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依法撤销

2019-09-10 07:22张趁心
资源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李某罚款

张趁心

案   例

某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村民李某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占用耕地310平方米建超市。该局立案后,经过调查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占地,遂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考虑李某仅仅是占用310平方米罚款也就是31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便没向李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间,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局又向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100元,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县自然资源部门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事先告知李某听证权,属于程序违法,判令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疑   点

1.行政机关没有事先告知被處罚人听证权,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2.如果没有告知听证权,但是实体正确,是否能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分   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做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决定当属无效。

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中可以看出,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告知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义务,是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程序。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现如今,听证制度已成为规制行政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加大数额的罚款等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而且还应该给当事人法定的听证申请时限,以确保其充分行使听证权。在听证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只有待听证期满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31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按建筑物造价每平方米800元计算,价值24.8万元,拆除后对李某来说,其影响远远超过多数较大数额的罚款。如此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得不到相对较轻的处罚所能够得到的权益保障,显然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对相对人也极为不公。

因此,本案被告在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事先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正确。(作者单位:西华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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