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佳珉
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国有企业进行混改是进入经济新常态的必由之路。部分学者从理论角度出发对国企混改进行了研究,然后发现研究结果与实践活动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混改效果差强人意。以此为背景,本文将日本作为实例,对其企业私有化发展进程、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和梳理,旨在结合我国国情,对影响我国国企混改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并找寻具有可行性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日本企业私有化;国企混改;启示
1.相关概念界定
1.1国有企业概念
日本知名学者植草益认为,“公有制企业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拥有其全部或部分资本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是指那些依法成立,拥有独立经营法人主体,部分资本或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以盈利为目的,并服从国家意志的企业。
1.2私有化概念
“私有化”是指企业所有制关系变化,即由公有制变成私有制。随着私有化的实现,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由政府所有变成了民间法人所有或个体所有。
2.日本企业私有化发展概况
1973年至1975年,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日本经济遭受重创。20世纪70年代末,时任英国首相的撒切尔夫人为摆脱经济危机,在世界范围内率先提出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发展举措。80年代初,日本铃木内阁决定以英国为榜样,决定对铁路、烟草、通讯行业等国有企业实行“私有民营企业”的形态。在1984年12月,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澎、《电信通讯事业法》和《相关法律整备法》三个法案,基于规定,从1985年4月1日电话、电讯业务全部实行私有化。1986年,《日本国有铁路改革法》等8项法律条例通过日本国会审批,从1987年4月1日起,“国铁”被予以分割,进行重组,实施私有化。在1987年,日本推出了新的日本航空法案,同年年末私有化改革法案正式实施。至此,日本的电报、电话、航空、烟草等国有企业基本实现了私有化。
3.日本企业私有化的利弊
3.1日本企业私有化的正效应
第一,有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随着私有化活动的开展,国有企业的的官僚管理体制被打破,企业的运营模式出现了新的改变,民主决策取代了官僚决策,管理层能够听取群众给予的发展建议,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减少了财政负担。改革后的国有企业,普遍实现了扭亏为盈。以日本国铁为例进行说明:1985年,日本国铁获得的财政补贴达6001亿日元,其税负为478亿日元;1991年,当私有化完成后,改革后的国铁所缴纳的税金为4443万亿日元,政府的财政补贴总计为1082亿日元,两者相抵,政府获得3361亿日元的纯收入,有助于国家财务负担的减少。
第三,产权收益率明显提高。在改革前,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并处于缺位状态。受生产制度影响,员工与企业运营状况的好坏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或关联有限,因此在企业发展进程中,难以获得员工的关注。私有化改革最成功之处,是使得企业财产由“公有”变为法人私有,形成一种更为有效率的产权关系,有助于产权收益最大化的实现。
3.2日本企业私有化的负效应
第一,国有资产的流失。当日本国有企业陷入到发展困境中,日本政府选择了一劳永逸的方式,将其“一转了之”和“一卖了之”,此举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失业率提高增多,科技和管理人才严重流失。当国有企业被转或被卖后,新企业为了尽快实现“减员增效”,定会进行人员、工序、工艺的调整,大量工人被裁减,诸多技术和管理人员为了自我生存,寻求到别国发展。
第三,降低了国家抗风险能力。战后的日本国企私有化较为彻底,国家手里没有能够直接支配的物资,面对突发事件,其应对能力大打折扣。日本是一个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风险预警、救助灾民、灾后重建等又是一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国有企业私有化影响了日本政府职责的履行。
4 . 日本國有企业私有化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国企混改活动应循序渐进,分类改革。我国政府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承包、租赁、放权等形式在管理层面进行调整,然后等待时机,再深入到企业产权关系改变的体制机制改革;其次,基于企业规模,将我国国有企业细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中小国有企业,以此为据,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进行分类分层次的改革,将大型企业视为重点,进行严格管控,为国家政局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则任市场予以调节,真正做到了“抓大放小”。
第二,针对国家垄断企业,杜绝“一刀切”。虽然垄断被认为是市场失灵的产物,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这一观点过于片面。不可否认,垄断是基于自由竞争予以形成的,但是垄断并非否定竞争,两者完全可以并存。从微观角度来看,某国有企业属于垄断企业,在某一行业拥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和竞争优势;从宏观角度来看,它不仅不居于垄断地位,反而意味着较弱的自由竞争能力,就目前来看,中国诸多垄断型国有企业都属于这种情况。从辩证角度来看,垄断企业,尤其是跨国垄断企业,因其规模巨大,反而有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为生产工艺的升级优化和规模经济效益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5.总结
虽然从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贫富加剧,社会不公现象等问题也屡见不鲜。以此为背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我国政府应从实践角度出发,通过法律体系的构建促进国有企业混改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再就业工程的启动为下岗人员提供保障和新的就业渠道,进而实现政局稳定,缩小贫富差距。以此为背景,我国国企混改才有可能得到社会各界力量的配合和支持,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才有一个公平、均衡和可持续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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