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法感情的法律价值

2019-09-10 11:46何浩

何浩

摘 要:公众法感情是指社会公众在基于道德伦理和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在权利和价值遭到侵害时从内心产生的对正义的渴望与诉求。它对法律运行有着重要影响,公众法感情有助于避免司法走向机械主义,有助于防范公权力的滥用,有助于促进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公众法感情;法律价值;昆山案

2018年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案”作出最终认定,认为于海明夺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今,这一案件已经尘埃落定,社会公众对此话题的讨论逐渐趋于平静。

然而,促使官方一改常态地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公众对这一案件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发声对案件的最终走向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作为法律意识的范畴,“法感情”一词最先源于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1]。在此书中,耶林认为“法感情”是公民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影响反应激烈程度的重要因素。作为个体法感情的凝聚,一直以来,公众法感情鲜有受到学界关注。但它却对法律的运行有着重要影响。本文拟对公众法感情的内涵、价值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正确引导公正法感情提出思考。

一、“昆山案”回顾

2018年8月27日晚上9点左右,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的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一辆轿车与电动车在路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两车驾驶员刘海龙和于海明随即发生争执。双方经轿车内同行人员劝阻后风波暂时平息,但轿车驾驶员刘海龙突然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砍向电动车驾驶员于海明,于海明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伤数刀,情急之下,于海明夺过刘海龙手中砍刀,反过来砍向刘海龙,刘身中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久,该案件的视频被上传到网络,应当作何认定于海明夺刀反击的行为,一时引发社会热议。在国内最大的社交媒体新浪微博上,该话题的讨论量在当天之内迅速突破1亿人次,成为占据热搜榜榜首的话题。在法学界,有关刑法专家也纷纷现身说“法”,就该案的性质展开分析,给出自己的见解。

主流观点认为,于海明在面临严重的人身危险下,夺过刀进行反击是人之本能,应当对于海明免予处罚,因此,于海明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而应被视为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进行正当防卫的表现。为此,公众呼吁司法机关对于海明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江苏昆山警方多次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在9月1日对于海明的行为作出认定,最后的通报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撤销。

促使官方最终将案件中于海明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有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此案件被主流媒体转载报道,具备良好的传播条件。该案最先被哪一媒体报道已无从考证,但在事件被上传到网络后不久,各大主流媒体纷纷转载报道。比如微博上《头条新闻》、《新京报》、《人民日报》等,这些媒体的粉丝数量均突破千万,拥有十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一点极小的问题经过这些媒体报道都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第二,此案涉及社会公众长久以来呼吁官方认可的“正当防卫权”。现实中,任何人都可能经历过暴力的威胁,然而绝大多数公众在暴力面前多选择服软和退让。这其中,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极少承认是促使公民作出这种选择的重要原因。而该案正好涉及这一传统的话题,尤其当于海明作为一个相对弱势的一方,在面临强势一方的欺压时,不畏强暴的价值观念促使公众支持于海明,并借机呼吁官方尽可能多地认可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权。

第三,经过“于欢案”后,司法机关在对待公民是否成立“正当防卫”问题上更加谨慎。以往,出于维稳等因素的考虑,公民的行为很少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多以“防卫过当”收场。但在民众对司法捍卫公平正义的期望日渐增长的情况下,“和稀泥”式的司法断案方式明显再难得到社会认可。尤其在“于欢案”后,全面经历了一堂“法治公开课”,社会对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已经有了一定共识,最高法院副院长也撰文支持依法承认公民防卫权[2]。因此,“昆山案”中于海明的行为最终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凭空产生。它经历了“媒体报道-公众关注-前期共识”的过程。

二、公众法感情的内涵

(一)历史渊源

“法感情”一词最早出现在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指出,“把所有的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称谓是正确无误的”。[3]在耶林看来,法感情并不会平白无故显现出来,它只会在权利受到紧迫侵害的状态下才会昭然于世。[4]不同民族、阶级、国家的个人对权利的感知度是不一样的。他认为,法感情是人民进行诉讼、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源动力。为此,要鼓励人民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必须激发人民的法感情,让人民从内心重视自己的权利。耶林用了大段篇幅论证“法感情”在为权利而斗争中的重要地位,他举出了寇哈斯的例子进行说明。

