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种子法》修订内容

2019-09-10 07:22李红波
种子科技 2019年6期
关键词:修订内容

李红波

摘   要:对新《种子法》中主要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农业执法人员及种子工作者要把握新《种子法》要领,并将其熟练运用于工作中。

关键词:《种子法》;修订;内容

文章编号: 1005-2690(2019)06-0029-01       中图分类号: D922.4       文献标志码: A

种子作为农业生产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農业丰收、粮食增产的首要因素。种子的真假与好坏,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农作物的生产安全。为此,种子执法成为执法职责中最重要的部分。新的《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改动的内容较多,相应罚款额度加大。

新修订的《种子法》是在总结过去15年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顺应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加快现代种业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与新修订的《种子法》配套的规章有4个,分别是《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新《种子法》的主要修订部分谈了几点看法。

1   规定了新的主要农作物

新《种子法》中主要农作物包括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取消了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油菜、马铃薯两种农作物。

2   改革了品种引种制度

关于品种引种制度,将旧《种子法》中的相邻省改为其他省,只要是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即可互相引种,这比原来是进一步放开的,范围是更大的;同时,将旧《种子法》中的同意改为了备案,同意是许可,备案是报告,性质上是放开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让企业自主试验,并提供引种地的试验数据、报备案材料,由省厅网站公告引种区域。

3   改革了品种审定制度

新《种子法》第21条规定,建立品种撤销审定制度(品种退出机制),农作物品种凡是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由原公告部门发出公告,撤销审定,停止推广、销售。

新《种子法》第22、23条规定,国家对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并规范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编号格式。2017年8月2日,原农业部2017年第2560号公告,首次登记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共29种。

4   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一品一名

新《种子法》第27条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2012年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中首次提出了一品一名,但这次以法律明确了,而且在内容上增加了推广、销售。一个品种从生产到销售,其特征特性都应当与品种审定(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如果经检测名实不符,则按假种子处理。

5   完善了假种子界定、合并了劣种子情形

新《种子法》将原来的假种子定义第二项“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修订成了“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或者没有标签的”。此修订将种子标签的重要性大大提高,如果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一律按假种子处理。

新《种子法》关于劣种子的定义删除了两种情形,即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和杂草种子比率超过规定的。将此两项归结到劣种子前3项中,合并了劣种子情形。

6   改革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二为一,简化了条件,取消了资金要求,并且下放审核层级。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育繁推一体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审核、省级核发,但有效区域可以为全国;其他(常规种原种种子)由县级以上核发;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审批。

新《种子法》第36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生产经营档案至少要保存5年。

7   强化了种子使用者赔偿保护

由种子的质量问题、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引起的误导栽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提起赔偿。赔偿的标准有所提高,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其他损失。

8   强化了种子监督管理

新《种子法》的罚则里面,将以前的违法所得改为货值金额。罚款额度不再以违法所得来计算,而是以生产经营者的种子货值金额来计算。

8.1   假种子的处罚金额

货值<1万元的,处罚1万~10万元;货值≥1万元的,处货值的10~20倍罚款。

8.2   劣种子的处罚金额

货值<1万元的,处罚5 000~5万元;货值≥1万元的,处货值的5~10倍罚款。

8.3   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金额

货值<1万元的,处罚3 000~3万元;货值≥1万元的,处货值的3~5倍罚款。

8.4   关于未审先推的处罚金额

处罚2万~20万元罚款。

8.5   关于种子标签的处罚金额

处罚2 000~2万元罚款。

总之,在种子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但要向种子生产经营者宣传、普及新《种子法》的主要内容,还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审先推、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净化种子市场。

(收稿日期: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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