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风险社会下基因编辑婴儿的解决机制

2019-09-11 11:51张雅茹
法制博览 2019年7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立法的滞后性会反映出一系列的问题,因而人们对一些案件的评价自然会出现一定的变化,而这些变化集中体现在法律的价值冲突之中。中国首例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凸显出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伦理激励碰撞,以及使得人们对人性尊严发生思考。本文从风险社会下价值冲突的角度分析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并且提出一些妥善调整的建议。

关键词:风险社会;法律价值;法律冲突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96-02

作者简介:张雅茹(1995-),山西临汾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lag of legislation will reflect a series of problems,so people's evaluation of some cases will naturally appear certain changes,and these changes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value conflict of law.The birth of China's first genome edited baby highlights the collis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law and ethical incentives,and makes people think about human dignit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irth of gene editing bab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conflict of jurisprudenc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proper adjustment.

Key words: Ggenome edited baby;Legal value;Legal conflict

一、風险社会的提出

风险社会最近几年在国内越来越热,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风险社会是由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提出来的,风险社会是指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一些对人类影响比较大的风险阶段。风险则是发生实害的可能性,然而我们现代社会的风险特征表现出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风险随着社会高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涌现出来,比如工业的快速发展导致环境污染,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导致网络犯罪不断涌现而且其犯罪危害性相对于传统犯罪把控更难,恐怖主义犯罪更加猖狂,恐怖主义网络化,信息化,跨境化等问题难以解决。更加让人深思的是基因技术的发展直接威胁到了人类的后代发展,最近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引起巨大争议,那么针对风险社会下风险问题应如何应对,如何得出有效解决机制是我们当下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

二、基因编辑婴儿的产生冲突的原因

生物科技的发展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立法在这方面显得很被动,在这样的风险社会下必然引发一系列冲突。而基因编辑婴儿是指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修改人体胚胎、精子或卵细胞细胞核中的DNA脱氧核糖核酸后生下的婴儿。南方科大贺某通过基因技术使得一对婴儿诞生。这对双胞胎的基因通过修改,使他们出生后能够天然抵抗艾滋病。消息传出后引发巨大反响。这一尝试突破人类伦理界限,无论在科技发展上还是人类发展史上来看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做的任何科学技术都未曾对人类进行实验。

从人们一般的心理上看,对于生育人们对其持有一个遵从自然的态度,但是通过尚未得到安全证明的基因编辑便诞生了一堆双胞胎婴儿,在不确定风险和具有巨大安全隐患疑虑的前提下人们对其持怀疑态度。专家指出哪怕当下证明基因编辑技术成熟安全,但是也不能轻易对人体进行尝试,其最终也可能被证明是有害的错误的。这一事件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关注。

三、基因编辑婴儿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及表现。

(一)法律冲突与问题

法律的价值是法律的内在状况以及人们对法律要求的结合,法律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效率、正义、公平等。那么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原因必然引起实际生活中与法律价值的冲突事件的产生。[1]问题主要表现在基因编辑操作目前还难以保证绝对安全,擅自开始这个行为危险性很大,同时还会侵害人类胚胎的生命法益。

(二)冲突的表现

其一,表现在对生命法益的侵害与人性尊严的侵害。由于基因婴儿是针对体外胚胎与生殖细胞进行操作,通过基因的改变使得婴儿诞生,婴儿在人们眼中并不属于“出生”,而是属于“制造”。从伦理上便不符合民众的一般心理,这必然是民众一时无法接受。我国法律一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宪法也坚持维护人权,充分维护人民尊严,生命是人们生存的基础,生命是我们人类发展的最基本的单元,所有活动的有效展开都离不开人们生命的存在,那么基因编辑婴儿拿我们的生命进行试验完全违背了法治理念,是对生命法益的冲突以及对人性尊严的侵害。

其二,集中表现在基因优选与社会不公正上。哲学家罗尔斯提出正义论,他指出正义体现在各个方面,但是正义的核心问题是让社会上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在社会上享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无论在社会阶层上还是资源的合理分配上都有公平机会。[2]基因优选的问题使得社会不公正开始出现,人们打着科学的口号进行优生,从而使得基因编辑技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蒙上了一层纱布,原因是基因编辑技术使得富人能够对基因进行选择,通过该项技术生育更加优秀的后代,从而使得此项技术成为他们的“专利”。最终将会导致社会边缘化,富人越来越富有,穷人越来越贫穷。[4]

四、针对基因编辑婴儿的解决机制

法律对基因编辑婴儿没有明文的禁止规定,这使得对其管制出现难题,这表现出了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快速发展之间的冲突,那么如何针对基因编辑婴儿制定良好的解决机制是我们当下应该思考的问题。

首先,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风险控制功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公众的不安全感增加,面对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为性,消极性等特征,为公众提供具有安全感的公共政策至关重要。然而公共政策是起到了一种功利导向功能,而与之对应的刑法正好发挥此功能。因此刑法成为风险社会下防控危险的一道重要屏障,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刑法的这中功能。而刑法在运用中要充分发挥其一般预防的功能,其目的不是发挥刑法的惩戒功能,而是发挥刑法的震慑功能。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其强烈性而在于其持久性,对社会的震慑作用。

其次,这项技术的运用涉及到的是伦理道德问题,其法律的底线便是人性。因此应该加强对科学伦理道德的宣传。我们围绕基因编辑所产生的疑虑争议与人性的尊严密切相关,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不能践踏我们民众的普通心理。于是我们应对科学技术人员普及伦理知识,明确法律底线,维护人性尊严。[3]

再次,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机能。针对当前基因编辑技术并不成熟,伦理层面的问题还没有充分解决,社会共识尚未达成,在这样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基因编辑是一种严重的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针对该项行为,鉴于社会没有有效监管机制,于是应该补充完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机能。具体表现在科技部应该对以生殖为目的人类基因编辑进行严格管制;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人类基因管理办法;最终要探討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

最后,缔结国际条约,形成强有力的国际准则。基因编辑婴儿是一个国际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国内的问题,它涉及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问题,对我们人类命运具有威胁性。所以仅仅依靠国内制度不足以对其形成强有力的制约,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社会问题,我们不能着眼于当下,应该密切联系国际社会凝聚国际共识,形成强有力的国际条约。

五、总结

首先,基因婴儿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前沿性、重大性、复杂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那么国家应该和国际社会应该和世界上有良知的科学家一道,共同去维护国际社会上所达成的伦理共识。其次,坚决维护我国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让刑法的震慑功能在风险社会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然而我们国家对于科学技术并不是禁止的,而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所以科学工作者应该恪守职业操守,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实验,否则只会破坏人类的发展秩序。尊重人类生存规律,理性进行相关实验。最后,人民大众对于这种事件应该保持一个冷静的态度,清醒的认识到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利弊,对科学有个正确的态度,对刑法心存敬畏。

[ 参 考 文 献 ]

[1]李其瑞.法理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1.

[2]何怀宏.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田野,刘霞.基因编辑的良法善治:在谦抑与开放之间[J].深圳大学学报,2018(7).

[4]北京科技报,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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