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虹锦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证明机关,行使国家证明权,代表着公信力,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證公信力却出现缺失的现象,很多社会问题引发群众不满,为提高群众满意度,提高公证公信力,笔者对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是缺乏服务意识、多种体制并存、缺乏统一标准及公证质量问题等四方面原因。
一、缺乏服务意识
1、“坐堂办证”
坐堂办证是公证行业发展以来的普遍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市场逐渐扩大,要适应经济大环境,务必“走出去”发展公证业务,然而,不少公证员“坐堂办证”思想根深蒂固,满足于现状。一方面,对公证业务的发展漠不关心,不主动,阻碍了公证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上门办证的需求,有些公证员甚至推诿、拒绝,给当事人留下不好的印象。
2、“拿证来证”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以该法条为依据,受理公证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有些公证员对“证明”要求过度。不少因开具证明被当事人投诉的案例被媒体曝光。如前期曝光的关于办理遗嘱公证要求申请人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没有死亡证明的到死者墓地拍照的要求引发当事人不满。公证员过度依赖证明,既给当事人带来阻碍,也降低了公证专业度,同时,公证员若单纯地收集证明材料而不予以核实可能严重影响公证质量,进而影响公证公信力。
二、缺乏统一标准
1、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
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8条的规定进行公证审查,但法律并未对审查形式及审查到何种程度进行明文规定。由于各国经济基础、社会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法治理念的不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证制度,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侧重的是形式公证,通过当事人宣誓确保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制度,其公证职能较高,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要对公证事项实体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证明,公证风险及成本也相对增加。
我国公证制度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模式,审查方式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只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进行证明。而实质审查是指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如继承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等。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互交融的情形。
审查是公证的核心环节,而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是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瓶颈之一。不同性质的公证机构甚至不同的公证员对同一公证事项或许都有不同的审查方式。结合我国实情,一方面,改革开放的进程要求我们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形式,这就必须追求公证的经济与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实质审查受到公证机构性质的限制,公证机构没有调查权,审查工作在很多时候无法顺利展开。体制因素与规则因素交错在一起不利于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也大大降低了公证的公信力。
2、公证费用
在公证费用问题上,我国缺乏统一、及时的收费标准。随着公证机构、公证员数量的增加,有的公证员为发展业务,常采取降低公证费的方式争抢业务,这既不利于公证行业的团结也削弱了公证公信力。这些都是缺乏统一收费标准、公证行业缺乏规范管理的原因造成的。
三、公证质量问题
质量是公证的生命线,当前,公证机构普遍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公证质量”的问题。公证活动中影响公证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认定错误
这种错误主要表现为在公证活动中,对当事人真假辨识不清、定位不准等。如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实现私利,请来他人冒充与公证财产有关的当事人,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识破冒充作假人员,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古人云:“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公信力是公证行业的立足之本,是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兴衰成败,一旦丧失公信力,公证机构将难以存续,甚至对公证行业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打击。
(二)法律适用错误
目前,我国公证行业普遍存在公证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升的情况,很多公证人员认为即便不懂法律,只要认真的多做几个案例,也完全能办理公证。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不仅仅是注重程序、注重细节的盖章证明活动,而是一项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公证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综合能力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直接认定了某个公证事项的性质和内容。法律适用的错误,主要是公证员专业素养不够造成的,公证机构若想实现稳定、长足、蓬勃的发展,首要任务便是提高公证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质,安内才能展外。
(三)公证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诚信原则理念缺失,而伦理道德诚信的自我修养对人们在利益诱惑面前显得软弱无力,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案例比比皆是,诚信现状堪忧,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尤为重要,公证员的专业素质、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证公信力的高低。
1、专业素质不高
我国《公证法》第18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的硬性条件,而公证员的成长与发展单靠一定的法律基础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我国高学历的公证员、公证助理人员相对较少,专业素质普遍不高。不少公证人员固步自封,局限于已掌握的公证知识,不注重知识的更新,不适应公证行业的新发展,以至于在公证法律法规适用、公证文书的出具等方面出现偏差,使当事人对公证文书产生怀疑。另一方面,缺乏严谨、一丝不苟的态度,一些公证员经常出现由于错别字或其他书写错误而“返工”的情况,这极大降低了公证员的形象与公证公信力。
2、道德水平不高
我国公证机构大多改制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公证员个人收益与业务量挂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公证人员由于利益驱动,过度追求业务量而忽略了公证质量,甚至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这些都不利于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的公证员为了稳固证源,提高收入,不讲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常不依法律法规办证,仅依靠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公证书,对于模棱两可的公证事项进行模糊公证。这些都导致虚假工作和错误公证的数量增加、极大降低了公证机构的形象,削弱了公证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