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淑玲 陈迎
摘要:在绿色金融领域,环境权益金融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应当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类并列。2015年以来,我国绿色金融蓬勃发展:绿色信贷一枝独秀,绿色债券发展最为迅速,碳金融的成效最明显。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改革正步入深水区,阻碍改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激励机制不到位,约束机制不完善;规范不健全,标准不统一;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受到抑制。为了推动我国绿色金融进一步发展,亟需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措施,如完善绿色金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绿色金融的基础性标准,在金融领域加大对环境权益的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资产交易平台等。只有绿色资产流转顺畅,价格公平合理,实现保值增值,绿色金融才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关键词: 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金融;环境权益金融;绿色资产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9)04-0028-11
一、引 言
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实现了飞跃式增长,经济总量位列世界第二。然而,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的粗放式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风险。中国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国亟需解决的民生难题。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要求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当前形势下,绿色发展已成为中国必然的战略选择,绿色金融是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被赋予了更多的历史责任和时代使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金融论坛》,2016年第2期,第18页。
二、绿色金融的内涵
近年来,绿色金融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张宇、钱水土:《绿色金融理论:一个文献综述》,《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第86页。 早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绿色金融的实践就已经出现了。尽管绿色金融的核心始终围绕环境保护和低碳发展,但是至今国际社会对绿色金融并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绿色金融是通过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以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一系列金融活动。卢树立、曹超:《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困境及路径选择》,《现代管理科学》,2018年第3期,第42页。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子站:《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年9月8日,http://www.ndrc.gov.cn/fzgggz/tzgg/ggkx/201609/t20160908_818054.html,2018年3月22日。 该文件首次以官方名义明确了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依照传统金融的分类(银行、证券、保险),绿色金融相应地包含了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国内学界经常将以碳金融为代表的环境权益金融划分在绿色证券的范畴中,张云、胡继立:《碳金融的理论传承与实践进展——碳金融与绿色经济发展学术会议综述》,《当代经济研究》,2013年第2期,第89页。此种划分并不妥当。第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环境权益金融与绿色证券的属性有所不同;第二,环境权益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如碳金融就包括了排放权质押贷款、碳保险、碳基金、碳债券等多方面,并不局限在绿色证券的范围内。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是传统金融的延伸,目的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环境权益金融则源于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鉴于环境权益金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将其单列出来,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类并列。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治理污染等作为信贷审批的重要条件,限制银行将资金借贷给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资金融通媒介,银行坚持绿色原则可以对信贷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引导全社会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资源损耗,减少环境污染。
在绿色保险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引人注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企业评估环境事故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若该企业造成环境事故出现环境污染,保险公司将对符合投保事项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绿色保险能够分担企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污染事故受害群体及时得到补償。
目前,绿色证券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传统意义上的绿色证券指主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环保审查,对已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监管。雷立钧、高红用:《绿色金融文献综述:理论研究、实践的现状及趋势》,《投资研究》,2009年第3期,第18页。 绿色证券不仅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和环境绩效评估,还包括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等,可以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绿色化。随着直接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绿色证券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直接投入清洁基础设施等绿色项目。
环境权益金融是一种新型的绿色金融。环境权益可分为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水权,这是环境成本内部化、显性化最直接的体现,具有标准化的资本市场金融产品的属性。现有的市场价格体系无法反映绿色项目的正外部性或污染项目的负外部性,随着生态环境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刘庆宝、臧凯波:《如何实现生态产权的合理界定》,《环境保护》,2013年第13期,第48页。 环境权益金融将会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治理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2015年以来,我国绿色金融蓬勃发展。绿色信贷一枝独秀,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绿色债券的发展最为迅速:2015年,几乎从零开始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发行主体,规模仅次于美国。在环境权益金融的发展中,碳金融的成效最明显,体系化最鲜明。限于篇幅,在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中,本文仅选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碳金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绿色信贷是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2007年,我国发布了绿色信贷的基础性文件《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自此,我国绿色信贷稳步发展,成为当前绿色投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我国绿色信贷政策通常包括三方面内容:信贷政策和手段、信贷处罚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信贷手段。2007年以来,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如表1所示。
