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 覃泳婵 綦畅鑫 张雪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但在中小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也存在着巨大的挑战,特别是知识产权纠纷,若处理不当,将给中小企业以严重的打击。因此,如何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一大现实发展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70-02
作者简介:张凯(1998-),男,汉族,安徽太和人,临沂大学法学院;覃泳婵(1998-),女,壮族,广西南宁人,临沂大学法学院;綦畅鑫(1998-),女,汉族,山东青岛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张雪(1997-),女,汉族,甘肃西和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极为复杂,我国面临着多种发展困境。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旨在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小企业从事跨境贸易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企业充分利用沿线国家更加宽广、丰富的市场和资源,获得更大的生产规模与更高产品质量的机会,在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和技术合作的同时,实现自身深入发展。但是,从发达国家的国际化进程中不难发现,后发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必将面临较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环境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会导致多层次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将使中小企业直接面临重大的损失甚至灭顶之灾。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相关知识产权概况》,中东欧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其知识产权环境与中国相当,但不同国家间仍存在差异。东盟诸国中,新加坡等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菲律宾等国家则制定了综合知识产权法。俄罗斯自上世纪末,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律,后来再次对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
南亚各国中,印度重视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作用,构建以立法为保障,司法、行政和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的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亚各国家在转型后,为加入WTO,其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快速地修改直至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但这些国家却无法很好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执行与法律条文规定的保护程度之间有很大差距。
北非地区形成“一洲两制”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形式——法语区知识产权和英语区工业产权组织。《卢萨卡协议》规定了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权利职能及运作程序,又通过一系列条约促进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但各成员国因经济、社会和文化水平的差异而造成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差异,这些条约难以得到落实。
(二)我国中小企业跨境贸易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参差不齐。我国中小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大量企业没有建立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往往先开展贸易活动,在发生纠纷甚至遭受损失以后才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存在一定滞后性。
中亚等不发达的沿线国家知识產权立法与执法状况较差。这些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所以我国企业在此进行跨境贸易将面临专利技术被窃取、商标被抄袭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部分国家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但执法状况较差,无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纠纷维权难度大。我国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面临着维权困难大、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企业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最终蒙受巨大损失。
(一)国家宏观层面
1.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参与
建立GEC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政府、企业多方主体通力合作,使保护效果达到最大化。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政府、企业都是跨境贸易的参与者,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跨境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需要各方主体进行合作,发挥合力的效益。
2.建立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
注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建立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跨境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准入机制、失信惩戒制度与受害企业补偿机制。严格规范中小企业参加跨境贸易的门槛,加强审批与考核,从源头上规避潜在风险。在跨境贸易过程中,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视情节予以处罚。健全受害企业补偿机制,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企业进行合理补偿,尽可能减少其损失。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助服务平台
利用互联网建立中小企业跨境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自助服务平台。通过搜集汇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中小企业跨境贸易信用情况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预警性的参考和选择。
4.大力培养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鉴于企业独立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困难程度,政府应注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的应用型人才,牵头建设具备一定规模的跨境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专业和便捷的有偿服务。
(二)企业微观层面
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应当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对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可能避免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滞后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设计。知识产权战略的设计应当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按照“事前预警—事中减损”思路,实现全面预防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发生纠纷后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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