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子商务是近些年来新兴的一种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对传统商贸模式产生了强烈冲击,也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一系列新特点如网络化、无形化等,对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形成了挑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其造成税收流失的原因,并通过“平均税负法”大致测算我国目前税收流失的规模。通过分析其严重后果和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目的是研讨出一些具有实践性的对策来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7-0086-03
一、 前言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量增长迅猛,电子商务凭借其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不断地对传统的贸易形式造成巨大冲击。但是,电子商务具有的一些新的交易特点已不适用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大幅发展反而造成了我国税收流失现象严重。税收作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国家实现其职能、调节社会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继续恶化,有必要尽快研讨出立足国情地对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合理有效的方法。
二、 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概念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趋势下兴起的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电子商务活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其他一系列电子工具使得客户、供应商和其他参与方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具体而言,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交易方式,能够帮助客户更加便捷地完成在过去较为复杂的商业活动,使得企业的服务效率、质量大大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时只需轻点鼠标或者手机完成网上交易、电子支付和查询信息等活动。如通过网络银行可以随时存取资金、查询资金信息等。
依据市场上进行贸易的参与者不同,电子商务主要可以分为B2B(Business to Bue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和B2G(Buniness to Government)四种类型,电子商务代表性模式见表1。
此外,电子商务还包括一些新型模式,如微博、微信营销、以O2O为代表的将线上线下融为一体的平台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概述
从市场规模来看,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保持着高速增长。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不仅交易规模持续高速增长,从业人员和交易用户日益增加,而且交易模式也日漸丰富。借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可以促进传统产业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水平。一方面,以淘宝天猫、京东、一号店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成为新经济的领头羊。另一方面,传统经济在信息化浪潮下也是纷纷“触网”,将电子商务融入企业自身经营,资本市场上互联网概念更是资金炒作热点主题。
三、 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
(一)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税收流失原因
电子商务是利用网络空间和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虚拟世界,使其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有很大不同从而呈现出自己的新特点。虽然电子商务并未改变传统钱物交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交易环境及手段,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信息的数字化、交易用户的隐匿化及数据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进行监管核查,网络的发展也使得避税成本降低,逃避税现象严重。Yong(2012)研究发现,许多中小企业通过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中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按C2C模式交易的方法,避免工商税务登记来逃避税款。此外,在新的商贸环境下,跨境交易十分常见且日趋频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各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1. 产品数字化、无形化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计算税额的依据是企业销售货物、发生劳务的实际行为,由此来确定征税对象、税率、税种等。而电子商务模式将传统模式的所有交易程序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产品也不再是看得见摸得到的实体物品,钱货交付均在虚拟网络世界进行,这种虚拟性也导致了交易主体、交易地点的隐匿化。
2. 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催生了如支付宝、财富通等新的支付方式,将它们和个人银行账户捆绑,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无须税务登记,使得税务机关的资金监控出现盲点,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主体的资金流向。
3. 开放性、国际化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特点、跨国跨界交易的频繁发生使得居住地等一些物理意义上的概念变得模糊,同时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偷漏税的情况更容易发生。
4. 无纸化、凭证电子化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账簿、发票均可转换为网上电子化形式填制,对传统税务稽查的查账方式构成了实施操作上的挑战。 并且,电子凭证能够轻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纳税人可以隐藏有关信息,而税务机关不能轻易察觉,助长了偷税骗税的活动,造成税收流失。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
在电子商务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税法没有跟上经营方式发展的步伐,由于税制的不完善、征管方面的漏洞等问题使得网上交易存在了征税盲区,税收流失问题日益严重。本文测算税收流失规模采用的是“平均税负法”,即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实体交易中各年度增值税、流转税额和社会商品销售额计算出平均税负水平,然后用电子商务的市场贸易金额乘以平均税负水平,得到大致的流失数量,具体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类主体流转税额分别除以各年社会商品销售额,计算出各年度增值税税负水平、消费税税负水平和平均税负水平。结果见表2:
第二步,用电子商务市场整体规模和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分别乘以税负水平得到大致的税收流失规模,结果见表3:
第三步,用各个税种的流失金额分别除以我国全部税收收入得到占比,结果见表4:
根据表中数据可知,无论从何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都在扩大,并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已经从2013年的7.04%上升到2017年的18.3%,而合计规模从2013年的7782.6亿元上升到2017年的26535.6亿元。
四、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的所有税法中都没有关于如何对这一新兴商贸形式进行征税的具体办法的明确规定。不久之前国务院颁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其中要求要对电子商务合理降税减负的规定。只有一些指导性原则而实施缺乏具体性和可行性,导致了电子商务征税处于模糊的地带。
众所周知,国家征税要以相应的法律为前提,以法律为依据是国家管理税收的精髓。 而目前电子商务实体法律的缺失和税务部门的管理不成熟,容易使个人和企业抓住漏洞进行偷漏税行为,税收流失严重。
(二)税收征管操作方面
1. 课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贸易方式,其全部行为操作过程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无实物载体的数字化产品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无法确定课税对象和适用税率。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无须现实中的经营场所,交易发生时交易主体也无须见面,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定纳税主体。例如,一个网络商店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只须一个网址,真实身份和位置无法确定,给税务机关征税造成困难,削减了税基。
