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辉
摘 要 在装饰装修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装修价款与实际结算价款、装修项目与实际项目等不一致的情形,在增加很多装修项目中,双方在承包合同外口头约定,在增加项目时,发包人都讲得很好,工程结束后一起结算,由于双方在合同期,关系不错,承包人碍于情面,没有叫发包人签字确认。工程结束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结算尾款和增加项目的工程款时,发包人往往拒绝结算和支付尾款。因此,承包人只能提起诉讼解决,但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拿不出证据证实增加项目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增加的,承包人的举证很困难,本文探索对约定与实际装修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对装修增加项目及价款的处理提出一些建议及法律适用。
关键词 装饰设计 工程 法律
案情介绍:某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甲方除了发包人外,还有王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末尾签章处有发包人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签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发包人装修位于某县某镇交乐村三桥洞的厂房装修工程,工程期限为30天,工程造价为105000元,只限于装修工程报价总表,最终以结算为准。《工程预算表》对施工中的各项分别作了预算并约定:预算表中报价不变,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若项目有增减,按实际洽谈单价结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增加项目灯、门、卫生间洁具、地板砖等价款共计45000元,但双方仅仅是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上述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联系发包人,但发包人拒绝结算并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施工合同约定的尾款及增加的项目工程款共计150000元,承包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发包人往往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理由进行抗辩,发包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本案系装修装饰引发的民事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第一,承包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仅仅是承包人做的工程结算清单,因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结算,发包人拒绝结算,当然就没有发包人签章认可,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发包人认为105000元系双方约定的价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应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发包人的辩解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三,王某某是否应承担支付装修款的法律责任?
首先,本案涉及法律效力的问题。第一,从承包的主体来看,承包人具有承包的资质,发包人系依法成立的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的主体合法有效;第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三,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工程价款的解决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装修装饰中,工程价款有套定额确定,有合同约定,通常约定总价不变,套定额结算。法院通常会采用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法律规定,有约定就按约定,约定优于定额套用结算。
其次,关于增加项目的解决途径。承包人在施工中,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口头沟通增加项目,实际也增加了项目,但承包人未叫发包人签字认可,也未提出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发包人否定增加项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承包人的陈述。因施工合同约定,对增加的项目须双方签字确定,所以双方签字认可对增加项目至关重要,也是解决增加项目的重要依据。
再次,关于该案由谁申请鉴定的问题。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价款为150000元,提交单方所做的工程价款结算书,由于结算书只有承包人签章,发包人未签章,也不予认可。在诉讼中,承包人声称,该案应由发包人申请鉴定,因承包人已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交自己做的工程结算书,由于发包人不予配合,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结算,其责任在于发包人,若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应由发包人申请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提供举证责任,因此,该案应由承包人提起价格鉴定申请。
再次,在装修装饰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是否有处罚权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通常会约定:“若承包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竣工,每延误一天要对承包商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若提前一天,奖励多少元。”罚款数额远远大于奖励数额。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在民事方面,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无权对另一方进行处罚,该约定是无效的;第二,该约定显失公平,因罚款大于奖励,对于显示公平的条款,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第三,处罚权属于行政权,只有管理机关对被管理的对象才有权进行处罚,如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部门有权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再次,王某某在合同中签字需要与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责任吗?王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因此,承包人要求王某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王某某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可否组织双方验收结算。事实上,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有权组织双反当事人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及争议工程项目进行确认,对于双方均认可的项目及价款,可作为判决依据。对有争议的工程项目,可以尽量缩小争议点,促使双方进行和解、调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是法院发挥主管能动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法院解决问题的原则。否则,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导致永远解决不了争议问题,产生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法治进步。
综上所述,在装修装饰合同中,装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与实际结算价款不一致时,需要双方签字认可,且鉴定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法院可发挥主观能动性作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化解矛盾和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也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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