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维
摘要:法律作为国家发展的根本,通过对群众、集体的行为进行约束,才可规范社会的发展形态,以推到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民商法作为经济市场的主要制约体系,其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促使社会经济体系的形成,但在民商法施行具体条例时,存在局限性,使经济社会发展的弊端暴露出来。文章对现代民商法进行论述,对民商法的局限性因素和解决路径进行探讨,并对先进性优势进行研究。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局限性;先进性
引言
现阶段,我国民商法施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通过人权与经济体系的制度型融合,以完善社会法律体系,可有效促进和谐秩序的形成。在法律条例的不断实践下,民商法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在社会现实问题中,激化社会各阶层矛盾,应通过合理路径解决局限性问题,以保证基层人民的权益,以体现出法律体系的公允性。
一、现代民商法论述
民商法包括民法、商法,其也作为现阶段保护人民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民法的体现形式为人身法、财产法,人身法主要保证人民自身拥有的合法权益,例如生命、健康、自由、隐私、肖像、名誉等,财产法则是针对物品的持有权、担保权、共有制度、债权行为等实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商法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起到相应的保障,当前国内出台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等。
现阶段,民法与商法作为我国基层保障,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较大,在相辅相成的作用下,可有效推动社会的和谐型发展。我国在实行民商合一法治体系时,通过法治体系之间的融合,可规范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加快民法与商法的结合力度,使民商法体系不断完善。以我国当前的发展体系来看,民商法融合实施可提升人身权益保护力度,但同时也存在法律盲区,使社会发展体系出现脱节现象,进而体现出民商法存在局限性、先进性。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一)局限性体现
民商法体系中,通过法律融合可切实为人民利益作出保障,但由于民法与商法中法律制定基准的不同,将无法对人民进行权益普及。民商法法律局限性主要体现在阶层保障权益不均衡,针对弱势阶层的人民保护措施不足,而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基数较大,易激化社会矛盾的产生。在经济转型阶段,如未能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将使当前经济市场造成两极分化,使资金链被个人体系垄断,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各阶层的贫富差距较大时,部分基层人民的思想易出现波动,为社会环境埋下安全隐患。由于民商法中缺乏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与制度,加剧社会经济矛盾的形成,当问题出现泛化性时,将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阻力。因此,需针对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民商法的构建体系,以发挥法律的最大效用。
(二)局限性形成因素
法律法规的施行,可令社会体系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同时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也体现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针对民商法存在的问题,可从经济发展体系入手,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制定出正确的措施方案。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法律体系推崇的是公允性,在建设法律初期,是以国家发展趋势、人民利益等为主,通过制定基准,来对人民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以保证社会的稳态发展。但当前民商法在行使权力时,将天平向个人私权方向倾斜,与法律建设的基本理念不符,同时民商法的职能效应,一般以个体的申诉为主,才可获得相应的权益保护。人民在行使诉求权力时,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经历、辨别能力、学术水平的不同,其诉求主体也存在较大差异,当基层人民诉求能力无法与经济发展速率相符时,部分企业或个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将对基层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抢夺,进而激化经济矛盾的形成。
(三)解决路径
为保证民商法的实施特性,可将其优势进行扩大,并借鉴民商分立的法律体系,对法律存在的劣性进行优化调整,并以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为主体,针对问题提出策略,以完善法律体系。在对法律体系调整时,应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扩大法律的覆盖范围,并对法律体系向基层弱势群体方向转变,以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令社会进入稳态发展阶段。在诉求方面,民商法应相服务职能方向转变,为人民提供立体化服务,并依据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形成监管体系,为人民的基本利益提供安全保障。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先进性探讨
民商法的确立是经历时间磨练、社会磨练而形成的,民商法体制分为民商分立、民商合一,针对国家发展趋势、人文环境的不同,各国家采取的体制也不同。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实行的是民商分立,意大利、瑞士等国家则以民商合一为主,在法律体制的合理建立下,可有效稳定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商法体系的构建,可有效改善经济社会格局,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主,将理念与现实相结合,将社会发展的优势进行扩大,通过法律基准的制定,促使形态意识的形成,深化诚信、责任等,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现代民商法的确立,使法律与文化相融合,将公平、公正的思想进行价值体现,进而彰显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二)适用性探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作为企业和个体追求的首要目标,其存在一定的行业竞争,部分企业为保证常态化发展,需通过壮大自身以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其中充斥着恶性竞争。部分企业及个体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采用低等手段来维系自身的发展,致使发生经济市场运行紊乱。为保证经济市场的稳态发展,通过民商法的建立,可对企业及人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针对企业设立单独的法律法规,使企业之间可进入良性竞争的模式,可有效促进企业经济共同体的发展模式,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引,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现代民商法进行概述,从先进性与适用性两方面阐述民商法的优势,并对民商法的局限性进行研究。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为使经济市场得到持续性发展,需以基层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对民商法的制度體系进行调整优化,以发挥民商法的最大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