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在受到刑事判决后社会基本养老金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9-09-10 12:29:01王岩非
青年生活 2019年26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

王岩非

摘要:刑满释放后人员是否还能够享有退休养老金争议颇多,本文根据不同人员身份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析研究,为今后立法和执行法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职人员;刑事判决后;社会基本养老金;法律分析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诸多腐败分子纷纷落马,但大多数人将来仍然要回归社会,其刑满释放后是否还能够享有退休后的养老金引发诸多争议,值得分析研究。

1.案例简介

某处长(属于行政公务员编制),1960年11月23日出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2017年5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逮捕,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在被执行有期徒刑期间(2018年12月),受到双开处分,该当事人(罪犯)称社保于2014年10月1日并轨,其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5月7日共交纳了32个月社会保险费,加上视同交纳的工作年限418个月,共计37年6个月(450个月),当事人认为应当在60岁(2020年11月23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保部门未批准其要求,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予以支持。本案的焦点:(1).申请领取社保养老金的条件。(2).该案当事人(罪犯)能否享受养老金及养老待遇。

2.领取社保养老金的条件

2.1一般条件。2.1.1具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资格。2.1.2达到退休年龄。在我国,法定一般退休年龄是男工人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的职工,如高压高温恶劣环境等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1.3达到累计交费最低年限。社保累计交费年限最少应当满15 年。所谓累计交费年限是指,实际累计交费时间与视同累计交费时间总和。实际累计交费时间,从参加社保交费开始计算。视同累计交费时间,是指个人实际交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2.1.4履行法定手续。

2.2排除条件。2.2.1参加社保本人身故。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2.2.2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是排除向其发放社保养老金的条件。

3.领取社保养老金资格的认定

3.1.人员身份范围的确定。参保人群主要有三类,一是指公职人员(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行使公务职工的部分国企管理人员),二是指企业职工;三是指自由职业者。本案当事人为公务员,属于第一类公职人员。

3.2.社保养老金并轨的影响。2014年10月1日养老金并轨之前,第一类人员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其退休后由财政全额负担发放养老金;并轨之后,第一类人员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社保局发放养老金,并将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在之后的社保交费年限之中。第二类和第三类人从存在社会保险之初就开始在交纳保险费,由社保局发放养老金。并轨后存在巨大的差别在于是否具有视同交费年限,具有视同交费年限的第一类群体是不曾真正交纳并轨前的养老保险费的。

3.3不同身份下的不同影响。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人,在服刑期间都没有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权利,但是在其他方面确有不同影响。3.3.1对公职人员的影响。

公職人员适用《公务员法》。公职人员被判刑,如果该人员已经退休,所属单位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其退休金,刑满释放或假释等提前出狱,继续发放养老金,但按照服刑前标准发放。如果被判刑人员为在职人员,将被开除公职,取消养老金,若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年限将被清零重新计算。3.3.2对企业职工的影响。企业职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员被判处刑罚时,不一定会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在服刑期间无权交纳社保外,刑满后仍然可以交纳社保,并可以合并工作年限,若职工已经退休,刑满后可以继续领取服刑前标准的养老金。3.3.3对自由职业者的影响。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职工类似,不作赘述。

3.4.本案当事人申领社保养老金权利的认定。根据社保法,本案当事人在逮捕前依法参加了社保,并按时交纳了保险费,达到了累计交费最低年限,在2020年11月23日,其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似乎达到了申请领取养老金的一般条件。但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并不相同,该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满足了申请社保养老金的排除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开除公职和取消养老金的条件。根据2001年人事部对当时的监察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之规定:“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被开除的人根本不可能有养老金。该案当事人现在仍在服刑,根本不具有申请退休的权利。即使当事人因提前释放、假释等原因提前出狱,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和1959年6月19日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因判刑被除名后,被重新录用的,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处理,从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从申领社保养老金的正常条件来看,虽然其在服刑后已经达到了60周岁,但其在服刑期间失去了参加社保的权利,即使保留了其社保帐户,但其社保工作计算年限也将清零。也就是说对于公职人员,一朝被判刑,立即回到解放前。所以,该案当事人(罪犯)在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资格申请退休和享受养老金及养老待遇。

结语

十九大以来,国家强调了依法治国,从本案分析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受到刑事判决后,当事人承担后果之严重,警示公职人员不可越雷池半步,同时在分析研究过程中发现,我国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刑事处罚的关系问题,政出之门,亟需出台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执行标准,以利依法办理相关事务。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2018

[2].《公务员法》.2019

[3].《劳动法》.2018

[4].《劳动合同法》.2008

[5].《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6].《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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