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 要做到四个“注重”

2019-09-10 07:22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19年8期
关键词:注重精神病人要件

李奋军

精神病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损坏财物等肇事肇祸案件在基层派出所接处警中时有发生。民警在执法实务中要注重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与普通公民违法犯罪案件在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实体处理、以及行为人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差异,对症下药,才能实现执法的公正性。

一、注重调查取证的特殊性

在办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中,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规定调查取证。但由于精神病人缺乏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能力以及行为的自我控制能力,获取精神病人作为行为人供述这一直接证据的难度相当大。即使有口供存在,口供的可信度也相当低,甚至都不具有证据资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的证人资格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于其缺乏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而排除其证人资格。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供述材料是否排除证据资格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无论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供述,都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性质决定了精神病人的供述一般情况下可信度较低。这就要求民警要转变取证思路,要将获取证据的重点由直接证据向间接证据转变。

在侦查实务中,通过社会调查获取行为人是否为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通过警犬技术搜查实物证据,通过DNA技术鉴定血迹,及时提取现场足迹、指纹、作案工具等等都是获取间接证据的有效方法。间接证据之间只要形成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同样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精神病人对违法犯罪行为本身缺乏认识能力,其反侦查能力相对较低,获取血迹、鞋印、作案工具等间接证据相对于普通人违法犯罪较为容易。因此在仔细进行现场勘验的基础上注重提取各种有效的实物证据是侦破案件的有效途径。

在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要对其依法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依法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治安)责任能力。要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委托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可靠的鉴定意见,要防止轻率地将精神病鉴定意见作为排除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二、注重案件定性的特殊性

按照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之间形成一种递进式关系。在构成要件中,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主要是客观条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违法性的判断。在具备违法性的基础上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定性同样要按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断。从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看,精神病人对受害人的加害行为往往符合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精神病人缺乏主观故意,缺乏对所实施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能力,决定了精神病人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心理基础。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符合刑法分则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在没有违法犯罪阻却事由的情况下,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性质就社会危害性而言仍然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需要注重的是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这意味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分则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的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立案调查。在侦查中如若经鉴定行为人确为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只是获得了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但没有民事责任的豁免权。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断有利于解决实务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有案不立的问题。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要先按照法律规定报立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解决案件受害人状告无门的问题。

三、注重实体处理的特殊性

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缺乏违法犯罪的故意,在法律豁免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没有豁免精神病人及其監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实体处理的关键就是解决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精神疾病本质上和其他普通疾病一样,也是病。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而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精神病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人权的保障程度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同情弱者也是公民正义感的体现。在实体处理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正确归责。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能调解处理的尽量进行调解处理,方能案结事了。

作为派出所民警,笔者曾经办理的精神病人石某伤害高老太太一案很有典型性。被侵害人高老太太73岁,在村口经营着一家小商店维持生计,31岁的行为人石某原本是一名品学兼优、貌美如花的大学生,大学毕业后不幸卷入传销组织,被套巨额钱财后精神失常,以前就有殴打父母和邻居的行为,多次送精神病医院救治无果。2018年4月26日中午,石某精神病再次发作后,在高老太太的商店里强拿硬要。高老太太年事已高,因未及时满足石某的要求,石某顿生怨恨,将高老太太打了几个耳光致其昏迷住院。高老太太的女儿杨某要求石某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遭到拒绝,引发杨某的强烈不满遂要求派出所处理。经调查,致伤高老太太确系石某在病发的情况下所为。

鉴于石某是精神病人,在案件处理中既要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法律的宽容性。为此,笔者首先引导石某的父母正确认识石某殴打他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自己因看管不力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引导受害方高老太太及其家属认识到违法行为人是精神病人这一特殊性: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缺乏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谴责性;对患病的石某,我们应抱有一分同情心。经过不懈的努力,高老太太的子女很快放弃了误工费、护理费等诉求,只要求石某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石某的父母也认识到自己看管不力的责任,主动承担赔偿了医药费。本案实体处理中采取了刚柔并济的策略,使得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办理中,往往精神病人家属经济条件都比较差,过高的赔偿要求根本无法承担,单纯地裁决处理可能引发民事诉讼案件或行政案件,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民警在案件的实体处理方面,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要做到能调解则调解,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注重精神病人权利的社会保障

很多农村地区,由于信息闭塞,监护人往往缺乏国家关于精神病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有效信息。作为承担着精神病人管理职责的基层派出所,不仅要在日常的办案之中保障其权利,还要注重协调社会力量保障精神病人的各种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精神病人并未得到有效的治疗。有些后天性的精神疾病经过精心治疗是可以治愈的。但是因为精神病人的不配合,家属将其送精神病院救治存在困难。基层派出所可以就此进行积极协调。一些精神病人长期患病,但家属没有为其办理残疾证,很多社会福利无法享受,民警可以协调民政部门、残联等社会福利机构帮助其办理相关证件,解决其应享有的社会福利待遇。对于长期流浪的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及时协调社会救助机构对其进行安置,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存权,也能及时消除对社会的危险性。这些工作或许有时是民警的“分外之事”,但做好了这些“分外之事”,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危险,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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