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妮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e)面积为14919平方公里,人口1167242人(2015年),宗教信仰为天主教、基督新教和伊斯兰教,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和德顿语。全国划分为13个行政区。
一、东帝汶警察发展简史
东帝汶警察部队的建立与东帝汶国家的建立及国家政治形势密不可分。
自16世纪起至21世纪初,东帝汶先后经历了葡萄牙和荷兰的殖民统治时期、日本占领时期和印度尼西亚占领时期,以及之后严重的内战时期,导致严峻的社会动荡。1975年,随着葡萄牙殖民帝国的解体,东帝汶的解放运动开始兴起。主张独立的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主张同葡维持关系的帝汶民主联盟、主张同印尼合并的帝汶人民民主协会三方之间因政见不同引发内战。1975年11月,东帝汶革命阵线单方面宣布独立。同年12月,东帝汶被邻国印度尼西亚出兵占领。1999年,印尼、葡萄牙和联合国三方就東帝汶举行全民公决签署协议。之后,联合国主持东帝汶全民公决,选择是否接受在印尼内的特别自治,或脱离印尼。投票后,亲印尼派和独立派发生冲突,导致大规模暴乱,并迅速蔓延至全国,东帝汶局势恶化。由于形势严峻,1999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成立以澳大利亚为首的多国部队。约8000人的多国部队于9月20日正式进驻东帝汶,与印尼驻军进行权力移交。10月,印尼人民协商会议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东帝汶退出印尼。同月,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the United Nations Transitional Administration in East Timor -UNTAET),全面接管东帝汶在权力过渡期间的内外事务。2002年4月举行总统选举,独立运动领袖夏纳纳 ·古斯芒当选。2002年5月20日,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正式宣布独立。
正如东帝汶国家的建立一样,其警察部队的建立也得益于联合国的支持。2000年初,在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的主导下,联合国开始启动东帝汶警察的招录和培训工作。2001年8月10日,东帝汶警察局(East Timor Police Service)正式成立,东帝汶警察与驻联合国的维和警察一起工作。2002年5月,东帝汶警察局更名为现在的名称——东帝汶国民警察(Timor-Leste National Police),并继续在联合国的帮助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在全国各地提供安全保卫和维持治安,塑造一支可靠、专业和公正的警察队伍。东帝汶国民警察的缩写为PNTL,是葡萄牙语Polícia Nacional de Timor-Leste的首字母缩写。
2006年8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704号决议,授权成立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United Nations Integrated Mission in East Timor),接管东帝汶维和与治安方面的工作。随着安全形势日趋好转和国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高,联合国维和警察从2009年4月开始逐步向东帝汶国民警察移交警权,并于2011年3月27日完成全部警权的移交,东帝汶国民警察开始全面承担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治安的职责,联合国维和警察部队只负责向其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根据联合国授权,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的任期于2012年2月26日结束,同年12月,特派团所有兵力全部撤离。
截至2018年上半年,东帝汶共有3754名警察,其中女性警察约601名,占总人数的16%。2018年3月27日,东帝汶国民警察庆祝成立18周年。
二、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支援
由于长期动乱,东帝汶警察机构的建设离不开联合国的扶持和国际社会的支援。国民警察建立后,联合国维和部队和澳大利亚为东帝汶的警察和军队提供了持续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
英国和澳大利亚政府以及一些个体商人在2003年共同启动了东帝汶国民警察发展项目TLPDP(The Timor-Leste Police Development Program),旨在指导其警务工作和培训人才队伍。该项目于2010年结束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并没有中断对东帝汶警察的帮助,继续实施其对东帝汶的警察发展项目,以提高东帝汶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近几年,在澳警方的协助下,东帝汶警察开展了有关指挥、控制、协调、侦查、领导力等一系列警察培训。同时,澳警察也为其提供直接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并在社区警务和处理家庭暴力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指导。2016至2017年,为加强东帝汶警方与政府其他机构的协作能力,澳警方帮助其建立了诉讼联络官机制,以改进和完善调查员的管理,提高惩处犯罪的效率。
