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绩考核成为提升食品安全的有益“添加剂”

2019-09-10 07:22
宁波通讯·综合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党政领导责任制政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2月25日央视网)

把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是对法律要求的必要对接。在民众对食品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的压力下,地方官员已经普遍具备了对食品安全的敏感意识和责任意识,但部分官员所理解的责任意识依然有些“虚”,有些“松”。在他们的观念中,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食药监等部门)才是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主体,管好管賴,是这些部门的事,出了问题,也是这些部门的事。有些地方官员履行责任满足或止于开开会、讲讲话、听听汇报、签签文件、走走有关单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却对地方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负责人以及党委常委会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分别明确了对应责任和奖惩机制,并要求地方官员以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三种主要手段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颇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就让相关地方官员成了食品安全责任链条上清晰、具体的一环,能够增强地方官员的责任认知感、归属感以及压力感,找准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抓手。

作为一名从事了二十多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层执法人员,笔者建议,对地方的食品安全政绩考核应该瞄准监管经费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事故预防、破除地方保护、民众满意度等重点。如此,才抓到了食品安全的“七寸”,才能让政绩考核牵住食品安全的“牛鼻子”,倒逼地方官员履行责任,才能让政绩考核成为提升食品安全的有益“添加剂”。

(文|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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