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模式创新研究

2019-09-10 11:46向建红王静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福建省

向建红 王静

摘 要: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如何探索互联网融资模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是摆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分析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三种适合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并针对这些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福建省

一、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战略的重要力量,在近几年发展迅速。但由于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农产品质押风险大、银行审批时间长等因素,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融资渠道单一、传统金融想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又无法提供的矛盾等问题。杨大蓉(2014)通过对浙江区域调研论证后认为,由于各类型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要求不同,加上缺乏系统的融资体系,无法及时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上进行有效的补偿,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风险评估体系;[1]刘晓荣(2015)通过对安徽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存在的障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等弱势,加上传统金融贷款门槛较高的外部不利条件,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出现困境,如果不能改突破融资局限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将不容乐观[2]。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模式,融合了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传统金融技术等,在2011年正式获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因具有审批时间短、融资门槛低等优势,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谢平(2012)从互联网金融的三种金融模式进行了论述,认为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灵活简便,可以弥补传统金融存在的一些局限性[3];肖萍(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庞大的数据库为支撑,可以直接通过对客户的数据分析了解客户的资源,有效减少传统金融机构的中间审核过程,能有效节约客户融资成本[4]。

随着互联网金融社会各行各业的快速应用,从2015年开始,有部分学者逐步开始将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理论和实践中。江维国,李立清(2015)借鉴Anderson等学者的长尾理论基础,认为作为“长尾”客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容易被传统金融客户所忽略,但互联网金融能充分利用网络优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有利于两者协同发展[5]。张惠(2015)专门对互联网金融与家庭农场的契合性进行了分析,并针对互联网视角下的家庭农场服务模式创新提出建议[6]。周明明等(2017)在对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进行SWOT分析后,提出基于互联网视角的融资模式[7]。各位学者的研究为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破解融资困境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尝试。但相关文献中针对福建区域性的范围内,从互联网金融视角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研究很少。本文的创新点就是以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为研究对象,结合互联网金融的最新成果,分析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和监管措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理论和实践都是一种有益的拓展。

二、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存在的可行性

(一)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条件

福建省作为沿海省份,意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作用,制定各项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政策,促进以农民合作社等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相关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福建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已达到6万多家[8]。各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要突破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必须大力引进新技术、大量购置新设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对资金的需求量形成井喷式的增长。但由于传统融资模式的程序相对繁琐,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供应量一时无法跟上需求。福建农业厅2012年的一份调研数据显示,由于无法从银行等外部渠道获取有效的发展资金,大部分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能依赖自身积累,无法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缺乏发展资金是绝大多数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共同存在的问题[9]。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外部资金的大量需求现状,为互联网金融深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发展迅速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尤其是在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方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各地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目前,以陆金所、阿里云、京东金融、人人贷财富、翼蚂蚁金服等为代表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有数千家。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成立短短几年时间,注册人数就达到几千万人,成交金额也达到几千亿。2017年网络信贷总金额就超过2万亿。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迅速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

为了有效利用互联网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方面的支持,从国家到地方,都加快了相关制度的建设。如中央一號文件在2016年着重提到,应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全方面发展,有效实施互联网金融与农业发展的融合。为互联网金融进入农村市场指明了方向[7]。福建省2018年出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政策体系构建等文件中提出,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在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种政策措施的完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三、基于互联网的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分析

(一)P2P网络贷款模式

P2P网络贷款模式是指资金需求者及时将所需资金需求信息发布在P2P 网贷平台上,该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为资金需求者发布该信息,借款人根据资金需求者在平台提供的信息,判断是否需要借款给资金需求者。P2P网络贷款模式已经发展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最重要融资模式之一。该模式不同于电商网贷模式,P2P网贷平台本身不提供金融服务,也不提供金融担保,仅仅只是利用网络资源广的优势为资金需求者和借出者提供信息桥梁,该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和手续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所需资金量普遍不大,但对资金需求又比较急。利用P2P网贷平台,能克服传统金融机构审批周期长、对中小企业不信任等不足,快速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

(二)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融资是指资金需求者将所需资金量、资金的使用用途等信息发布在专门的众筹网络平台,利用平台传播量大的优势,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众筹融资发起者可以是项目执行者、也可以是个人需求者,众筹平台没有对资金需求者做过多的限制,只要资金需求者能提供合适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融资平台都会允许资金需求者在该平台发布融资信息。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投资量可大可小,投资的理由可以各种各样,可以是对项目有较好的预期,可以是对该资金需求者的同情关爱等。众筹融资由于门槛低、金额量没有限制、操作简单而且有传播速度快受到社会各行各业的重视。如目前针对个人生病等困难融资的“水滴筹”,针对项目融资的“京东众筹”等平台都发展非常迅速,为资金需求者及时筹集所需资金提供了便利。

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充分利用各种众筹融资平台对融资量、企业规模大小等限制条件少的特点,做好项目规划方案,在众多的众筹平台发布企业经营项目发展状况以及远景,吸引更多投资者愿意为企业的发展投上一笔发展资金,及时解决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

