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遏制电商随意“砍单”

2019-09-10 07:22
宁波通讯·综合版 2019年8期
关键词:下单经营者损失

茶博士語:

《工人日报》讯,日前,湖南永州消费者周先生投诉:“大半夜花了很长时间下了单,本来以为捡到了便宜,没想到第二天鸿星尔克发公告说价格异常不发货,过了一周多后又给我‘砍单’了。”“砍单”,是指在网上购物提交订单付款之后,又被商家取消了订单。周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后,被商家以商品缺货、系统出错、操作失误、订单异常以及产品质量等理由“砍单”的情况时有发生。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且听各位茶客见解。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电商“砍单”砍掉了诚信。面对电商信誓旦旦的宣传,消费者下单付款,可商家转身随便找个理由就把单“砍”了,这不是拿消费者当猴耍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9条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电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法律角度讲,商家发布商品信息,是一种典型的要约行为。当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企业就应按照合同发货。即使商家的确存在过失,也应由其单方面承担责任,不能让消费者埋单。然而,一些电商却利用自己的解释权找理由砍掉消费者的付款订单,构成了以格式合同减轻或消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法评判,电商“砍单”砍掉了诚信,砍掉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环境和秩序,砍掉了消费者权益,这种单方“砍单”行为是无效的,应该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弥补消费者损失。

张淳艺(河南省漯河市):商家随意“砍单”缘于无须埋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去年,北京消费者在饿了么订餐后被取消订单,于是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处饿了么赔偿500元。该案对于广大消费者具有镜鉴意义,表明取消订单要求赔偿并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在现实中,由于担心维权程序烦琐,害怕得不偿失,广大消费者在遭遇“砍单”后大都选择忍气吞声,很少与商家较真。商家则往往象征性地补偿一些“优惠券”,就能将消费者打发;有的干脆自行取消订单,不给消费者任何解释。违约“砍单”而又无须埋单,使一些不良电商更加肆无忌惮,对于合同关系和契约精神缺乏敬畏,甚至将“砍单”当作营销套路。其实,消费者除了诉诸法律,还可以用脚投票,用消费评价和消费选择惩罚、反制电商,让电商在乱“砍单”的同时也砍了自己的信誉和市场。只有消费者主动维权,勇于较真,才能促使广大商家尊重消费者权益,不敢随意糊弄。

王琦(河南省漯河市):电商随意“砍单”暴露出监管漏洞。电商“砍单”现象多发,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而一些电商平台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只当没看见,致使电商“砍单”行为越来越任性。电商成了霸王,消费者则任人宰割,如此发展下去还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这说明网络平台交易还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相关部门和电商管理平台必须切实承担管理责任,不能坐等“民举”,而应主动出击,对于随意“砍单”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依法核实之后,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手段予以惩戒,让其在消费者面前亮亮相,并可引入征信机制。只有坚决制止其侵权行为,切实提高违约成本,使商家“赔了夫人又折兵”,才能有效遏制随意“砍单”现象,更好地维护网络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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