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伍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其涉及信息学内容的同时,还包含了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一旦出现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既可能影响个人安危,还会影响国家主权稳定、抑制经济发展以及阻断不同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为此,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是很重要的。本文将从法理学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内容。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法理学;实有权利;人权保护
基于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推广,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演变为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方面,伴随信息技术的使用,数据信息的传播越来越方便,形式更加多种多样,改善了行政部门的办公效率,增加企业、商家营业利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售卖个人信息的事件经常发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造成严重伤害。
一、个人信息内涵
关于个人信息,不同的理论学派形成了各自的说法,其中,有几个观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第一种关于个人信息的理论学说,为关联性学说。在该学说中,个人信息是指和人相关的所有内容,包括事实、判断、评价等多种内容,其不再局限于个人私生活领域,比如个人内心、身体、生活地位等,还涉及个人参与的社会性内容,比如社会文化活动、其他社会团体成员等[1]。第二种关于个人信息的理论学说,为识别性学说。在该学说中,重点词汇为“识别”,其是对于信息本身而言的,即只要可以识别的内容,都隶属于信息概念。具体而言,包括个人的婚姻信息、教育信息、户籍信息、身份信息、以及财物等。对于该种学说定义,其限定了个人信息外延以及范围、并明确规定了保护范围,以防保护内容过少、或者过多情况的发生。
二、个人信息保护展现的人权保护特征
对于个人信息权而言,人权属于上位权利。对此,在开展个人信息权法理学研究工作中,第一步要实现人权法理学剖析,只有充分掌握人权保护内容,才能透彻研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人权保护的法理学特征
人类在发展、生存、进步历程中,需要各方面的保护,并享有应有的权利,社会、国家要予以对应的保护。此时,人权涉及三点内容,其一为人权的形成,其来源于个体生存、发展历程;其二为权利要受到尊重、保障;其三国家、社会有义务保护个体权利不受侵犯。
(二) 个人信息保护是人权发展的必然结果
人权范畴处于动态发展中,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容性、延展性。目前,社会处于信息時代,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物质资源、以及精神资源,其与个人财产权、隐私权、尊严权等联系紧密,并影响个体正常生存、发展。为此,在人权原有内容基础上加入个人信息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学体现
(一)个人信息权社会地位
从自然法学派出发,人权归咎于应然权利的一种;对此,隶属于人权范畴的个人信息权,也应该归咎于应然权利。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许多学者不认可这一归类,其一直在探究个人信息权是否可以归属于法定权利、或者现实权利范围。对此,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即随着人权发展,逐步诞生了个人信息权,该权利的出现是尊严权、财产权、隐私权的最终发展成果,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因此就个人信息权本质而言,其归属于应然权利。同时,出于保护该应然权利的目的,需要应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将其归属于法定权利,并促使其成为实有权利的一种。
(二)个人信息权三种权利模式转化
关于实有权利、法定权利以及应然权利,这三者并不是处于矛盾对立的位置,而是彼此间相互联系,还可以进一步转化,只是需要特定的条件。其一,对于应然权利,其在本质上,属于权利内容,该项权利的存在不依靠现实、或者法律。即使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确立对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只要人类存在对应的需求,该种权利也是存在的。相比较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应然权利的诞生更早一些[2]。其二,关于法定权利,顾名思义,该项权利的存在,需要依靠立法手段,只有国家立法机关公开承认该项权利的成立,才能实现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化。对此,在完成法定权利转化过程中,立法者态度起到决定性意见。而就社会实际发展情况而言,个人信息权转变为法定权利是大势所趋。对于整个社会进步而言,个人信息很重要,个人信息一旦遭受侵害,后果比较严重。此外,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也促进了个人信息权的转化。总之,国家立法机关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必然的。其三,在实现个人信息权法定转化过程中,立法者态度起决定性意义;而在法定个人信息权实有转化过程中,起作用的因素比较复杂。第一点,关于法律执行者,其执法态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第二点,当前的政治体制,以及个人信息权适应度,会影响个人信息权的实有化;第三点,目前社会经济水平,会影响个人信息权实有化的物质基础[3]。具体而言,即使个人信息权法律文件很完善,一旦执法者不尊重该项权利,个人信息权也会失去应有的意义;此外,即使个人信息权法律文件完善,执法者也予以重视,但是国家实施机制保障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个人信息权实用效果。
结束语
简而言之,结合人权发展历程可以推断出,人权保护最终会发展为个人信息保护。同时,在我国实现立法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实现法定权利、应然权利、实有权利的转变是很重要的,该类问题的解决决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程度,还会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对于信息社会个人而言,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权的一种,只有法定化个人信息权,并借助司法、执法等方式加以保障,才能切实缩短现实。法定的距离,真正保护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吴凤君, 陈昕瑶. 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以芝麻信用为例[J]. 西南金融, 2017(9):11-16.
[2]丁晓东. 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原理——基于“公平信息实践”的分析[J]. 现代法学, 2019, 41(3):96-110.
[3]陈奇伟, 刘倩阳.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J]. 江西社会科学, 2017(9):18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