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9-09-10 19:55崔苗
科学导报·科学工程与电力 2019年6期
关键词:道德法律

【摘 要】西方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探讨源远流长,并且,长期以来自然法学派思想占主导地位。然而随着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出现了与自然法学派观点截然不同的分析法学派,他们的法律思想的对碰和摩擦,是激励我们对法律规范背后深入探索、研究的火花。

【关键词】法律;道德;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法律的性质及其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家们孜孜不倦探索的问题。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前辈先贤就已经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探讨和回答。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亚里斯多德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当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哲学上就是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关系。耶林曾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围绕着二者关系的探讨,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流派,其中最重要并有深远影响的就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古希腊人认为,城邦及其法律就像山川湖海一样,纯属大自然的现象,因而我们就应该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来把握它,城邦的伦理、风俗、习惯、法律以及信仰等要放在自然中理解。把自然法作为比较明确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始于斯葛多学派,芝诺及其追随者将自然置于其理论体系的核心地位。他们认为,自然就是遍及宇宙的支配性原则,并在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质。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存在的,是国家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并且,法律是有正义和不正义之分的。主张社会契约论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也将道德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总而言之,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看来,自然法是与人类同步并由上帝支配,其效力是高于任何制定法的。所以,道德(自然法)就是法律(人定法)的基础,违反道德的法律就不是人们应该遵守的法律,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内容,并受到道德的支配和制约。

19世纪自然法学派遭受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等冲击而短暂低迷,二战后新自然法学派开始蓬勃发展,抛弃了自然法之类的虚幻直接诉诸于道德。

在新自然法学派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就是富勒,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不仅强调道德与法律的不可分,而且法律本身的存在也需要以一系列的原则为前提。富勒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是在对法律实证主义与现实主义批判和对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超越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或有助于满足人们共同生活的需求,因此,它不服从于任何单一目的。法律是用规则治理人类的有目的的事业,这一事业要求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或者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世、可预知或不能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相一致。

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说,法律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本身就是道德的要求。从“原则”的角度看,法律与道德是统一且不可分离的。我们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功能、目的是什么等有关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二、分析法学派的观点

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律“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派的哲学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內的必然联系。

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对边沁来说,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所有这些议论都是无稽之谈。在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边沁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这里可以看成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另一种表达。为了避免混淆法和道德以及由这种混淆而产生的危害。边沁认为,在没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两种可能性。一是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另一可能是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他指出,立法的基础不是理性,而是功利,即根据“避苦求乐”的原则,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当然,在功利里面有没有道德成分就不得而知了。

奥斯丁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看待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他不否认法律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承认许多规范源自道德,但他认为道德与法律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确定法律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道德是一种劝告和忠告的性质,人们可以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国家的法律是一种命令,人们则一定要遵守。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有是以适当的方式颁布,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有名的“恶法亦法论”。他指责把法与道德混淆的倾向,讥讽它是产生无知和困惑的来源。

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并没有如此“纯粹”,他承认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即主张严格区分“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是指这样一个简明的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凯尔逊从实证主义出发,力求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考虑,纯粹探讨法律,“纯粹法学”由此得名。他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即由国家制定的实际存在的法律。纯粹法学由于主张法律和正义应作为两个不同问题来研究,就被怀疑是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事实上,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决不是反对法律应是正义的要求。他确认,法律只是法的规范的总和,而规范的效力永远来自规范。法律与现实毫无因果关系,只能是在法律本身吸取力量和发生效力。法只局限于从结构上分析法的规范本身,而不可越雷池一步。

三、小结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中的基本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它们都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统一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它们的存在,是为了我们更好地追求幸福、更自由地生活。我们不能将其截然对立、分离,特别是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当立法者所立之法不符合道德的内容,我们将面临法律与道德的难题,并且,人们将在心理上排斥对“恶法”的遵守,渐渐法律将失去它的效力;更不能将所有的法律都诉诸道德,有时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公共安全、经济效益等,而不是以一定的道德规范为基础。最理想的状态是立法者、司法者们持自然法思想,立法、执法过程中多多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道德内容;对于执法者和普通公民,应当按照分析法学派观点,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维护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徐爱国,汪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崔苗(1989.0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助教,硕士,专业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者单位:四川武警警官学院军事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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