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志刚
新世紀的工业化、城镇化浪潮,重塑着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状态,却改变不了对土地的依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这些关乎民生的字眼,不时登上头条,吸引公众眼球。
一纸征地文告的背后,演绎着聚散离合的乡村故事,改写着千家万户的人生轨迹,影响着经济社会的深度变迁,也促使我们从历史的深处,追根溯源、品评得失、镜鉴后世。
王权与王土:征地的源流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至高无上的皇权之下,土地等各类资源被视为帝王的私产,朝廷以暴力强占民间土地的事例数不胜数。但即使是最为集权的时代,征占百姓田宅终究是事关民生与稳定的大事,而为最高统治者和各级官员所重视。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王室征占土地的记载。周厉王扩建王宫,拖欠土地补偿款,被事主三番五次登门讨账。天子信誓旦旦,说再不给补偿将受上天惩罚。结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此事却录于青铜鼎铭文而流传后世,成为迄今最早有据可查的征地案例。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即使天子征地,也要寻找理由和依据。周简王征收“鄇田”(今河南武陟一带)时,晋国大夫卻至认为是自家祖产,寸土不让。天子无奈,只好派大臣引经据典,确认该地在历史上属于“王官之邑”,才为王室征地铺平道路。
不仅是落魄天子,即使是列国诸侯,也并非随心所欲。鲁文公扩建宫室,需占用孟文子、郈敬子的府邸,提出以择地另建豪宅作为交换,遭到拒绝。齐景公修建宫殿征占逢于何之父的墓地,其后不得不迫于民意,允许其将过世的母亲送进宫殿合葬。
秦汉以来,土地私有被官方认可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强征强拆从未歇止。西汉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汉武帝扩建皇家园林——上林苑,“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乃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既不顾大臣劝阻,更未与百姓商议,仅以未垦荒田作为补偿。
补偿与安置:拆迁的本钱
从唐中实施“两税法”,到两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的私人占有居于绝对优势。为保持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官府大兴土木、征占民田民宅,不得不审慎考虑拆迁的补偿和安置。
北宋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宋神宗修建景宁宫,“诏市易务于封桩免夫钱内借支十二万缗,偿景灵宫东所占民屋居价钱,以修神御殿颇侵民居故也”。三年之后,东京汴梁拓展扩建,需占用民宅120户。开封府专门制定办法,提出实物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拆迁户自愿选择,这也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当时的实物安置,由京城兵马司实地测量待拆民宅,户部和左藏库拨出专款,择地修建同等大小的安置房。而货币补偿,则由提举京城所估算待拆民宅的价格,以房契原价和房屋市场价的平均值作为补偿标准,户部及左藏库出资补偿。经过官民协商,多数百姓愿意接受货币补偿,共支出补偿款两万零六百贯。
不仅拆迁民宅有规定,征占农田也有标准。南宋景定四年(公元1263年),贾似道在江南征用民田,按每亩地的粮食产量确定补偿标准:“亩起租满石者偿二百贯,九斗者偿一百八十贯,八斗者偿一百六十贯,七斗者偿一百四十贯,六斗者偿一百二十贯。”只是严法令不敌潜规则,“是岁,田事成,每石官给止四十贯”,导致民怨沸腾、“六郡骚然”。
民地与官用:工程的代价
古代兴建重大工程,不过是朝廷或官府的一纸诏令,百姓不可能有发言权。但对征地拆迁的补偿,尽管缺乏统一标准,却也时常在征地文书中写明,以彰显皇恩浩荡、体恤民生。
明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重修上林苑,诏令“其占及民田者,给官田偿之,官田或不敷,令民徙居江北,倍数给田偿之,永为世业。”有明一代,多处征地事例见载于册。如:修建萧山县城,“城中留路一丈二尺,城外留路四丈,城河三丈,连城共占过民地十丈四尺,照亩给偿,该地一百五十亩,共给过价银六百八十两”;修筑浦口城,“拆军民房一百一十三家,与迁移银四百七两九钱”;修兴宁县城,“城东濠宽二丈、深二尺,原占过民地以筑外城,今割一半,与民养鱼利,以偿前地”。
清承明制,征地补偿更加多样。既有划地补偿,如康熙年间修筑近京八旗护庄堤岸,“其取土刨挖地亩,户部另拨补给地主”;也有减免赋税,如雍正年间“宁夏新筑满城,系宁左右三卫民间田地,其原额正赋,应请豁免”;还要补偿地上附着物,如乾隆年间淮安、扬州等地兴修水利,“未种菜麦之地,借过耔种者,只须豁粮,不给工本。已种者按亩免偿。如系业户自办耔种,查明照例给领工本银两,每亩酌给八分”。
筑路与洋务:购地的条款
鸦片战争打破天朝上国美梦,内忧外患与救亡图存并起。“臣等以为铁路为自强第一要端,铁路不成,他端更无论矣。”在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洋务派领袖积极推动下,修筑铁路被列为晚清朝廷“力行实政”之首。
“铁路工程,以买地、填道、购料、建桥四大宗为最要。”面对绵延公里的铁路建设,大规模征地成为国家大事。芦汉铁路、江西铁路、津浦铁路先后颁布购地章程,名为购买、实为征收,对其程序、类型、价格等作出详细规定。
购地程序:发布官方告示,讲明购地事由;实地丈量土地,确定面积等差;核验地契资料,明确产权主体;发给官方凭票,领取购地款价项。
购地类型:包括田地、坟墓、洋商教堂、房屋、青苗五类,其中田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坟墓分为砖冢、泥冢,房屋分为新旧砖瓦房、灰草或土草房、土棚等。
购地价格:以调查本县土地价格为基准,以邻县地价作参考,适当对比其他铁路的购地价格,由购地官员会同当地官员商定,报铁路总局核准。
为防止纠纷和舞弊,还专列预防条款。如:铁路购地未完成前禁止土地买卖,严防哄抬地价;土地产权有争议,领取补偿时须声明价款自清;遇有迁坟起棺,坟主、地保应同时在场并记录在案;拆迁户出门在外,须有族长等作保;对违抗法令、聚众干扰购地的,移交官府严惩。
建设与民生:法治的历程
从孙中山先生倡导“平均地权”,到共产党人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再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代,城乡土地矛盾此起彼伏,征地走过了由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跨越。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土地收用法》,规定收用价格、准备、程序、监督及诉讼等,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土地征收。同期陆续实施的《铁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修治道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国有航空站收用土地规则》等,规定收用土地的类型、机构、给价依据与方式、验契与缴契、附着物迁移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土地征收法》,特别规定了公用事业的范围和认定机构,设立处理土地需用人与所有人关系的征收审查委员会,提出补偿先行、行政救济等原则。1930年颁行、1946年修正的《土地法》,重点对征收范围、程序、补偿和行政救济进行了规定,标志着现代土地征收制度基本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如火如荼。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提出:“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价值日益凸显。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首次将“保障被征地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下降”列为征地补偿原则。从1986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到此后历次修订,征地制度均为重中之重。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将征地制度改革写入报告,土地征收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
江山万里,世事千年。土地征收如同一把双刃剑,一头连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挖掘机,一头系着维权益、护民生的铁栅栏,成为百姓关心、政府关注、社会关切的热点。怎样彻底解开这一难题,尚需我们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中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