在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撤离后,东帝汶在促进社会稳定、提高安全执法部门能力、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面临巨大的挑战。为此,美国国际开发署(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缩写:USAID)为东帝汶安全部和警察部队的能力建设提供了帮助。开发署为安全部配置了一名高级法律顾问,负责帮助两个部门建立纪律、审计、监管等方面的体系,并培训调查员。
三、组织机构
(一)法律依据
东帝汶独立建国后,国家政府专门颁布过三次法令,对国民警察的性质、职责、权限、组织机构、武器使用及警衔和职务等进行了规定,并说明了形成法令的历史背景。
第一次法令为2004年5月5日颁布的《政府法令-法律2004年8号:东帝汶国民警察组织法》,该法令是在经历了巨大的创伤后东帝汶对重建国家机构和恢复社会秩序作出的努力。法令体现了对建立一支能够维护社会安全、人民生活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警察力量的迫切需要。
但东帝汶的局势依然脆弱。2006年,东帝汶发生了因军队士兵抗议引发的骚乱事件,警察总部遭遇袭击,多名警察身亡。2008年2月还发生了领导人遇袭事件。2006年的危机给东帝汶的警察力量带来了重创,政府意识到国家需要对警察机构进行深刻的改革,重组和完善警察组织机构,要在组织、纪律和训练方面按照军队标准建设,把警察力量建成一支战斗力强、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队伍,但在性质上仍保持警察而非军队属性。同时,2008年,领导人遇袭事件让政府意识到,在紧急关头,警察机构与军队及其他安全机构(主要指国防部和国家情报局)的协调与合作至关重要,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将警察机构纳入国家综合安全体系。据此,政府修订了第一次法令,于2009年2月18日颁布了第二次法令,名为《政府法令-法律2009年9号:东帝汶国民警察组织法》。该法令规定东帝汶国民警察部队隶属于国防与安全部,职责为捍卫国家民主的合法性,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09年9月7日,颁布了第三次法令,名为《政府法令-法律2009年28号:东帝汶国民警察工资薪水计划的修订》,在第二次法令的基础上就警察收入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体现了国家形势趋于平稳后政府规范和加强国家机构建设取得的进展。
以下为第二次法令中规定的国民警察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二)机构设置
国民警察部队由一名局长(The General Commander)和一名副局长(The Deputy General Commander)领导,两位最高领导的警衔均为警监,他们由安全部提名推荐,警察高级委员会提出意见,最终由内阁任命。组织机构设有咨询监察机构、总部、特殊任务部门、区警察局和培训中心共五大类部门。
1. 警察高级委员会The Superior Council of Police
委员会属于国民警察的咨询与监察部门,由警察总监、副总监、监察长、行动队队长、行政局局长、特警队队长、水警队队长、边防队队长、情报局局长、犯罪调查局局长、警察培训中心主任和13个区警察局局長组成。通常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紧急情况下,警察总监可视情召开或者应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召开,就有关纪律或涉及国家警察职业地位的事宜进行商讨并提出意见,如有关警察总监和副总监任命的提议,有关薪资体系和人事变动、警务服务、训练计划、训练课程、纪律处分、免职、授予奖项等情况的提议。
2. 监察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Inspectorate
该办公室也属于国民警察的咨询与监察部门,直接向警察总监负责,由一名总警督(Chief Superintendent)领导,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审核、评估、调查警务行动的合法性和效率,检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依据监察结论实施纪律处分,执行警察总监关于作风纪律的决定,向警察总监汇报违纪事件和因公受伤或死亡事件等。
3. 警察总部The General Command(地点在首都帝力)
总部由五个部门组成:行动总队(Operational Command)、行政处(Administrative Command)、局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General Commander)、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 Desk)、司法局(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其中,行动总队由一名总警督领导,下设国家行动中心(National Operations Center)、社区警务处(Community Police Department)、交通与道路安全处(Traffic and Road Safety Department)、武器与炸药使用处(Weapons and Explosive Department)。
行政处由一名总警督领导,下设行政与计划处(Administration and Planning Department)、财务与预算处(Finance and Budget Department)、后勤处(Logistics Department)、人力资源处(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4. 特警队The Special Police Unit