在这个故事中,作为商人的寇哈斯因经商路过科隆,前往目的地萨克森,在途中被科隆官员无故扣留两匹马,寇哈斯无奈通过将马匹和员工抵押换取通行。等他到达自己经商的目的地后,他发现当时给他的担保书是伪造的。于是,他返回科隆索要马匹,却发现他的马和员工都受尽了折磨。为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要求科隆领主赔偿他马匹和员工的损失。在此过程中,科隆领主一方凭借权势左右司法,他的未婚妻也因为他伸冤而不幸遇难。无处伸冤的寇哈斯在愤怒之下带人对科隆领主的城堡进行屠杀。在马丁·路德的调停下,寇哈斯以萨克森选帝候受理指控作为条件放弃了屠杀。最后,他的诉求得到了满足,但他也因屠杀行为而被判处死刑。在刑场上,听到案件勝诉后的寇哈斯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施刑[5]。耶林以此为例,力图说明“法感情”在维护自己权利中的重要力量,故事中的主人翁因为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不惜一切代价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也许在法律经济学面前,寇哈斯的这种行为是得不偿失的,但正是因为有了寇哈斯这样对法律执着的人,法律才不会沦为废纸,权利才是看得见的。

尽管耶林通过很大篇幅试图为我们描绘“法感情”的外观,但对于“法感情”,他却并未最终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有学者将“法感情”定义为,由法的刺激而引起的喜怒哀乐等心理反应,或对法所产生的爱、憎、喜、怒、悲、欢等心理反应[6]。有的学者将之定义为,人们对于法律、法律现象产生的喜、怒、哀、乐、赞美、否定等心理反应[7]。有的学者认为,包含着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情感即可被称为“法感情”。[8]还有学者认为,法感情就是指权利意识或者一种权利的认知[9]。这些定义似乎与耶林的初衷相距甚远,未能很好地概括“法感情”的本质与特征。

“法感情”的产生需要法治文化的熏陶、传统文化的浸润,不同社会环境下的民众面对相同的法律问题虽然会有不一样的反应,但其大致反应是相同的。比如,一桩相同的残忍杀人案件在美国和中国尽管最终的法律处理有所不同,但民众对犯罪分子的愤怒是相似。在面临相同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尽管强烈程度有所不同,但基本态度是一致的。因此,实际上,“法感情”是指作为法律主体的人在权利或价值受到侵害时,而从心中迸发出的对渴望公平正义的心理反应和情感表达。

(二)公众法感情的内涵

学者严义挺将公众法感情定义为,以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本国传统道德文化为基础,以实现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目的指向的情感诉求,它既反映了公众对法律理性和逻辑的尊重,也反映了公众对法院判决合社会目的性的期待[6]。学者史雯将公众法感情定义为,以社会公众为主体,以相对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某个法律文化下的道德伦理为基础,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追求目标的情感诉求,是一种相对理性的情感表达[7]。不难看出,两位学者对公众法感情的定义大致相同,都认为公众法感情以理性的法律意识与传统的道德价值为基础,而对司法公正的情感诉求。

作为个体法感情的凝聚,公众法感情既包含基于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下所产生的道德伦理价值,又包含作为现代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它是社会公众在权利和传统价值遭到侵害时所发出的对正义的渴望与诉求。在昆山案中,公众基于对“不畏强暴”、“勇敢正义”等价值的认同,而表达出对于海明行为的支持与认同,这种感情表达就是公众法感情的体现。因此,公众法感情其实是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的结合。

三、公众法感情的法律价值

所谓价值,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在人类的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的、有利的、有益的,可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包括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所谓法律价值,就是指与法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价值,是社会主体普遍性价值追求的法律化,通常指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具有的良好品质与追求目标[10]。法律价值是应然的是蕴含在法律中的潜在价值。公众法感情作为法律范畴中精神层面的事物,在避免司法走向机械主义、防范公权力的滥用、促进立法完善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一)有助于避免司法走向机械主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专属性,它只能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具有程序性,司法程序的进行有专门的规定;司法还具有专业性,司法只能由受过良好司法教育、具备专业司法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进行[11]。这是它区别其他行为的重要特征。但司法人员日常接触大量的案件,在这些类案面前,他们容易在心灵上变得麻木,对案件形成格式化处理,而容易忽略案件的不同情况。他们往往只看到了案件的处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案件的处理是否合乎社会常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法感情为弥补司法所可能出现的机械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于欢案就是一个重要的体现。2016年4月14日,于欢与其母亲苏银霞被高利贷收债集团非法拘禁在其已经抵押的房屋内。为逼迫于欢一家还债,收债团中杜志浩使用极端侮辱方法当着其子于欢的面侮辱猥亵其母苏银霞,在多次求助无果后,为捍卫母亲尊严,于欢抢过一把水果刀捅向杜志浩及其他几位催债人,导致了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其他几人分别不同程度受伤的结果。当地法院一审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国内主流媒体《南方周末》率先以一篇名叫《刺死辱母者》的文章将案件报道出来,并引起社会关注。在短短数天内,该案迅速成为网络和线下讨论的热点[12]。

