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商业银行股权业务的风险浅析

2019-09-10 07:22张建军
产权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非上市监事公司法

张建军

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省相继出台了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員会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17〕99号)以及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1号令)两个文件,分别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规范了商业银行股东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2019年4月26日,银保监会最新下发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是提出要求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

随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管理的商业银行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多,日常为商业银行提供的初始登记服务和股权变更登记服务的业务量也随之大增,伴随的股权变更过户、股权出质、司法查封等方面的业务风险也在加大。依据《公司法》规定以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与其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的差异,对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的非交易过户风险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1  发起股东转让股份时,对公司成立时间有不同要求

(1)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3)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在实际业务中,我们就要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系统或者查看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来判断发起股东持有的股份能否转让。若不符合规定,则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办理转让。

2  股东转让股份后,公司股东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1)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依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参照上述规定,针对股东人数较少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就要十分慎重,应确保在股权转让过户后股东总人数不少于两名。针对银行类非上市股份公司或其他金融类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后,要确保股东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3  股东转让股份,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商业银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有着特殊的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因此,在办理托管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时,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董事与监事身份很好判断,但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往往不好把握,容易疏漏。在这个方面首先要查询工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披露以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还应要求托管企业提供公司高管人员的具体信息进行核查。二是严格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决不能逾越红线。三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离职时间不好把控,离职后半年内时间段就不好确定。这种情况有三种:一是在托管机构托管前已离职半年时间;二是托管前已离职,但时间不足半年时间(这种情况最容易疏忽,因企业提供资料中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名单中);三是托管后办理离职已半年时间。面对这些情况,实际工作中应多方面入手查询,首先查询工商信息系统查看变更信息中的变更日期,若没有登记就让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相关内容信息。仍然查不到离职具体时间的情况下,需企业提供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以及经理办公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聘的决议和纪要。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才能转让其持有股份。

在办理托管的商业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时,除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外,还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在满足离职半年后才能办理转让。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股份累计应符合规定比例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股份应注意以下两点:

(1)“任职期间每年”定义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的元月1日到12月31日。

(2)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符合转让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可能会做多次转让。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办理业务中要防范股东累计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法》中的规定比例或者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比例。

5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会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些股份公司会在章程中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股份做出严于《公司法》的约定情形,并且股东转让股权还要有附带条件,我们在办理业务时要特别注意,按章程约定执行。二是,也有一些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股份做出比《公司法》规定宽松的约定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仍然要按《公司法》规定执行,而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办理。

6  公司股东转让的股份是否涉及股权质押、抵押、冻结

托管机构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会存在公司部分股东把持有的股份进行股权质押或抵押,进行融资的情况(其中由于商业银行股权质地较好,质押情形尤为突出)或者公司某些股东的股份因特殊限定条件存在一定期限的冻结期。对上述这些股东的股份,在实际工作中要做重点标记和备查,在没有办理出质注销和解除限定条件的情况下,绝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要防范风险发生。

7  公司股东转让的股份是否涉及法院执行查封以及司法轮候

托管机构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中,若涉及司法案件的,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对股东持有的股份等财产进行查封,法院会要求托管机构协助执行。若股东涉及的案件比较多,其股权被查封的法院就会有多家,這样就存在司法轮候的情况。

该条同上述的第五条一样,这两种情况股东的股份转让是严格受限制的,要引起我们托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把控风险。

特别说明的是,法院要求我们托管机构协助执行查封股权情况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查封的股权已在托管机构托管,这种情形按照司法文书要求协助予以冻结;另一种是被查封的股权没有在托管机构托管,这种情形切记我们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截至目前,该企业股权没有在托管机构进行登记托管。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8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是否涉及国有法人股转让

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要了解和查询其股份是否属于国有股份。实际工作中要通过查询该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以及其章程中的股东构成情况来确定。

若转让的股份属于国有法人股,就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评估备案和进场交易的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9  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东是否属于公司主要股东

该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行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1号令)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综上所述,对于工作中涉及的九个方面股份非交易过户的风险点,要求我们托管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按照业务流程,严格审核托管企业提交的资料,做好托管企业情况备查,杜绝风险发生,为托管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登记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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