,但因其账册等相关资料尚能在集团公司查找,作者才能够根据税务部门要求进行解除异常申请、补申报等手续,而清算出的欠缴税费则由集团公司垫付缴清后才最终获得批复同意注销税务登记。2、工商登记注销问题。“僵尸企业”经依法清算后,仍存在工商注销难的问题,原因主要是存在上述提及的要求先办结税务登记注销,可税务注销又要求清偿税务债权后才能办理,企业基本无资金清偿破产费用等,税务债权清偿就更别提了;其次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太完善,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但实务中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可能仍继续履职, 如因存在未结诉讼情形等等。

“僵尸企业”出清是助推企业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政策文件,继续按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处理核算,认真扎实推进出清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继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完善“绿色通道”和协同机制,在工商、税务注销程序上给予更加细化的业务指导,让“僵尸企业”能够依法快速地出清,有效激活市场投资和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我国国有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及对策探讨》郝美华 《财税金融》2017.12

[2] 《新常态下“僵尸”企业的清算实务》黄志兴 《法制博览》2017.09(中)

[3] 《公司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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