2012年2月,銀监会颁布《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要求绿色信贷统计工作起步较早、制度体系较为规范的21家主要银行定期上报绿色信贷统计结果,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除了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制造端的贷款,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还明确了绿色信贷支持的12类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如绿色农业开发项目、绿色林业开发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等。根据原银监会披露的21家银行绿色信贷情况,我国绿色信贷规模保持稳步增长,从2013年末的5.20万亿元增长至2017年6月末的8.22万亿元。
我国银行业通过践行绿色信贷,有力地支持了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和优质项目,满足了相关客户的融资需求。在全国五个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中,银行业创新绿色金融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完善配套安排,促进了五省(区)经济的绿色化、低碳化转型。随着绿色金融的实施与推进以及前瞻性研究工作的开展,中国银行业已经在环境风险分析、绿色信贷量化研究等领域取得了全球领先的成果。
(二)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绿色债券发行市场
2015年,我国绿色债券规模近乎于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助推绿色债券发展,这些文件为我国绿色债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政策支持,如表2所示。为了破除各界对绿色债券“洗绿”的质疑,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发文,要求规范绿色债券在发行前和存续期的评估认证工作,加强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近年来,我国绿色债券高速发展。2016年,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绿色债券发行市场;2017—2018年,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继续高速发展。根据Wind金融数据库、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的数据,2016—2018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状况如图1所示。
2018年,中国境内外发行贴标绿色债券共计144只,发行额达人民币2675.93亿元,占全球绿色债券发行总额的23.27%;虽然较2017年占比(24.59%)略微下降1.32%,但中国仍然是全球绿色债券最大的发行市场之一。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中国绿色债券市场2018年度总结》,2019年2月13日,https://www.huanbao-world.com/green/lsjr/81486.html,2019年4月3日。在中国境内市场,2018年共有99个主体发行了129只贴标绿色债券,发行金额总计人民币2221.97亿元,较2017年增长8.66%。其中,87个主体发行了111只普通贴标绿色债券(共计2067.19亿元)和18只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共计154.78亿元)。在境外市场,2018年中国共发行10单15只贴标绿色债券,合计约453.96亿元人民币,相比2017年在境外发行的绿色债券(约合438.34亿元人民币),发行金额增长3.56%。2018年存量绿色债券现券交易金额较2017年增长两倍之多,在整体债券市场交易规模中的比重翻倍。截至2018年底,绿色债券二级市场累计现券交易规模为4544.24亿元。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2018绿色债券年度发展报告之市场运行篇——绿债市场厚积薄发,政策引导日趋完备》,2019年2月20日,http://www.sohu.com/a/295986799_120057223,2019年2月25日。 与前两年相比,2018年中国绿色债券的发行成本优势进一步显现。据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计,在2018年发行的111只普通贴标绿色债券中,77只绿色债券可以与市场同类债券进行比较,56只绿色债券发行利率低于当月同类债券平均发行利率,约低2~215个基点。
(三)碳金融是我国环境权益金融领域的先锋
相比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最迅速,成效最显著。这是因为中国碳市场接受了国际碳市场(《京都议定书》包含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培育,充分借鉴了欧盟碳市场的经验,还获得了国内外专项经费的支持。
截至2018年底,全国碳交易试点期间一二级现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2.82亿吨,累计成交额达62亿元。中创碳投:《国内碳市场12月月报——广东配额市场表现积极 上海CCER市场占据半壁江山》,2019年1月3日,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25547-1.html,2019年2月25日。 碳排放权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碳交易试点伊始,基于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金融创新随之出现,如碳抵质押融资、碳回购融资、碳配额托管等。碳交易试点期间,在2014履约年度(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基于商品属性的金融创新最为活跃,企业通过碳配额获得的可计算的融资额约为7亿元,具体如表3所示。
2015年,國内首单碳掉期在北京交易,之后,碳期权、碳远期交易碳远期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个确定的时间以某个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一定数量的碳单位(碳配额或者减排量)的非标准化合约。 等各类碳金融及衍生产品相继进入市场。2016年,湖北和上海推出的碳远期产品均采取标准化合约,进行线上交易。湖北采用的集中撮合成交模式已“无限接近”期货的形式和功能,碳市场发展迅猛。2015履约年度(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湖北碳市场的碳现货远期产品交易量激增到24305万吨,占总交易量的93.36%。湖北碳现货远期合约期限为2017年5月,在2016履约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碳现货远期产品交易量下挫至1523万吨,与同一履约年度的碳配额现货交易量基本持平。
2017年底,全国碳市场建设正式启动,计划在2020年后启动交易。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支持广州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为碳期货交易埋下伏笔。碳市场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入征求意见稿阶段,该条例将成为未来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的基础性法律框架。
四、阻碍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上至高层、下至民众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问题前所未有地重视。在政策层面,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一行三会”深入研究如何运用金融政策推动环境保护;201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奠定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可以说,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已拥有良好的环境,兼具天时、地利、人和等有利因素。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资金供给依然不能满足绿色发展的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金融论坛》,2016年第2期,第20页。绿色金融改革正步入深水区,阻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激励机制不到位,约束机制不完善