该案之所以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与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密不可分。在此案中,于欢作为苏银霞的儿子,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他人侮辱,其作为人子,挺身而出,用自己的力量捍卫母亲的尊严。这种行为正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所弘扬的“孝道”文化的重要体现,尽管造成了人员伤亡,但完全是这些人咎由自取的。因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欢处以无期徒刑的结果令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面对公众强烈的法感情,同时该案的各方均对案件不服提出上诉,司法机关宣布将在二审中依法审理。最终,在一审判决作出近三个月后,二审最终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处罚,遂作出改判于欢为有期徒刑五年的决定。其实,在二审结果判决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的一篇讲话已经暗示了案件的最终走向①。因此,二审的判决实际上是多方影响的结果。事后,在对一审法官的背景和审判过程进行分析时,有关专家指出,审理该案的法官机械地适用法条,而忽略了案件的实际情况,才导致出现这种令公众难以接受的结果。因此,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和呼吁使得官方重视案件的审理结果,避免案件滑向机械司法。

(二)有助于防范公权力的滥用

所谓权力,是指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社会緊缺的资源,又能支配他人的力量和能量[13]。公权力种类丰富,在社会管理中肩负起重要责任,比如司法权以解决社会纠纷为主要目的,行政权以管理社会日常事务为主要目的,立法权以进行立法为主要目的,监察权以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为主要目的。公权力的行使,与民众的权利息息相关,由于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层级等都极为复杂,在实践中,公权力的行使常出现滥用,侵害公民权利。

2017年12月,广东的一名医生谭秦东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网贴,从医学的角度多方面分析鸿茅药酒对老年人的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帖子发出后不久,鸿茅药酒公司即以他恶意抹黑造成自身140万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警方报警。2018年1月,鸿茅药酒所在地的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从广东跨省抓捕回内蒙古。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案问题重重。首先,该案在实体问题上存在重大疑点。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对谭秦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合法的。然而,构成该罪必须以“捏造并散布”为前提,谭秦东对鸿茅药酒的分析基于医学的角度,文章所涉及的每一个结论都有理有据,经过科学计算得出。而且从本罪的内容来看,除标题有一定的夸张,内容本身不存在故意捏造和夸张成分,因此,不构成该案的前提条件。其次,构成该罪还需要符合“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报案公司鸿茅药酒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其公司因谭秦东的这篇文章造成了14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在问及如何得来这一数据时,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他们是通过计算谭秦东在发出这篇文章后的一段时间内销售商的退货及销售量的下降计算的。然而,事实是,谭秦东的这篇微信号粉丝不足10人,浏览量不足2000,将这样一个数据与140万元的经济损失相结合,显得牵强附会。很显然,作为地方纳税大户,鸿茅药酒想借此惩治那些敢于挑战质疑其权威的个人,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只不过,在此事件,“偷鸡不成蚀把米”。最后,程序上,该案也存在一定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拘留、逮捕的时候,应事先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②。但据广州警方介绍,他们在谭秦东被抓走时,未收到任何通知。虽然《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多流于形式,但在一些地方仍然能够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作用。

而该案之所以又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谭秦东的身份以及他的行为密不可分。谭秦东本身是一名获得正式学历的并在公立医院任职过的专业医生,这与那些缺乏正规学历背景的江湖郎中不同。在中国,尽管当前医患矛盾还较为突出,但民众对高学历且在公立医院任职的医生普遍信任,因此,谭秦东的身份为其在社会公众心中首先赢得尊重。其次,谭秦东发表的网文本身不涉及为个人谋取利益,而是基于善意的角度对公众提出的一种建议和提醒。因此,作为对善意的回应,公众自然希望这种善意不要就此废止。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谭秦东通过网络平台发声的行为在公众看来,属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自由,公权力机关不应该恣意侵犯这一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网络异常发达的背景下,公众格外关心自己表达的自由,而对于任何“因言获罪”的行为都倍感敏感。因此,公众实际也是通过谭秦东的案件表达对自己权利的捍卫,以及对公权力侵犯言论自由的抗议。

