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赴北京某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在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要求进入某中心的情况下,遭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致执行调查工作无法进行。
在执法人员质问,内部规定是否可以违背法律规定时,该物业人员依旧拒绝执行人员进入大楼。当被告知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时,对方还连声回答可以。
梁溪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關规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5月28日,该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同月31日,物业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物业公司于6月10日向梁溪区法院主动缴纳了30万元罚款,并出具了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悔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单位和个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妨碍调查取证的单位处以5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常有物业公司以“内部规定”“需要请示”等借口为由,阻挠、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甚至不予放行法院执行公务的警车等类似事件发生。此案例足以引起这些“任性”的物业公司警诫。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