“绿色”本身属于公共产品,需要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提高企业绿色发展和金融机构绿色投资的内在动力。徐忠、郭濂、冯殷诺:《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南方金融》,2018年第10期,第5页。 然而,我国推动绿色金融纵深发展的激励机制显然是缺位的。以绿色信贷为例,财政、环保、税务等部门缺乏配套的激励政策,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或项目,扩大绿色信贷规模的内生动力明显不足。叶燕斐、李晓文:《构建中国绿色信贷政策制度体系》,《中国银行业》,2016年第Z1期,第72页。 近几年,我国绿色信贷未能保持稳步增长,绿色信贷余额年增长率犹如过山车般跌宕起伏。根据原银监会关于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绿色信贷余额增长率为17%,2016年大幅滑落至7%,2017年有所回升,2018年再次下降。
我国绿色金融的约束机制同样有待完善。在绿色保险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位非常重要,但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一直不理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被写入《环境保护法》,但仍停留在“鼓励”层面。由于对环境侵权行为执法不严,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不明,企业因污染行为受到惩罚的成本低于排污收益,导致排污企业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宁愿接受处罚继续排污,也不愿投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的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法律条文比较分散,尚未形成系统性规定。欧美等国的司法体系针对环境污染责任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如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大气法》等针对环境责任构建了严格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制度,1990年德国颁布的《环境责任法》特别规定,设施所有人必须承担预先保障义务并履行预防责任。王修华、刘娜:《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理论探索》,2016年第4期,第100页。
(二)规范不健全,标准不统一
目前,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规范尚未完全建立,标准不统一,增加了金融机构业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限制了绿色金融产品的衔接与流通,阻碍了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在绿色证券方面,我国目前没有公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增加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难度,给外部人员评价企业的环境绩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张天蔚、胡燕玲:《基于信息公开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年第1期,第5页。 大部分A股上市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等非财务绩效信息方面非常随意,并未真正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视为定期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桥梁。在绿色基金方面,目前的投资绩效评价体系不够健全,不利于构建完善的绿色基金退出机制。国家和地方层面也未推出针对绿色基金的扶持政策,导致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不高。
绿色金融具有特定的投资标准,而现有绿色金融产品的各项标准缺乏统一性。刘翌、汤维祺、鲁政委:《我国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现状及建议》,2017年9月16日,http://www.sohu.com/a/192356069_820796,2019年2月23日。 以绿色债券为例,目前我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标准有两类,分别是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两者对绿色项目的界定并不统一。比如说,《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将核电纳入新能源项目范畴,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的清洁能源类项目并不包括核电项目。我国现有的绿色信贷标准和绿色债券标准也存在差异,归属于绿色贷款统计项下的“节能环保服务类项目”和“采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标准的境外项目”并未被纳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三)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受到抑制
碳排放权交易是环境权益金融的发展先锋,我国在这个领域已经开展了很有价值的探索和尝试。但是,我国当前碳市场金融化程度过低,碳排放权交易在促进低成本减排方面的作用受到制约。
在我国的碳交易试点过程中,碳融资额度较低,交易笔数很少,很多碳金融产品仅交易一两笔,甚至为零交易,被戏称为“PPT产品”,即只处于设计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市场。已推出的碳金融产品常被称为“国内首个或首单”以博人眼球,而绝大部分碳金融创新产品只停留在首单,难以复制。国内碳市场的年配额总量约为12亿吨,是欧盟第二阶段年配额总量的60%。截至2018年底,国内碳市场累计成交5.5亿吨。以欧盟碳市场交易量最低的一年(2008年)为例,欧盟碳市场交易总量为23.2亿吨,几乎是国内碳市场开市至2018年底交易总量的4倍。造成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期货:在欧盟,90%以上的碳市场交易量来自期货;在国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的专业期货交易所才能开展期货交易,而我国现有的七个试点碳交易所均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因此,我国的碳交易所只能开展现货交易,探索开发碳金融非标准化衍生品。
學界常将我国碳市场效力不足的原因归结为上位法缺失,配额分配方法不当等,杨锦琦:《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经济》,2018年第10期,第32页。王小翠:《我国碳金融市场的SWOT研究》,《统计与决策》,2018年第5期,第161页。Deng Z, Li D Y, Pang T, Duan M S, “Effectiveness of Pilot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in China”, Climate Policy, vol.18, no.8 (2018), pp. 992-1011. 而更大的阻碍因素是国内对碳排放权及其金融化的认识存在误区。现阶段,中国只注重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忽视其金融属性,这种发展趋势极易导致碳市场由市场机制沦为行政手段,违背了国内建设碳市场的初衷。
五、促进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的发展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为了推动绿色金融进一步发展,亟需出台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措施。碳金融是新型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界和产业界应对其有正确的认识,开展大胆的尝试。在不同的绿色金融产品或市场之间,亟需搭建统一的平台,以促进项目的衔接与流转,构建完整的产业链条,推动绿色金融规模化发展。
(一)完善绿色金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完善绿色金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必须要深入研究宏观金融政策,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一方面,加强对创新性绿色金融业务的正向激励;另一方面,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
第一,在绿色信贷方面,应提高银行开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相关部门不仅要出台诸如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税前计提拨备、坏账自主核销等优惠政策,还要制定激励措施,如提供风险补偿,设立担保基金等。在发达国家,如果银行为某个项目提供融资而该项目破坏了环境,银行可能会被依法起诉。为强化国内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意识,我国可以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明确银行对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承担法定的审查和监督义务,在承担责任的情形、归责原则、责任限度等方面系统构建银行的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在绿色保险方面,应加快制定系统性的法律法规。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企业应投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仍停留在“鼓励”层面。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未来,我国要尽快颁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加强立法,严格执法,追究环境事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让肇事者深切体会法律的严肃性和赔偿的强制性,促使全社会提高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意识。
