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研究

2019-09-10 05:43宋怡欣
青年生活 2019年31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许可证监管

宋怡欣

摘要: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发展在我国显得十分迅速,相关的立法应该逐步跟上,现有的视听节目立法主要以许可证制度为核心,但是具体的行业监管能显得不足。

关键词:视听节目 许可证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意义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日新月异,传统的电视报纸已经无法与之竞争。即便是在10年前台式计算机,已经开始逐步取代传统的报纸电视,而现在台式计算机等虽然没有被取代,但是无论在上下班途中,还是休息娱乐时间,更多的人开始习惯用手机进行娱乐,手机的便捷之处不仅在于便携,还因为现在试听节目具有个性化特征,既能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节目,甚至还可以将自己的生活编辑成节目进行分享,这在早年是无法想象的。也就是说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与社会之间的距离被大大缩减,一件很小的事件可以被无限放大,原先无法受到关注的事情可能在几天之内,变得全国皆知,也正是基于此,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变的我也如此紧迫。

早在2004年,我国就出台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有关信息的内容进行约束,其中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很有前瞻性的论断,根据该规定的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二、视听节目的监管架构

对于有关视听节目的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监管。相比于其他行业,视听行业对于传播内容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其传播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视听节目采取业务采取许可制度,从事视听业务应该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书。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角度看,有关视听业务类别、接受终端和传输网络等都会有所区别,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办法》第6条的规定“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在不同的行业,相应的监管也会有所差异,很显然,基于差异化的许可制度,会形成行业发展的专业化。

专业化的监管架构,有利于平台更好的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则。例如喜马拉雅主要你播放各类音频小说、课程为主,而酷狗以播放音乐为主,抖音则以播放短视频为主,今日头条以播放新闻为主,因此试听节目在业务类别上会有很大的区别,从现有的市场看,各个视听节目市场已经基本被占据,这些节目平台都有比较大的规模,因此可以对平台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也显得非常严格,例如喜马拉雅,由于其播放的试听节目很多来源于网络小说,而很多有声节目播放者没有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因此在有一段时间内大量的有聲小说被下架,从总体来看,虽然在先期一些视听节目网站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经过相应的整改目前市场上的试听节目发展已经日趋规范。

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我国对视听行业的监管核心,在我国有关视听节目的行业准入是十分严格的。首先,不得以外资进入。与其他行业相区别,由于试听节目属于新闻传播,对于一些不良的视听节目,往往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外资进入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取得也需要比较高的条件,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最后,获得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需要准备比较多的材料,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相关的材料包括:“(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同时根据相关的规定,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只有两年,因此保证了相关政府部门对有关视听传播机构的持续性监管。

三、我国传播视听节目行业的发展建议

视听行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其相关的监管已经现在开始逐步难以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特别是社交媒体的出现使得传统的互联网传播行业变得更加复杂,在这一背景下,新的行业发展应该有新的规则相适应,一部统一的社交媒体立法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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