(三)电商贷融资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增加,电商企业都把掌握客户的信息资源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宝。几年前,天猫、京东等电商企业就开始研发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将每个客户所关注的产品类别、每个期间所购买产品次数、所消耗的金额等信息记录到后台数据库,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实时分析该客户的消费偏好、消费能力、消费信用等。电商企业甚至可以根据客户对某项产品的关注度判断该客户的消费心理,如果某客户频频关注某个产品或项目,但由于该产品或项目金额较大,数据库会分析出该客户是否可能因为资金不够而无法购买,于是会主动联系该客户,根据该客户在电商平台的消费信用级数给予相应的贷款或分期付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大多会充分利用电商平台购买、销售产品,与一些大型电商企业联系紧密。福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在电商企业积攒的信誉,向电商贷平台提出融资需求。电商企业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用像传统金融机构要逐级的审批和提供抵押物品,而是更快速利用所掌握的该企业的数据对申请企业进行分析,及时为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积累起来的信用作为衡量贷款的依据和抵押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能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四、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可以为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良好的融资平台,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不长,还存在如监管不力、信用造假等不同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到资金提供者对融资方的不信任,也会直接导致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金融融资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审核速度快、不需要抵押等优势,这恰恰也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问题所在。如P2P融资模式中,网络贷款平台不作为贷款的参与者,仅仅只是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出现,对监管缺失承担的责任较小。P2P平台虽然也会对资金需求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所有的审核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资金需求者和提供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一种虚拟的真实身份,有些资金交易双方可能故意隐瞒不利于融资的信息。一旦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也没有一定的资金抵押品作为约束限制,对资金提供者或需求者带来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征信风险

虽然现在支付宝等大型网络支付信用体系已经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但大多数中小型网络支付平台的支付信用体系还没用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而是依靠单一的网络支付平台,根据现有的技术与手段进行测评,各家网络平台的测评方法和数据联系性不强,有可能导致测评的信用等级不合理,增加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如电商网贷平台主要根据对客户在该平台的交易信息来进行测评信用等级,就有可能被肆意造假的客户所利用。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必须依靠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以及扎实的大数据、金融等专业知识,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互联网作为开放式网络,时刻有被黑客攻击的危险,也有可能网络操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客户的信息资料外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互联网金融专业知识不一定太好,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交易时,也有可能由于不熟悉操作规范,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失误,从而导致资金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如火如荼,但由于真正发展的时间不长,很多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制定出来。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很多新兴的互联网融资平台、资金交易双方都有可能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進行违法交易。利用互联网金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更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农业经营主体等复合型因素,这种交叉性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如果不能及时制定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融资风险监管对策

(一)完善信用风险监管体系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利用网络平台的互联网金融要健康良性发展,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诚信的信用体系。一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手段,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不过关,或者专业素质不高,对资金交易双方的信息审核就不会太严格,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能力就减弱。二是要逐步加大对资金交易双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需求者和提供者都要逐步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三是要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诚信系统。在现有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纳入中央银行诚信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对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减少片面化的信用评估所带来的风险。

(二)加强风险防范的法律体系建设

技术是基础,法律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配套的众多法律制度做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互联网金融都是新型事物,在发展初期都会出现很多传统法律无法适用的现象,针对目前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缺乏的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在原有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修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督机制等的立法进程,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10]。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等新型知识,互联网平台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要加快对互联网安全技术的提升。一是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硬件进行升级换代,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稳定运行;二是要在互联网软件建设方面要加大力度,加快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技术,提升密匙、防火墙等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作用;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的制定,通过标准的引领,减少技术方面的风险[11];四是要加快开发互联网数据库建设。利用数据库的资源,设计和开发新的分析方法,提升甄别和分析客户数据的能力。

六、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互联网金融都处于快速发展初期,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也存在很多未知的问题。要很好地将两种新生事物更好的融合在一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互联网金融更是一种考验。福建省应适时抓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机,在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两者的融合,推进互联网金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大蓉.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及金融创新策略研究[J].浙江金融,2014,(3):66-69,74.

[2] 刘晓荣.安徽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5,43(11):341-342,366.

[3]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4] 肖萍.互联网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化解途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77-80.

[5] 江维国,李立清.互联网金融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创新[J].财经科学,2015,(8):1-12.

[6] 张惠.关于“互联网金融+家庭农场”服务模式创新研究[J].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2015,(6):31-35.

[7] 周明明,周子扬.互联网金融促进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SWOT分析*——基于融资视角[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7,(5):40-43.

[8] 黃华康.2018年福建省农业厅工作报告[EB/OL].(2018-1-15)[2018-3-2].http://nyt.fujian.gov.cn/zjnyt/gzbg/201803/t20180302_3344206.htm.

[9] 施生旭,庄哲耕.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影响因素研究——以福建省调查数据为例[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5,14(5):472-479.

[10] 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2014,(10):122-126.

[11] 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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