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晶晶 吕威良 刘蔚文
摘 要:随着微信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微信诈骗案件的发案率不断升高。微信诈骗主要有以女性身份、特殊职业身份、受害人亲友及发送带病毒的二维码、链接和伪装基站等四种方式。在侦办此类案件过程中,存在着发现难、受案难、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微信用户应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微信软件应该进一步升级、各地公安机关应该加强相互的协调配合,从而预防和控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微信诈骗;实证研究;打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059-02
作者简介:陶晶晶(1998-),女,汉族,江苏常州人,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吕威良(1997-),女,江苏徐州人,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侦查学;通讯作者:刘蔚文,江蘇警官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侦查学。
随着微信移动支付的迅猛发展,依靠微信作为媒介的诈骗案件频繁发生。犯罪分子伪装自己的身份,虚构事实,获得受害人的信任,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此类案件隐蔽性较强,技术手段较之其他诈骗案件更为复杂,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若此类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控制,那么带来的损失将是无法预测的。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移动支付技术不断更新,我们应该随着时代发展的潮流,总结微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并针对其特点提出更为有效的打击对策。
笔者在司法裁判文书网中以“微信诈骗”为关键词搜索全国的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案例,统计时将一二审案例作为同一个案例并排除只是单纯利用微信进行转账的案例,共收集到64个案例。在这64个案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达800余万,受害人达百余人。微信诈骗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可见一斑。基于上述64个案例,笔者总结微信诈骗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以女性身份进行诈骗
2017年审理的黄某某等人实施的微信诈骗的案例中,该团伙成员使用QQ、微信(头像、身份信息均设置成年轻女子)加附近单身男子为好友,以谈恋爱为由交往,当被害人提出在QQ、微信上语音、视频聊天或见面时,则交由团伙中的女性成员进行沟通。之后,在聊天、交往中不断的以生活困难或身体生病等各种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QQ财付通转账、银行卡转账、给予现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利用受害人沉迷美色的特点,将自己伪装成女性身份或利用犯罪团伙中的女嫌疑人与受害人进行所谓情感沟通,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随后以家中有急事或身体生病等理由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受害人被骗后往往不自知,从而进一步落入嫌疑人的圈套,损失更多。发现被骗后,受害人基于羞耻心理一般不会选择报警,这让这些犯罪分子更加猖狂,助长其嚣张气焰。
(二)伪造特殊职业身份进行诈骗
2016年审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伪装成公司经理的身份,以进入公司的“打点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又如2018审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伪装成国家公职人员,以自己可以提前释放被害人正在戒毒的丈夫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将自己伪装成代购、公司负责人等特殊身份进行诈骗,受害人往往会因为贪图便宜或者急于获得好处而轻信犯罪嫌人从而被骗。这类案件主要利用了受害人的利己心理,对利己之处急于求成。
(三)以受害人亲友身份进行诈骗
2016年审理的案件中:郑某假冒被害人段某妹妹的微信号给段某发去微信信息,称朋友急需用钱,要求段某将3万元汇入指定的工商银行账号,诈骗30000元。
此类案件的犯罪嫌人盗取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将自己的微信头像、昵称等更换为受害人亲友的微信头像、昵称等,让受害人放松了警惕,利用受害人的同情心、爱心进行诈骗。这类案件往往是因为受害人没有防范诈骗的意识,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转账时并没有对对方的身份进行有效的验证。
(四)以携带病毒的链接、二维码或伪造的基站诈骗
在2017年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发送含有病毒的微信红包外挂的虚假信息骗取钱财。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手段相较于前三种更为高超,他们会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里或对其列表好友发送携带病毒的链接,受害人一旦点进链接,其信息便会被盗取。此时,犯罪嫌疑人便掌握了受害人的移动支付信息,而后进行诈骗。另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伪造的基站信息给犯罪嫌疑人发送伪造的定位信息,编造家中突发急事等理由骗取受害人信任,从而对受害人的钱财进行诈骗。
(一)发现困难
微信诈骗案件以微信为媒介,表面上维持着与受害人良好的沟通状态,实则一步一步诱导受害人走入陷阱。此类案件中,多数受害人在被诈骗少量金额时选择沉默不语,这样放任自流的态度使得多数的微信诈骗案件不能及时被发现和控制,从而使得更多的受害人被骗。
(二)受案困难
微信诈骗案件的侦查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受害人在发现被骗后会选择向基层派出所报案,基层派出所受理此类案件往往缺乏基础技术的支持,而这往往也会初步侦查变得举步维艰,错失了及时了解案情、收集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间,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取证困难
在微信诈骗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执着于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音频、视频和图片等,这些通过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进行改动。而这些改动,导致了证据的可信度遭到怀疑。
并且在微信诈骗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首先以小额诈骗为主,当被害人被小额诈骗时,其并不会选择在第一时间报警,而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就导致了侦查人员无法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准确的了解到受害人的数量。
另外微信诈骗的嫌疑人多数是团伙流窜作案,没有固定的作案地点,狡猾的犯罪分子会选择在A市作案,但会在B市提取赃款,活动范围很大,侦查人员往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奔波在全国各个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地方,这无疑增加了侦查人员的侦查压力。
(四)追赃困难
利用微信诈骗,嫌疑人多依靠发红包或转账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并不熟悉了解,在报案时受害人也无法提供准确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号等,这使得赃款无法及时被冻结,多数赃款无法及时追回。
犯罪嫌疑人在全国各地实施不同类型的微信诈骗,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躲避侦查人员的追捕,小额的诈骗往往无法引起受害人的注意。在侦查过程中,这些小额的诈骗往往会被忽视,从而导致部分赃款无法被追回。并且犯罪嫌疑人会故意扩大活动范围,将所获赃款分开存在亲友或朋友的账户,流动性较强,较为隐蔽,在侦查人员尚未锁定犯罪嫌疑人期间,这些赃款可能流向全国各地,这加重了侦查人员对赃款追缴的压力。
(一)提高微信使用群体的防诈骗意识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的使用群体不断增加,移动红包支付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更应该增强警惕意识,对陌生人甚至熟人的转账要求多长一个心眼,若是陌生人则坚决不能转账;若是熟人,也应该在确认身份之后进行转账。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也应该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二)升级为新系统的转账功能
网络微信支付的普及化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无法避免的隐患。微信系统的转账支付及其红包功能应该及时进行升级,在用户进行大额转账给陌生人时有必要进行风险预估和提示。受害人在报案时,往往只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极少数信息,微信系统应该强化用户信息的录入,如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便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可以迅速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信息,及时冻结赃款,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
(三)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
打击微信诈骗类犯罪不是一个地区的事情,而需要各个地方联合起来。微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他们奔走在全国各个地方,流动性较强。如何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如何及时冻结赃款,这些都需要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
联合各地公安機关实施集群战役,集各方力量打击违法犯罪,在侦查过程中加强协作,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奖励机制,提高公安民警的办案积极性。
微信诈骗案件伴随时代和技术的发展与日俱增,如何成功防范此类案件的扩大,如何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如何帮助受害人尽快挽回损失,都是我们长久应该思考和实践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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