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身亡获得理赔

2019-09-10 06:55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1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金继承人

53岁的杨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排线工作。2017年7月,杨某所在公司以楊某等员工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

2017年7月24日,杨某因中暑于租赁房屋内死亡。不久,杨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中暑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杨某继承人对该说辞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40万元。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中暑系疾病还是意外伤害。杨某继承人表示,杨某入职时身体健康,其中暑时并非作业期间,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中暑是一种疾病,高温虽是诱发中暑的原因之一,但直接原因是患者自身身体机能缺陷,并不是所有人在高温下都会中暑;同时,高温作业、炎热暴晒易引发中暑是常识,所以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并不是突发性的,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属于疾病身故,应适用定期寿险条款,赔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家中因中暑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天气太热,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而中暑属于突发事故,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内。

此外,本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在该情形下,应当认定杨某的死亡系意外身故。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继承人意外伤害保险金40万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杨某的中暑死亡尽管疾病的发生源于体内,但却是由外部天气引发,归根结底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杨某在家中发生中暑,事发突然且该伤害的发生非本意,因此,中暑死亡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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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高温条件下作业作出了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国家有关部门还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注意遵守规定,一旦发生因工中暑事件,要及时救治,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想要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拥有了该机构的诊断才能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版稿件综合《法制日报》《法治周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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