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民
【摘要】:2002年朱镕基总理频发国务院令第 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患之间处理事故的程序、解决方法,但患方到医疗机构闹事的依然不断,医患纠纷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2018年国务院令第701号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可谓国家是何等重视该类事情的处理,笔者试图与大家共同探讨解决该类事情的方法,让医患双方能减少矛盾对撞,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字】:医疗 事故 纠纷 赔偿 方式
引言:2019年2月11日,是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很多医院迎来的是假期后的就诊高峰,但辽宁省开原市中医院却迎来了一场医闹,一位住院诊断为盆腔脓肿的患者,在2月2日的手术中发生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并出现全身并发症而死亡,2月7日患方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医院觉得应经过医疗鉴定后,按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双方各持已见,市卫计局进行调解无果,2月10日医院和患方到当地医调委進行了备案,相约2月11日春节假后第一天上班到医调委做调解。2月11日上午,患方来了一群人,在医院门口拉起了横幅、摆放了花圈,要求医院对患方进行赔偿,医院保安对患者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该事件进行报警,在制止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2月11日下午在警方和医调委介入下,患方撤去了横幅和花圈,双方再次坐在一起商谈解决方式,患方要求的赔偿金涨到了307万了。笔者所在的医院2018年11月10日也发生一起医疗事故,一位60多岁的患者在手术中发生肺栓塞等并发症而死亡,患方在医院有关人员向患方宣布患者死亡信息时,患方就对医务人员进行围堵并施予暴力,医院立即组织保安维护秩序并报警,第二天患方来了一群人要求医院赔偿120万元,在警方和医调委的介入下双方进行协商,刚开始患方要求医院的赔偿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否则没办法商谈下去,医院坚持对患者进行医疗责任鉴定,根据责任比例按有关规定赔偿,双方进入僵持无法商谈,最后在医调委的调解下医院对患方赔偿40万元,比按规定标准给予的赔偿多了约15万元。
成因: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患方不顾国家法规,不怕自身麻烦,甚至是出钱雇用他人,前赴后继地去医院闹事呢?其中有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患方想要从医院得到更多的赔偿金,因此解决如何对患方进行赔偿的问题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所在。在通常情况下,患方大闹多赔,小闹少赔,不闹按规定赔,这个已成为此类事件的常识,医院为了减少与患方的过多纠缠也会给闹事较凶、难以纠缠者多一点赔偿,这就变成了患方想要多得到一些赔偿,就必须到医院闹事的窘境,尽管国家出台了解决医疗事故的法律,卫生部门、医调委也做了很多的调解工作,但此类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方式从以前的武闹为主改变为现在的文闹。
解决方案: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做好以下三个件事:1、赔付方式;2、处理渠道;3、保险平衡。
1、对患方经济赔偿支付方式的改变
谁造成的责任由谁承担责任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赔付方式可以改变,首先先禁止医院(包括民营医院)直接对患方赔付,改由政府成立的纠纷解决部门或保险公司等(下称:第三方),根据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方进行赔付,然后医院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把患方与医院的经济关系进行隔离,让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直接”,减少直接利益碰撞,让患方到医院纠缠或闹事得不到任何的利益,改变患方和医院发生纠纷与经济赔付直接发生关系的环境。
2、便捷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通道
(1)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除应按“条例”的规定及时向上级汇报外,还应第一时间通知第三方介入,协调和处理相关医疗纠纷等事项,方便患方了解纠纷协商、调解、诉讼的程序和法律渠道,让患方有个便捷的陈述自己合理主张的途径,让患方感觉到政府和医疗机构等有关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事项时是有“温度” 的,最大限度安抚患方的“心理情绪”。
(2)禁止医院对患方直接经济赔偿,减少医院被患方纠缠和暴力索赔,有利于维护医院的医疗秩序。同时由第三方根据医患双方纠纷或事故的责任进行鉴定,采用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患方进行合理赔偿,能严肃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提高民众遵法守法意识,促进纠纷解决法治化。这在交通事故的纠纷处理事例上已经得到了印证,在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前,事故纠纷的双方总是闹得“脸红脖子粗”,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了由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引起的其他纠纷,但在规定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上述的情形基本没再出现,事故双方基本都能“友好”地处理事故赔偿事项,很少再引发出“激烈”的碰撞。
(3)禁止医院对患方直接经济赔偿,能消除患方“大闹多赔、小闹小赔、不闹按规定赔”的“民俗套路”思维,让患方知道到医院纠缠或闹事除了可能触及法规被制裁外,捞不到其他“好处”,消除患方“不闹”怕医疗机构赔偿少的心理,能极大减少医疗机构被患方纠缠和医闹的发生,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就医秩序。
3、目前政府已建立医疗事故的“投保”机制,由政府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共同商议医疗保险事项,初始年按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医疗风险等级,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保险费用,次年再由医疗机构的出险情况确定保险费用,医疗机构支付给患方的赔偿金有部份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但与医疗机构支付给患方的赔偿金额比还有差额。在改由第三方对患方进行赔偿后,为了加强医疗机构重视医疗安全质量,增强主体安全责任,赔付差额由医疗机构承担,并承担《条例》规定的责任。
可行性: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改由第三方支付,在现实中没有不可操作的障碍,只需要由有权部门确定一家赔付机构,制定相关的制度对其约束即可实施,监管基本没有太大的难度,执行的社会成本也不会比目前由医院直接赔付的成本大,是一项利国便民的举措。
总之,对医患双方在经济赔偿方式上进行隔离,能避开双方矛盾的直接碰撞,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合理赔付,在经济赔偿上体现法治、公平、及时。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应及时、便捷、关怀并重,让患方得到“温暖”。对部份不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无理取闹者进行必要的惩戒,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样我们基本能解决好医患纠纷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