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被骗未提异议 次年诉讼难获支持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6期
关键词:购车二手车被告

2015年9月,熊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某二手车商家同某公司发布的一则二手车广告,很是心动。该广告称,“每台车都经过101项专项检测,杜绝事故车、泡水车、过火车、拼装车;提供二手车置换、低至两成分期付款、免费评估、现金代购、汽车年检、代办过户等服务。”

于是,熊某很快到现场查看了该车辆,在核对行驶证后,与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随后在9月底办结了付款和过户事宜。然而,购车一年后,熊某委托了律师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退还其购车款13.5万元,并要求被告因欺诈赔偿40.5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查明,在双方付款期间,原告熊某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了解到该二手车曾经发生过4次交通事故,但熊某依旧按保险公司增加保费的要求,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外,原告熊某在购车后第二天就前往重庆市公证处,对同某公司的涉案二手车发布在58同城上的广告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形成了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為,被告同某公司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为原告在知道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支付保费。同时,原告熊某在公证书作出后,也未及时向被告同某公司主张权利,而是继续使用近一年时间,却在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即将届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行为实在不足以令人确信其因被告的行为而陷入错误。最终,一审巴南法院和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熊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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