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住在王先生楼上的邻居,2017年9月,李先生家发生火灾,在救火过程中致使王先生家的卧室进水,造成窗户套、木地板被水浸泡后严重变形。事后,王先生重新装修花费4000余元,因重新装修不能居住,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还花费了维修期间的房屋租赁费6000元。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对居住使用的房屋及用品管理不当,没有严格的消防措施,引发火灾殃及自己,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未能对所管辖住房及居民进行相应的消防检查及培训,致使李先生安全意识不足,酿成火灾,因此小区物业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将李先生及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此,李先生辩称,根据消防部门的火情鉴定报告,此次火灾系外来遗留火种引起,其自身为无過错方,不应负有赔偿责任;王先生诉请受损房屋需提供发票,且搬家和租赁费不属于直接损失,其不认可。小区物业认为,其已尽到了消防义务,不应担责。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李先生赔偿王先生3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李先生家因灭火导致王先生家进水,应对造成王先生相应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应根据漏水对其房屋具体损害情况,对维修费用酌情予以判定。关于租房费用和搬家费用,法官称,因王先生对搬家、租房的事实及支出情况举证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小区物业对火灾发生无过错,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消防安全教育和检查义务的履行情况,因此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