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的研究

2019-09-11 11:51欧自琢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合同管理建筑工程

摘 要:建筑行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之一,解决了我国就业的一大难题,但在实际执行中,常会因阴阳合同、违法承包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不当执法引起纠纷。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建设施工合同的健康发展,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规范施工合同、改进招标制度、提升当事人合同意识。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68-01

作者简介:欧自琢(1977-),男,浙江泰顺人,本科,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建筑工程。

建筑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出现频率高、处理难度也较高,笔者试图通过列举常见的合同纠纷以及处理方式,给出相应的思考。由于篇幅和能力有限,无法对每种纠纷给出相应的解决方式,但希望可以通过列举的纠纷找出共性,为预防纠纷和管理工程合同提供帮助。

一、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阴阳合同引起纠纷

“阴阳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同时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实质内容不同。两份合同竞标的对象相同,但合同中给出的具体条件不同,例如工程款、工程期限等。“阳合同”是施工单位遵守《招标投标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在工程管理部门做过备案,而“阴合同”则是签订合同的双方为逃避政府部门监管,打法律的擦边球,签订实质内容大相径庭的合同[1]。

在实践中,“阴阳合同”非常普遍,根据施工具体内容,会在竞标前后签订“阴合同”,例如在竞标开始前,建筑单位就已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工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协商,但是为实现工程管理处的备案流程,进行补办招投标手续,签订一份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阳合同”。

(二)违法分包或委托施工引起纠纷

分包是指已经签订合同的施工方将合同中的施工内容进行分发,将其中一部分交由第三人施工。分包本身不违法,但是施工方如果将内容分发给资质不符合的施工单位,或者在没有取得合同方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协议,就构成了违法分包,这不仅是对工程安全和质量的不负责,也是没有承担法律义务的表现。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方对分包的任务不管不顾,以材料供应为例,很多工程中的材料购买并没有签订合同,导致供应商连购买的对象都不清楚,仅仅根据项目经理的口头联系就完成交易,没有供应材料的凭证,也没有材料管理人员的入库记录,一旦出现纠纷,这种管理方式只会加重纠纷处理的难度。

(三)仲裁委处理优先受偿不当引起纠纷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或折价拍卖。这样的法律保障看似可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难题,但实际上在司法解决的过程中却是充满难度。在实际建筑工程合同中往往包含很多子工程,这些子工程会被分包至不同资质合格的工程单位,一旦出现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多家工程单位就会对工程款优先授偿进行竞争。法律会根据不同单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来确定使用优先权的先后顺序,但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潜在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无法进行查实,导致执法时处于被动地位。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及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愈发严重,为了获得一个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竞相降低报价,试图用低利润打破行业垄断的局面,但是施工中的低利润,其实是加大了施工单位降低施工材料质量的可能性,并且由低利润引发的工程问题也更容易引起纠纷[2]。实际上,这种情况主要是施工合同不规范导致的,合同内容为扩大发包方的利益,会设定很多有利于发包方的条约,但在违约赔偿、纠纷处理方面的条款则是非常少的,缺乏对发包方的限制,导致在合同中出现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尽管双方会在合同之外进行二次协商,但是协商结果往往不尽人意。因此,只有对施工合同进行规范,才能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对等,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改进招标制度

招标制度的形成,是为了通过招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最大化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招标中,一方面,很多招标单位并没有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甚至为了招标的顺利进行,容忍围标、串标等现象,加重“阴阳合同”的签订。这样的行为让招标制度成为一纸文书,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另外,招标完成后,合同执行的过程也得不到适当监管,导致工程进行中出现大量非法转包的现象。

因此,改善招标制度迫在眉睫,为了能够让国家更好地干预和限制招标过程,招标的标准应该得到及时的更新,根据施工行业的发展现状,制定有效的招标制度,加大招标过程中出现非法转包等现象的打击力度。

(三)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很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都没有充足的合同意识,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透彻,更无法正确解决合同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只是凭借着传统的江湖义气进行自我约束,然而这种约束在经济利润面前就变得非常渺小了。在自我约束不能有效發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提倡商事仲裁,重新确立仲裁委的权威性,针对多元化的纠纷情况建立化解机制。

三、结论

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还有限,法制完善也需要时间。要想从根本上降低工程合同的纠纷,需要加快法律修正的脚步,也需要全体建筑业、政府以及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 参 考 文 献 ]

[1]周德民.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2]刘运兴.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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