第三,在绿色证券方面,要给绿色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在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排队序列之外,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以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为主营业务的绿色企业排队序列。由于绿色企业大多属于重资产行业,对流动资金有较强的需求,所以在绿色企业上市时,可以适度放宽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比例的限制。
(二)健全绿色金融的基础性标准
绿色金融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是绿色金融最重要的基础,是绿色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基本要素。
第一,出台绿色信贷标准。要消除各界对“漂绿”“洗绿”的顾虑,改变各家银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的乱象,就要尽快出台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并引入第三方评估认证机制。尽管原银监会已经出台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规范了绿色信贷统计标准,但是该制度尚处于试用阶段,各主体自愿执行,缺乏强制效力。要想尽快发挥绿色信贷统计制度的强制性作用,还需要引入社会组织(NGO)、媒体和公众的力量,加强监督。
第二,制定绿色保险标准。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绿色保险的配套标准,以配合即将出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环境部门应与社会专业机构联合起来,建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构建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配套机制,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处置等预案,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地提供保障。
第三,统一绿色证券标准。为降低金融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成本,要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原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针对绿色项目分别制定的认定标准,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等文件统一起来。要尽快制定绿色基金的评价体系,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引导投资者设立更多绿色基金,并保证绿色基金真正投向绿色产业。
第四,健全信息披露标准。证监会拟于2020年底之前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因此要提前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标准,尤其是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除了要强制上市公司定期披露规定的环境信息,还要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和认证,对环境信息披露不足的公司予以公示,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在金融领域加大对环境权益交易的探索
环境权益交易是促进绿色产品外部属性内生化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最有效的手段。加快完善环境权益交易体制和机制,有助于我国在环保领域探索市场化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加快环境权益的立法确权。环境权益没有价值,作为商品缺乏社会属性,需要借助合理的法律来确定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属性。环境权益基本属性的确立是环境权益金融发展的必要基础。
第二,设置具有充足弹性的总量。如果没有逐渐收缩的总量控制,就难以创造出稀缺性,也就无法形成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要不断收缩配额总量,就要通过创造稀缺性促进交易。同时,要提前制定防范经济过热或萧条的措施,有效地应对需求量的大幅波动。
第三,严格把控数据质量。数据是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基础,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权利,也直接影响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因此,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控排企业瞒报或谎报数据的行为,提前防范第三方机构的包庇行为和主管机构的寻租行为。另外,建议选择合适的时机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数据统计登记机构,保证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四,适时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当前,我国碳市场的效力尚未完全发挥,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对碳排放权及其金融属性的认识存在误区,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认识误区。金融监管机构要积极介入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工作,目前正是金融监管机构与现货市场监管机构携手共建碳交易(现货+期货)市场的最佳时机。中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环境正在不断完善,中国已具备了发展碳期货市场和防范碳期货风险的能力。中国碳市场的适度金融化有利于碳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碳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建立全國统一的绿色资产交易平台
随着绿色金融的发展,我国已经累积了巨额的绿色资产。但是,绿色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限制了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能力;绿色债券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绿色投资机构数量增长缓慢。目前,绿色基金主要的退出方式有两种,即传统的IPO和被上市公司并购。绿色金融有特定的标准,专业门槛也比较高,因此要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绿色资产自由交易平台,以便为绿色资产提供顺畅的流转通道,确定公平合理的绿色资产价格,实现绿色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绿色投资机构提供多元的投资方式和便利的退出通道,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只有降低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成本,才能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绿色投资,建立广泛的绿色投资者网络,在投资界传播绿色投资理念,从而树立起绿色金融的新标准。
六、结 语
促进中国绿色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首先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基础性标准。以此为基础,在金融领域加大对环境权益交易的探索,加强对碳排放权金融属性的正确认识,适时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属性,考虑同期启动全国性的碳现货和碳期货市场。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还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绿色资产交易平台,使绿色资产能够顺畅地流转,借助“市场的手”保证绿色资产价格公平合理,促进绿色资产保值增值。如此,绿色金融方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责任编辑: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