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泽苗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不断加大的贫富差距和激增的社会矛盾,导致法律相之于社会发展的地位愈加重要,于此同时,带给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压力也愈来愈重,案件量的逐渐增大,从而导致出现案多人少的窘迫局面。在这个社会大环境的背景下,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应运而生。
一、检察院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的定义
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公开招聘的协助处理检察工作、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是除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身份,并协助进行检察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是作为配合全面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化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的重要举措。
现阶段,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主要是担任书记员一职。主要是协助检察官从事办案工作中事务性、程序性的辅助工作。包括整理文书、卷宗、协助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对帮助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性的有关问题;以及宣传政策、在政工科从事协助工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逐年增加的案件量,传统意义上的政法编制的书记员将成为历史,而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必会逐渐增加比重,成为检察机关维持日常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一员。
2017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对招收的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其中不仅没有将担任书记员的专业条件限定为法学及相关专业,并且将单位书记员的学历要求也限定的十分宽泛,如“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适用学历条件仍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根据该方案,全国各地许多检察机关开始对书记员实施聘用制以及合同式管理,通过编外的方式增补书记员,进一步为检察机关的人员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改革方案》中专门就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庭前准备以及日常的事务性工作,例如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
二、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困境
在实际的日常工作中,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招不到、用不好、留不住”三个方面,在明确其职业定位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其职业能力培养机制,畅通其职业晋升通道,是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1.非正式编制,福利待遇不高。
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公开招聘的协助处理检察工作、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工作类型是辅助类的文职工作,工作难度低但工作量较大。有些地区的聘用制辅助人员的工作量甚至是单位同等条件下正式编制人员的一倍甚至两倍以上,但是工资福利待遇仅仅是编制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下甚至更少,同时缺乏相应的奖励机制,月收入不高,福利待遇跟不上,相关工资待遇增长机制不明朗都是该类人员就职工作中凸显的重要问题。对应单位实施的“平等主义”管理理念,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难免会产生同工不同筹的异议,这无疑是对维持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工作的良好心态加大了压力。
2.晋升无望,职业发展受限
在日常工作中,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是为缓和检察机关办案压力招聘而来,普遍是采用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入职,这就存在工作不稳定,职业无保障的隐患。同时,聘用制人员多数存在非法学专业,非大学本科的身份,这就导致其没有资格参与本单位正式编制招聘考试,职业发展无渠道无空间。在有限的职位上,无论个人能力多么优秀,都无法跨越身份区别,这就大大打击了其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性。职业的局限性,导致聘用制辅助人员流失情况日益加剧,不少人员将当前工作当做“临时落脚点”,找到待遇福利好的工作便会离开当前工作岗位。
三、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
基于案多人少的办案矛盾,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的也亟需完善。要想留得住人才必须给与其一定的职业期望,规划合理的职业前景。
1.建立健全的奖励机制,保障福利待遇。
为稳固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队伍,首先要从提高其人员待遇着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争取实现同工同筹,为该类人员争取最大的待遇福利。同时建立一定的激励政策,明确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与优秀的辅助人员一定的职业发展空间,使此类工种能够得到可靠稳定的发展。
2.注重培养其职业能力,提升职业认同感。
基于该类人员工作素质的参吃不齐现象,制定一定的培养政策,加强专业化培训,建立起知识教育、技能提升、实务操作的制度体系,着力提高工作实效。职业认同感是工作的基础,只有对自身职业意识到责任意义,从而产生使命感、职业荣誉感才能从基础上投入到本职工作中。
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工作中看似分量小,但是作用极大的一类人员,其工作的实效对于给员额检察官办案减负,提升办案效率是不可缺的一员。在司法改革的不断探索中,应逐步完善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同时兼顾对其的培育和监督机制,使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稳健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