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沈文
前言
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南县初中二年级少年罗某因为和父母发生争执,拿起父亲工作用的锤子将自己的双亲锤杀。这是湖南省近一个月内的第二起未成年人弑亲案件,就在同年的12月2日,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在家中将母亲杀害。上述案件只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正呈现出更多发化、更低龄化、更暴力化等趋势。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正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某省A市中心城区为样本,对该区域内一定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实证调查研究。
一、A市中心城区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分析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只对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和成年人一样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因此,笔者与A市中心城区检察院联系,获取了2016年至2018年该区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资料和案件信息,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通过整理,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区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共969件/1868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在14岁至16歲之间的共28件25人,占比2.8%,16岁至18岁之间的共368件652人,占比37.9%;审查起诉的案件共1460件2774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在14岁至16岁之间的47件101人,占比3.2%,16岁至18岁之间的472件885人,占比32.3%。可见,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与该区犯罪总量的比重是相对稳定的,该区未成年人犯罪以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这个区间的人为主。另外,在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男性占据绝对比重96%,从犯罪性质来看,该区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强奸等,涵盖了从社会秩序、公私财产以及人身生命安全权利等非常广泛的法益范围,且集中于自然犯罪的领域,行政犯罪领域相对很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态势
通过对A市中心城区未成年人犯罪具体案件的研判,笔者认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正呈现出以下新态势。
(一)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发生的随意性更强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这类犯罪多具有较强的突发性、随意性。A市中心城区样本统计期间,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54%,且盗窃金额大多不是很大,多属于顺手牵羊、一时起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中占据着约40%左右的比重。近年来,该区检察机关共处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嫌疑人共134人,其中小学生15人,初中生101人,中专生18人;处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嫌疑人共42人,其中16人为酒后寻衅滋事。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是受到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影响,一时激动,群起相应,同时又缺乏对自己行为性质、行为程度的清醒认识和控制,从而导致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治安、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造成了较大的侵害。近年来,这类犯罪案件的情节可以说更加疯狂、随意,比如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仅仅因为某同学瞟了他一眼,就认为该同学看不起他,在放学后拦住该同学进行肆意殴打致其重伤。暴力犯罪与群体犯罪通常是伴随发生的,未成年人群体性犯罪问题尤为突出。
(二)性犯罪的发案数量和严重程度日益增加
2016年至2018年间,A市中心城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25件57人,其中涉嫌强奸罪17件31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罪2件2人;涉嫌组织、协助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6件24人。在未成年人性犯罪中,“约会强奸”已成为主要表现为恋爱约会强奸和酒醉强奸。恋爱约会强奸和网络约会强奸,是男女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的背景下,男方在女方坚决反抗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可分为以下情况:一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约会时发生的强奸;二是强行与恋人发生性关系;三是曾经为恋人关系的男女在一方欲终止恋爱关系时男方利用约会时机实施强奸。酒醉强奸。即在约会时劝女方大量饮酒将女方灌醉后与之发生性关系。三是网络约会强奸。即利用网络进行约会,男女双方并非恋人,只是在网络上相识后进行约会并约会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该看到,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方式正逐渐成人化。
(三)利用网络犯罪成为新兴的犯罪手段
狭义上的网络犯罪,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其危害的是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为恶意攻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广义上的网络犯罪还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网上诈骗、电子盗窃、敲诈勒索网友、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非法架设网络游戏私服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是广义上的网络犯罪,即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这类案件虽然不多,但几乎每一个案例都有相当的典型性。如被告人曾某某(17岁)在家中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使用黑客软件侵入学校网站,建立非法管理员帐户并且对学校网站网页进行篡改,对网站数据库进行删除,导致学校网站主页板块显示混乱,文章内容被删,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日常办公。被告人张某(16岁)在互联网中华玄幻网上注册用户名“龙飞凤舞”后,将淫秽小说《当代警察风流记》全文转载至中华玄幻网,该小说点击总量为53190次。这些案例的未成年被告人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少数为在校生或刚毕业不久。
(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增强
在调查样本中,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而根据犯罪学的理论与实践,犯罪的年龄越小,犯罪的次数越多,未成年人以后成为职业犯、常习犯的几率就越大。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几率在45%至65%之间。也就是说,如果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未成年犯罪人未来有一半左右的人将再次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和社会环境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得重要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偏激倾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坑蒙拐骗、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目前我们的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同时,目前重考试成绩、轻道德人格培养的家庭教育模式,更进一步加剧了未成年人健康品格的缺失。