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潇
摘 要: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其中的各项内容都还处在质疑和讨论的阶段,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以期更好的解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
關键词: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60-01
专利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一般是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或者是欺诈的方式实施加害的行为,进而让原告的权益受损,原告是可以获得除了实际损害的赔偿金以外的损害赔偿的,这对权利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保护条律,对维护自身权益有重要意义。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足
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采取的民法补偿性原则的思想,但是从我国现状来看,因为各种原因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进而对专利权利人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规定较为松散,没有一定的针对性。补偿性赔偿没有给权利人较为充分的保护,尤其是被恶意侵权的权利人,另外,补偿性赔偿对侵权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
现阶段我国的专利法中还没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确定,其中仍有很多质疑,主要来自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的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就是对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政策,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加大对国外专利的保护。二是从私法的理念出发,惩罚性赔偿与民法私法的理念有一定的冲突,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法会对民法典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造成知识产权的边缘化,影响倒置式产权法的基本理念。最后从法的效果出发,不适当的惩罚性赔偿会导致赔偿金额的随意性。但是这些质疑在经过一定的变革之后都可以进行解决。
美国是在当今世界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并且对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应用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中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美国1793年的《专利法》中就规定了三倍赔偿的原则,在后来的不断发展中,相关的专利法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也在慢慢的变得严格起来。美国的法院在长期的实践当中,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确立。美国的专利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则确定有很多都是值得我国进行借鉴的[1]。首先,惩罚性赔偿的责任需要被明确的写在法律当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点、适用范围以及赔偿的范围等等,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确定。另外,对于侵权人的具体侵权内容要对其主观恶意进行区分,只有恶意侵权行为才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当中。最后,惩罚性的赔偿的数额也有一定的上限,要避免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出现。
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比较强的实效性,这主要是与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司法判断有关系,日本的专利惩罚性赔偿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和变革,也渐渐形成了较为稳妥的制度框架,而且也提供了科学性的评价规则和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来探求最佳的抑制将来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德国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方法,分别就是专利权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合理的许可费,这些方式都是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适用的,我国也有与德国相关法律规定相似的地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也规定了这三种计算的方法,但是也有与德国所不同的方面,我国增加了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没有赋予专利权人选择计算方法的权利,但是对计算方法规定了适用的特定顺序。我国可以参考德国,对专利权人的计量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赋予一定的选择权[2]。
惩罚性赔偿规则应该作为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内容,并且要将补偿性赔偿的适用作为前提性的内容。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对补偿性补偿所存在不足的补充,不是对权利人进行过度的保护,它的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戒,并不是对补偿进行加重。另外,惩罚性赔偿计算要具有独立性,因为专利法赔偿适用的是填平规则,主要规定了有顺序的四种侵权赔偿的方式,都是全面补偿侵权人损失的计算方式,不能与补偿性赔偿混淆,因此惩罚性赔偿是需要具有独立计算的,它是对恶意的侵权和多次侵权等专利侵权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故意”标准是需要最高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的,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证据要做出一定的规定,进而使得全国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达到相对统一合理的标准。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需要对不同国家的专利侵权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切忌盲目的“西方化”,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专利权加强重视。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补偿性赔偿的制度,努力填平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 参 考 文 献 ]
[1]石阳媚.完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思考[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06):15-17.
[2]唐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J].政治与法律,2014(09):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