2. 税收凭据难以获得
在这种新的商务模式下,不同于以往的是票据以电子形式保存,数据金额均以数字化形式传送, 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得税务部门无法获得直接的纸质凭证,无法追踪流失的税款。
3.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目前,税收管辖权有三种方式,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方法,需要按照一国的领土范围作为测量标准来行使税收管辖区。电子商务具有国际化的特征,一方面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大大地减少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跨国、跨界交易也进行得更加便捷。而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不能明确划分地理界限,增加了确认课税地点的难度,并且往往服务提供地和消费地是相分离的,这种远程服务更增加了课税难度,同时产生了税收权益的分歧和纠纷。
(三)执行主体方面
1. 征管人才匮乏、认识不足
如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税务部门人员的知识普及度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缺乏一定的认知,缺乏既熟悉税收征管又了解电商运营的人才。另外,由于電子商务没有纸制化的票据,税收征管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给只熟悉实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税务工作人员造成心理上的排斥。
2. 纳税信息获取困难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形化使得交易信息往往只有买卖双方和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而交易双方为了逃避纳税往往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透露交易信息,而且数字化信息容易被篡改,税务部门难以获得准确真实的纳税信息。
五、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1.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实体法律
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核心部分,主要是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谁要纳税、对什么纳税、税率是多少、是否实行优惠政策等问题。也就是明确了税收的一系列基本要素。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中对传统贸易形式的交易已经做了明确要求,现在要做的就是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形式的相关条件修订进去,不需要再另外开设新税种,征税范围也不宜过宽。
(1)明确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依据税法规定需要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现行的税法中确定纳税主体是以地理上的客观存在地点为基础。由于新的交易模式是通过互联网这一不同于实体经济的世界来运营的,确定纳税主体比过去的贸易模式更加困难。本文认为,对于线下仍需用传统物流模式进行运输的,而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虚拟的钱货交易的情况,纳税主体的确定仍按传统税法的规定。但是需要依法对通过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税务登记,通过交易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地来确定如何分配税收管辖。因此,我国应尽快将这类虚拟的网络信息产品纳入征税范围,这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而纳税主体应为出售此类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2)明确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应当对什么进行征税,是另一个重要的核心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对象为网络信息产品,具有无形化的特点,本文建议对电子商务交易首先应在增值税这方面进行征收,可以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如采用低税率。
(3)明确国际、区域间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通常有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以互联网为载体,其交易活动通常跨越国境,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和无形性导致难以区分国界,导致税收管辖权不明确。所以为了保障中国的税收管辖权,考虑将范围扩大,如纳入经营网址和经营用服务器等。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尽快协调好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减少国际避税问题,并且设立国际涉税情报交换机制,各国之间应提高信息互换的意识,建立合理的税收调解规则。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参加到国际协调规则协定工作中,既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又能促进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
2.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程序法律
税收程序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征税过程中和纳税人纳税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法律程序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税收活动中的程序关系,规定如何具体实施税法。因此应尽快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纳入其中,赋予税务部门相应的法律权利及法定流程,如可以从第三方平台中获取纳税信息、依法检阅纳税人的电子资料。总之,尽快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办法和相关程序,便于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征收管理。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1.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前提。主管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查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是纳税主体提供的资料,赋予其唯一的代码。通过纳税代码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信息和网上交易情况连接到税务登记库,方便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信息。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也必须检查申请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提供商的税务登记证明,才能允许其注册,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向公众公布以便监督。需要停业注销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再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处注销商户。
2. 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传统贸易拥有的纸质票据作为纳税依据,而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特点,使其税收信息隐匿化。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们应全面推广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开具系统,当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交易,交易款项进行电子结算后,系统便自动开具电子发票。与此同时,系统会将电子发票传到纳税人的网上银行,纳税人的网上银行账户也要在税务部门登记,依法纳税。
3. 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系统代扣代缴制是指税务部门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进行税收的征管,关键是抓住交易的货款支付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对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征收管理情况。目前,我国实施起来有可操作性的模式是:按照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真实基本信息确定纳税主体,由网络交易对象来确定所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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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嘉瑞,女,天津人,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预测决策及经济效益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