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怡欣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基本监管体系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推出至今已有近20年,网络技术的发展期待着立法内容的不断更新。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 监管 经营性
正文: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现在已成为互联网服务的主要内容。在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多种多样,既包括以百度、360为主的搜索引擎,也包括以腾讯QQ为主导的聊天软件,还包括淘宝、京东等交易平台,可以说,互联网信息服务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生活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形式上看,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其中,经营性服务主要是指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的服务,其中主要包括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虽然他们对于消费者并不收费,但是对于具体的商家却会推出各种推广服务,从而形成比较大的收入;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像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服务活动,例如百度搜索引擎、360搜索引擎等。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复合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目前的主流形式。从交易实质上讲,现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往往是以经营性服务和非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提供服务的,其主要特点在于通过非电信服务吸收大量粉丝进行关注,并在此基础上吸收销售商家,对销售商家提供有偿的经营性服务,例如广告推广等,这是要求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先期能够有比较大的投入,通过服务吸引粉丝获得商家的关注从而获利。
二、互聯网信息服务的监管体系
从行业外部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采取的是复合监管制度。第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本身的监管主要由工信部实施,目前主要采取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其中对于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实行许可制度,而对于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则实行备案制度。该种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网络安全。第二,对于特殊行业新闻出版,教育保健,医疗卫生等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对其具体的经营内容进行审核。第三,互联网信息服务,还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形式审核。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在其网页标明有关的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因此如果其没有通过审批或者备案,很容易被识别出来。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特殊行业,需要进行特殊监管。
从行业内部的角度看。经营性信息服把需要许可证,而且该类许可证一般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批准,也就是说,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核,而对于非经营性的许可,则需要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例如有关的营业范围等,并且进行公示。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部门,即使其不具有盈利性,也需要履行专项的备案手续。就目前来看,虽然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态度比较宽松,但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都是经营性的。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措施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心在于对其内容的监管。现有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核。事先审核是现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要做法。根据《互联网信息提供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上述规定是我国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核心规范,也相关平台的审核依据,从目前的情况看,基于本身对于有关信息的审核是非常严格的,保证了互联网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然而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各平台之间对于信息审核的标准不一,导致了大量合法信息的流失,也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
其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来源追索。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求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能够说清楚来源,也就是提供有关的信息内容与发布时间,相关的网址来源等,同时对有关用户的上网时间、账号、地址进行追溯,该随手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发信息情况下不仅应该停止信息的发布,同时应该报告相关的监管部门。
基于此可以发现,现有的互联网信息规制,是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核心的。一方面,信息提供者应该对基于其平台所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在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的情况下,很可能由于其所发布的违法信息而承受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平台也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如果没有报告,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整个的监管流程中,不仅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平台本身也会参与相应的监管活动。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种类的多样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功能必然日趋多样。从现有的互联网信息提供情况看,互联网信息的提供主要来源于第三方,而非平台本身,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平台仅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因此,从功能上讲,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提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收集信息,即通过各种方式来获取信息,例如信息的真正发布者,以相关的报酬;二是审查,即确定信息的合法可靠性;三是吸引客户,让客户了解相关的信息。整体而言,互联网信息平台起着信息中介的作用。基于此对平台的规制应该重新这平台的相关功能,并以此界定平台的各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