特警队由一名队长(Commander)和一名副队长(Deputy Commander)领导,队长的警衔为总警督(a Chief Superintendent)。必要的时候,特警队必须配合国防力量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比如保障政要人员安全、管控边境地区、应对自然灾害、镇压暴动、派遣执行国际任务的力量及反恐等。机构包括四个部门:治安营(Public Order Battalion)、近身安保连队(Close Protection Company)、特殊行动连队(Special Operations Company)、支持保障排(Support and Services Platoon)。
5. 水警队The Maritime Unit
水警队由一名警督(Superintendent)领导,负责监管沿海区域和海域,主要工作职责为打击海上贩毒、贩卖人口、非法移民、非法捕鱼,保护水域安全与水域资源等。
6. 边防巡逻队The Border Patrol Unit
由一名警督(Superintendent)领导,负责保障边境地区的安全,主要工作职责为边境巡逻、出入境管理等。
7. 情报局The Police Intelligence Service
由一名总警督(Chief Superintendent)领导,负责保障警务情报体系的顺利运转。主要工作职责为情报工作培训,搜集、分析和研判情报,情报研究和犯罪研究等。
8. 犯罪调查局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ervice
由一名总警督(Chief Superintendent)领导,负责预防犯罪、犯罪调查等。主要工作职责为犯罪调查培训、犯罪案件调查、监视可疑人员、活动或者可疑场所。
9. 地区警察局District Commands
东帝汶划分为13个行政区(District), 分别为帝力(Dili)、欧库西(Oecussi-Ambeno)、利基卡(Liquica)、马纳图托(Manatuto)、包考(Baucau)、劳滕(Lautem)、波波纳罗(Bobonaro)、埃尔梅拉(Ermera)、阿伊莱乌(Aileu)、维克克(Viqueque)、科瓦利马(Cova-Lima)、阿伊纳罗(Ainaro)、马努法伊(Manufahi)。每个行政区设置警察局,因此共有13个区级警察局,每个警察局由一名局长(总警督或警督)和一名副局长(警督或副警督)领导。每个警察局的具体部门设置包括:
行动与信息科Operations and Information Section
行政科Administrative Section
道路交通安全科Road Traffic and Safety Section
犯罪调查科Criminal Investigation Section
司法科Justice Section
机动队Reserve Force
警务站Police Stations
10. 警察培训中心Police Training Centre
该中心由一名总警督領导,承担所有警衔级别警察的培训,培训涵盖道德、文化、体能、技术、专业方面。课程包括培训课程、专业课程、进修课程、晋升培训课程。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通知培训、设计培训内容,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协调国家司法部设计犯罪调查方面的培训课程。
培训中心由联合国出资建立,接受澳大利亚、日本、葡萄牙和美国的支持。2009年9月11日,培训中心移交东帝汶国民警察。
四、警察招录与培训
(一)招录
警察机构通过国家报纸、社会媒体向全国各地发布招录信息。申请人应为18~25周岁的公民,高中毕业,单身,无文身,无犯罪记录。
经过初步审核后,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将接受笔试、体能测试、心理测试、面试和体检,其中一项不合格即不能入警。
(二)培训
初任警官培训时长六个月,其中队列训练六周,培训16周,见习两周。培训期间,学习课程包括法律、警务专业、社会行为、体能、射击等。警士的培训为九个月。
五、领导职务名称与警衔级别
(一)主要领导职务名称:
警察总监 General Commander
警察副总监 Deputy General Commander
区警察局局长 District Commander
特警队队长 Commander of the Special Police Unit
边防巡逻队队长Commander of the Boarder Patrol Unit
行动队队长Commander of Operations
犯罪调查局局长The head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ervice
情报局局长The Head of the Police Intelligence Service
(二)警衔
警衔分为3等13级,如下表。
六、警务工作建设重点
自2009年起,在联合国的监管下开展社区警务工作。2014年,随着联合国在东帝汶的最后一支维和部队撤离,东帝汶国民警察开始独立发展社区警务模式。
东帝汶警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建设以社区为主导的警务,这也是东帝汶警务工作的特色。东帝汶警察社区警务的工作原则称为VIP(Viziblidade= Approach, Involvimento = Engagement, Profeisonalismu = Professionalism),字母对应的单词为葡萄牙语,意思为“方法、投入、专业”。
东帝汶国民警察局与亚洲基金会(TAF)建立了合作关系,该机构自1992年起一直帮助东帝汶警察推广社区警务工作,旨在加强东帝汶警察有关地区安全的意识,提高警察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加强警察和民众的联系以及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交流,由此维护国家和平、稳定和公正。另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警方也对东帝汶的社区警务工作提供了很多支持。
(责任编辑: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