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的兴起,海外代购成为年轻一代购物的新选择。不出门就可以低价购买国外生产的高质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福利。互联网购物兴起的速度如同雨后春笋,与之相对的是相关法律还停滞不前。非法代购和商家往往利用互联网购物法律法规的缺失非法代购商品,其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涉嫌侵犯特定商标的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用户收到的商品可能存在着来源不明、未通过国内相关标准认证等诸多问题。由于代购者的法律定位并不明确,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用户的权利往往难以保障。此外,非法代购的行为也侵犯了商家对商标的独家代理权。
关键词:网络购物;海外代购;法律法规
2017年,江苏省破获了一起重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案涉商标近万余个,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案涉商品主要通过海外代购渠道销售,以代购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其背后具备完整产品生产销售利益链条。案涉组织规模之大、金额之多令人震惊,这也引起了公众对于海外代购商品质量的担忧与行为合法性的质疑。
1 我国海外代购现状分析
海外代购市场在近几年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从最开始作为互联网经济的附带产物,到如今年收益超过500亿人民币,海外代购市场逐渐规模化、成熟化,急需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治理。
代购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模式的灵活化,可以有效消除国际贸易之间形成的关税壁垒。随着国民收入的逐步提高,人民对于物质生活的需求迈入了新的台阶,但我国高昂的进口关税却成为国民消费的一道不小的屏障,有时商品进口所征收关税价格甚至远超商品本身。但如果不以商品形式进出口,则不需要征收进口关税。代购者就是以此为突破口迅速扩大了海外代购的市场。
代购也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效果。比如,消除了消费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障碍,有助于发挥本国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从商品和技术引进的角度来说,积极引进国外优秀产品,也有助于国内产品更新换代、加快产业升级及促进经济增长。据统计,海外代购带动了我国企业的网络经营,年经济增长率达到10%以上。
海外代购主体往往是非法人,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既可以是代理行为,也可以是单纯的商品交易行为。其盈利的原理在于代购者从海外市场上低价购买商品,在国内市场上进行二次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盈利。海外代购的行为很难界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行为,原因在于代购行为并不涉及到传统商业行为对于国际货物的再加工或者转卖的要求,可以单独视为商品交易行为。实践中,并非所有海外代购行为都是非法行为,只有那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侵犯商标权等行为才应当被法律禁止。
2 我国当前海外代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非法代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海外代购商品无质量保障,侵犯消费者权益;二是代购商品来源不明,涉嫌造假;三是代购行为涉嫌侵犯商标权,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的行使;四是涉嫌逃税避税;五是涉嫌不当竞争。
2.1非法代购商品无质量保障
非法代购商品在化妆品领域居多。江苏省警方曾接到一起案件,某女士在国内某知名网店上购买海外代购化妆品。化妆品不仅使用无效,还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经过专柜检验,该女士发现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此类案件不胜枚举,据统计,以淘宝为例,淘宝网店代购商品绝大部分是知名奢侈品牌和海外化妆品,价格一般比专柜价格低30%到50%。根据市场价格调查,此类品牌打折力度往往较小,根本不可能以低于市场价格30%到50%的降价幅度进行销售。因此,不难判断,海外代购如果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价格且幅度较大,一般涉嫌假冒伪劣。
2.2代购商品来源不明,涉嫌造假
网络代购商品在销售平台上以同样价格销售,但其内部分类多种多样。质量较好产品的分为厂货和原单,这两类商品是经国外工厂授权后生产的,往往没有检测环节,外观上基本与正品无差别。以次充好的往往是仿制品,这些商品不仅没有相关授权,而且质量得不到保证。山东省破获一起海外代购案件,经查明,犯嫌疑人不仅在国内有两处造假工厂,且整个代购行为均在国内完成。代购行为涉及到代购、代理、经销商、生产商、宣传方等多个利益方,全程无质量监督,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2.3代购行为侵犯知识产权
即便是合法的代购行为,也可能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的《商标法》,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海外代购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普通的商品交易行为,不需要经过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但是一旦将其行为认定成销售行为,就需要以取得商标权所有人许可为前提。而正是由于法律对海外代购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认定其行为的具体性质。实践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往往不进行处罚,但海外代购行为对商品商标价值的减损却是确实存在的。
2.4代购行为涉嫌逃税避税
海外代购并不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事物,早在互联网购物兴起初期就一直存在。2010年前后,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由于曾任某航空公司空姐,往来于国内外各地,经常购买国内外香水,便在互联网上经营了一家淘宝网店,专门销售代购商品。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网店通过私自携带商品入境逃避海關,逃税将近百万元。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罪。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海关规定,我国禁止私自携带相关物品出入境。因此,海外代购不仅面临着逃税风险,而且极容易构成走私犯罪。《海关法》对于商品走私犯罪制定了较为模糊的原则,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物品数量和性质都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即数量适当且为自己所用。但实践中,这两项基本原则不能够被具体量化也难以计算,因此如何认定海外代购行为构成走私犯罪较为困难。
2.5涉嫌不正当竞争
我国最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不再保留保护独占经营者经营商品权利的条款,但从海外代购角度而言,该条款的删除反而有利于代购者搭便车的行为。虽然代购销售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但实质上有违正当竞争的原则。
3 海外代购法律关系认定之分析
根据海外代购的商品交换形式,可以分为现货和非现货两种。现货代购指代购方直接与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代购者与供货方关系而存在;非现货代购更倾向于一种代理行为,代购者经消费者委托购买商品,实质上,真正的买卖关系产生于代购者与产品提供方之间。
现货代购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无论是消费者与代购方之间,还是代购方与供货方之间,都存在着彼此独立的法律关系,同为买卖合同关系。出现冲突的往往在于非现货代购领域。区分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和供货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划清责任界限,充分保护消费者权利。根据《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意见》,销售方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第一責任,除非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海外代购中,代购者是否属于《意见》中要求的销售者具有争议。因为将双方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尝不可,代购方受消费者委托购买商品,以自己名义所作出行为。在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上,法律究竟应当将代购者认定成销售方还是按照委托法律关系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
4 非法海外代购行为法律对策及建议
4.1强化平台监管义务,严格制定监管措施
非法代购归根结底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活动,作为买方、卖方信息的提供方,网络电商平台当然有义务确保双方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我国出现的绝大部分非法代购案件中网络平台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平台能够实施事先审查制度,则可以避免相当数量的不合规网络代购。
4.2建立完善的风险机制,确保交易安全
海外代购除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以外,也涉及到利用电商平台实施资金诈骗等问题。消费者资金流转完全由电子商务平台完成,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完善自身风险管理机制,严格限制双方资金流转额度和条件,通过第三方干预的形式,确保交易相对安全。
4.3细化法律解释,弥补法律空白
当前的法律并非完全无法解决非法代购问题,但在代购所涉及到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方面,法律确实存在不少空白地带。比如在《海关法》当中应当明确走私罪的两项基本原则,在国内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部门法中,也需要明确代购者的法律地位,以便追究责任。
5 结语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海外代购逐渐成为消费的新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海外代购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但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提升,海外代购能够消除弊端,带给消费者更好的消费体验,成为推动中国电商平台发展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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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秋泓(1998—)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