面对社会的高度关注,当地司法机关迅速启动有关程序,回应社会关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而谭秦东也最终从公安机关得以获释。案件虽已终结,但凉城警方的行为却值得深究。鸿茅药酒是内蒙古地区的纳税大户,每年向地方政府缴纳大量税收,不言而喻已经成为当地“重点保护”的对象,或许地方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这样的企业更有千万种利益联系。因此,面对任何形式的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当地公权力机关一定是有求必应。作为势力微弱的个人,极容易在利维坦面前受到侵害。谭秦东案件揭开了这一问题的盖子,公众对资本大鳄勾结国家机关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充满愤怒,对谭秦东的声援就显得理所应当了。

(三)有助于促进立法完善

“公平责任”在立法之初,原本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缓解案件中生活过于艰难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一方所作出的规定。但在一些法官手中,却成为“和稀泥”的万精油。因为滥用“公平原则”所引发的恶劣后果层出不穷,“彭宇案”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媒体对彭宇案的报道已十分详细,在此不再赘述。

彭宇案发生后,社会风气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各种各样的“老人倒地无人扶最后身亡”的案件。比如,河南开封一街头,暴雨后一老人驾驶电动车倒地后多名路人路过无人相助,半个多小时倒在水面窒息身亡;南京一公交车上,一位老人因心脏病突发倒地,车上乘客无一人敢扶,最后老人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身亡...有媒体甚至直呼:“彭宇案”让社会道德滑坡三十年![14]

彭宇案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以及导致了社会道德滑坡,有几个因素:

首先,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单方面地采访报道彭宇,而较少地报道另一方的说法,导致公众被彭宇的言论带着走。事实上,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声明称,根据案件材料,彭宇在当时实际是承认自己撞了人的,只是其在对外时片面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15]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公众也需要在了解事实后才可以作出合乎情理的评价。

其次,法官对案件的错误分析和不当判决。法官的判决书不仅是对案件当事人纠纷的最终裁决,同时也对社会价值的走向起到重要作用,一份好的判决书能够促进社会风气的转变。在彭宇案中,审理该案的法官在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司法审理的基本规则,用“常情”来定夺事实问题,而且他所依据的所谓“常理”本身也是违背社会常理的。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社会常理,一个主动扶他人的人多半是肇事者[16]。这种推断明显与社会中乐于助人的主流价值相背离。而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如果原告无法对自己所主张的行为举证,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但主审法官明显违背这一规则。最后,在责任承担上,错误地引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规定在受害人与行为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況,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是,适用这一条是有基本前提的,那就是该行为只存在与好意施惠、义务帮工等特殊情况下,不能轻易适用。否则会导致侵权归责原则的混乱,引发社会价值发生紊乱。本案中,主审法官即是错误地理解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③,在原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解决案件矛盾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既无法化解纠纷,也引发恶劣社会反应,最终引发公众强烈不满。

其实,案件之所以导致社会的连锁反应,与所谓的“好心没好报”并无太多关系,因为任何社会都可能发生“农夫与蛇”的故事,关键在于,这样的案件发生后,当蒙受冤屈的一方诉诸司法请求公正时,最后却换来司法的冷眼相对,寒了社会的心。作为对“彭宇案”的修复,各地区先后出台各种立法规定,鼓励民众实施见义勇为,以立法的方式避免不公的司法结果。最后,連基本法之中的《民法总则》也因此作出修改,从立法的层面堵住了见义勇为的所再可能发生的司法漏洞。④可以说“彭宇案”催生了立法的完善,但更重要的,是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让法律的漏洞尽可能地减少。

四、结语

本文以对公众法感情的来源以及定义进行了梳理,通过结合现实案例,指出了它的法律价值。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民众的参与,他们才是法治的主体,脱离了他们,法治建设势必失败。

注 释:

① 于欢案一审结果引发舆论热议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前往所在地山东调研时指出,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

④ 2017年3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184条就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见义勇为者不因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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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7-06-26(002).

[3]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J],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5.

[4]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J],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6.

[5] 杜如益.“法感情”缘何在德语中流行[N].检察日报,2017-09-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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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史雯.论公众法感情在量刑中的正确引入——基于“江歌案”的理性思考[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39(07):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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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50.

[1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174.

[12] 王瑞锋.刺死辱母者[DB/OL].南方周末(2016-3-24)[2018-10-21].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659.

[13] 胡平仁:法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6:221.

[14]各地频现翻版“彭宇案”网友称社会道德滑坡30年[DB/OL].(2011-9-1)[2018-10-21].http://gy.youth.cn/lyb/201109/t20110901_1720257.htm.

[15]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DB/OL].(2017-06-15)[2018-10-21].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615/c1003-29340731.html.

[16]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 号[DB/OL].(2011-9-13)[2018-10-21].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7800a179a2011/2011913caoxin1034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