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治杰
罰站罚跑算不算体罚?近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
这是在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之后首个省级层面的举措,也是全国首个用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尝试,值得肯定。
记得我上学的时候,老师罚站罚跑司空见惯。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没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教师确实难以履行其教育职责。而且,适当惩罚本身就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纯粹的惩罚之外还起着引导教育的作用。
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禁止体罚以及变相的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条文被过于宽泛地理解,罚站罚跑等正常的惩戒措施也经常被视为体罚,以至于很多家长对此过敏。
在此语境中,广东省及时推出新的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意义重大。
总体上说,该规定还可以更精细。有些国家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德国有些州规定,班主任和授课老师最长可以罚站2节课,校长则有权罚站4节课。原则上,罚站应当在课堂上,否则等于给学生停课,而停课这种惩戒措施更严重。除了罚站等常规的措施外,老师也可以对学生进行训斥,暂时没收物品,要求学生留校做作业,严重的时候调换班级等。
值得一说的是,没有什么立法能将所有问题规定得清清楚楚,因此应当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所有的惩戒措施都应当适度且服务于教育目的,而这个尺度就只能交给老师来衡量。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