大多数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严重欠缺,缺乏与孩子应有的沟通,不了解孩子平时与谁交往,当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时,非打即骂,反而拉大了与孩子心理上的距离,加剧了孩子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这些家庭和社会的不良风气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引诱他们建立不健康地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自身心理素质不强,抵御能力差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限于年龄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尚未形成健全的人格,其客观辨认社会事物、理性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于成年人弱很多,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和行为品格普遍不稳定,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通过对各种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有几下几种:一是好奇心理作祟。未成年人初入社会,经不住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如一些聚众斗殴犯罪和涉淫犯罪中常见此类心理情结。二是逞强好胜、义气用事,这类犯罪通常属于激情犯,事先没有周密的考虑和精心策划情节,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但这类犯罪往往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三是存在自卑心理,承受挫折能力较弱。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学习成绩较差、家庭经济情况或者家庭和谐情况不良,与其他同龄人相比形成较大的反差,进而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自卑感,自信心不足,甚至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他人的认同感。
(三)法制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效果还不明显
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工作机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导致对未成年人普法的效果并不好。尤其是当前我国的义务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要模式,学校教学大多唯智育为重,很多学校的法制课程只是僵化地完成试卷交差,甚至让家长代替学生完成法制作业,致使法律教育流于形式;学校日常管理不到位,表现为不能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问题进行抑制。因而,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十分淡薄。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教育挽救机制。未成年人时期是人生刚刚开始的阶段,如果不能对他们进行良好的教育,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样,如果不能对失足的未成年人及时挽救,则他们将越陷越深,可能无法再回归社会。目前我们通常采取轻缓刑罚、社区矫正、治安处罚等方式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但事实证明其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这些做法的效果是不能證实。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不仅要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严厉性,更应当赋予他们重回社会的希望和能力,这需要心理治疗、技能培训、人力资源调配等各种社会机能的共同协作。但是,显然我们目前在这些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于是就造成了失足未成年人想回归社会却没有能力过正常生活,或者想回归社会而社会不接纳的现状。
四、对策建议
面对当前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应当努力做好以下方面:
(一)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和学校预防
首先,自我预防是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这就要求我们的未成年人具有健康的、正常的心理素质。要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未成年人精神教育,让未成年人树立自强自立意识,树立善良的社会责任心,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培养健全的人格,做到遵纪守法,特别在结交朋友时能够鉴别良莠。其次,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能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能给孩子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要引导孩子把旺盛的精力投入到正当活动中去,自觉远离不良行为;家长还要经常主动与学校联系,保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一致性,形成家校教育管理的合力。再次,学校应当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之一。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心理、行为特点及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尽快由目前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努力克服和扭转重智轻德的不良倾向;要对学生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学生参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观看法制教育录像,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让中专生沐浴“法律阳光”;要积极引导学生,通过注意观察了解学生日常表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言行,及时遏止不良苗头性倾向。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专门办案体系
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始终坚持保护、挽救、教育的基本原则。首先,司法部门应当尽可能依托女性办案小组专门办理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用女性特有的气质尽量减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二次心理伤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引导失足未成年人走出犯罪的心理阴影;办案过程中要认真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要帮助提供法律援助,不希望声誉受损的应当为其保密。其次,充分利用“检调对接”“诉调对接”等调解机制,努力化解犯罪引发的各种矛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当事人和解的,可以适当扩展从轻从缓量刑的范围;对于难以调和的矛盾,诉讼要及时进行,不能“久调不决”。再次,司法机关要与其它部门主动对接,共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处理工作。司法机关要积极地与辖区内的各类学校建立预防学生犯罪的协作机制,明确双方在在校学生犯罪预防、移送、教育和挽救等方面的职责,将预防和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职责落实到部门、具体到个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考评标准;司法机关还可以会同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学校执行合作机制的情况,通过法律建议、联席会议、调查报告等形式及时督促校方抓好在校学生犯罪预防工作。
(三)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要积极整合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区、舆论媒体等社会资源,建立预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工作体系,形成社会群防群应机制,努力达到“三个到位”:一是社会环境到位。相关部门要针对一些违规网吧、娱乐会所等容易诱发犯罪的重点场所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传播色情、暴力的出版物、电子信息游戏软件等产品,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二是就业帮扶到位。未成年人最终还是要走向社会工作岗位,而有过犯罪经历的,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现实中仍然会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成才带来不良的影响。而未成年人对于国家未来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人力资源和劳动部门要高度关注失足未成年人的就业问题,主动作为,积极引导他们走向社会。三是联系到位。以往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理采取的是行政部门之间“单位-单位”的二元模式,作为当事人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事实上是工作的对象,因此要转变这种二元模式为“单位- 家庭”的多元化模式,充分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应对中的主体作用。
综上,我们要通过社会宣传、就业促进、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努力,切实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为失足未成年人搭建一条回归社会的“黄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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