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辉
在世界范围内,袭警行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警务活动。各国刑法基本上都对袭警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但受各自国情、历史、法律传统影响而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倾向于采用“非独立罪名”模式,即在刑法规范中不单独设立“袭警罪”罪名,而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该立法模式又被称为“隐性规制”模式。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独立罪名”模式,即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的“袭警罪”,该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显性规制”模式。
一、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妨害公务罪”罪名来惩处袭警行为,并没有将袭警这一特殊行为单独列为“袭警罪”。有的国家将妨害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区分,根据妨害特定警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对相关袭警行为处以不同的刑罚;有的国家规定对妨害警察执行公务行为的惩罚,明显重于对妨害普通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体现了对警察执行公务行为的特殊保护。
(一)法国
法国刑法虽然单设“袭警罪”,但在妨害公务罪中对各种袭警行为所引发的不同后果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相应的刑罚也分为罚金、有期徒刑。
附:法国刑法典(1994年生效,节选)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第一节 由个人实行的行贿、受贿罪
第二节 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
第433-3条 (1996年7月22日第96-647号法律)针对司法官、陪审员、律师、公务助理人员与司法助理人员、宪兵军职人员、国家警察公务人员、海关官员、监狱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行使公共权力或负责公共事业的人在其履行职务之时对人身或财产以实行重罪或轻罪相威胁,如此种威胁系反复实施或者是用书面文字、图像或其他物件来具体表现,处2年监禁并处30000欧元罚金。以死亡相威胁的,或者以侵害对人有危险的财产相威胁的,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75000欧元罚金。
为获得本条第一款所指之一人或者经选举担任职务的人完成或放弃完成其职务、任务或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活动,或者完成或放弃完成因其职务、任务或职责提供方便的行动,或者为了使前述人员滥用其真正的或设定的权力,以图从权力部门或公共行政部门获得区别于他人的待遇、工作职位、市场、合同,或其有利之决定,从而采取威胁或暴力或者进行其他恐吓行动的,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150000欧元罚金。
第三节 窃取或隐匿存放于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
第433-4条 毁掉、隐匿或窃取因职务而交付给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负责公共服务事业任务的人、公共财务会计人员或公共寄存保管人员或他们的属下的文书、凭证、公共或私人资金、票据、材料或相应的凭据及其他任何物品的,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00欧元罚金。
前款所指犯罪未遂,处相同之刑罚。
第四节 侮辱罪
第433-5条针对履行职务中或履行职务时的负责公共服务任务的人,使用言语、动作或威胁,使用未公开的任何性质的文字或形象,或者寄送任何物品,足以伤害其尊严或者足以伤害对其所担负的职务应有之尊重的,构成侮辱罪。侮辱罪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7500欧元罚金。
针对行使公安司法权力的人进行侮辱的,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7500欧元罚金。
(1996年7月22日第96—647号法律)如在会议上进行侮辱,构成本条第一款所指侮辱罪处6个月监禁并处7500欧元罚金;构成本条第二款所指侮辱罪的,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15000欧元罚金。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
第433-6条 对为执行法律、公共权力机关之命令、决定或拘留、传唤、逮捕通知书而正在履行职务的公安司法人员,进行暴力抗拒之行为,构成暴力抗拒执法罪。
第433-7条 暴力抗拒执法罪,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7500欧元罚金。
聚众暴力抗拒执法的,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00欧元罚金。
第433-8条 武装暴力抗拒执法的,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45000欧元罚金。
聚众武装暴力抗拒执法,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00欧元罚金。
第433-9条 暴力抗拒执法之罪犯是在押犯,因暴力抗拒执法之轻罪对其宣告之刑罚与其因原罪受到关押而宣告的刑罚或正在服刑的刑罚,合并执行,而不得混同执行。第132-2条至第132-5条(刑罚执行)不予适用。
第433-10条 公开呼喊或公开演说,张贴或散发文字材料,或者采用任何其他手段传送文字、言语或图像.直接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的,处7500欧元罚金。
如前款所指之轻罪通过文字或视听新闻渠道实行,关于确定有责任人员.适用有关法律之特别规定。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
第433-11條 以殴打或暴力行动反对实施公共工程或公用工程的,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15000欧元罚金。
第十二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第433-22条 自然人犯本章所指之一罪,亦可处下列附加刑:
1.依第131-26条之限制规定,禁止公权、公民权及亲权;
2.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
3.依第131-35条规定的条件,张贴或公布宣告的决定。
第433-23条 在第433-l条、第433-2条及第433-4条所指情况下,亦得宣告没收犯罪人违法收受的款项或物品,但可予归还之物品除外。
第433-24条 自然人犯第433-8条所指一罪,亦可处下列附加刑:
1.禁止持有、携带须经批准的武器,最长期间为5年;
2.没收被判刑人所有或可以自由处分的武器。
第433-25条 法人得依第121-2条规定之条件,被宣告对本章第一、第六、第七、第九及第十节所指犯罪负刑事责任。
法人所受之刑罚为:
1.依第131-38条之限制规定,并处罚金;
2.第13l-39条第2、第3、第4、第5、第6及第7项所指之刑罚,最长时间为5年;
3.处第131-35条所指之没收财物;
4.依第131-35条规定的条件,张贴或公布宣告的决定。
第131-39条第2项所指的禁止事项是指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活动。
(二)德国
德国以“抵抗执行官员罪”(即妨害公务罪)来处罚袭警行为。此处执行公务的“官员”不仅包括在政府机关或组织内执行一般政务的普通政府公务员,还包括在德国联邦部队(国防军)中的军人以及辅警即协助警察履行警务活动但无正式警衔、警察编制的人员。德国刑法规定了两种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6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对应一般反抗和暴力袭击警察执行公务行为。
附:德国刑法典(2017年修订,节选)
第六章 抵抗国家权力
第111条 公开地促使犯罪行为。
1.行为人公开地在集会中或者通过文书的散发(第11条第3款)促使违法的行为的,与教唆犯(第26条)同样处罚。
2.如果该促使止于无结果,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金钱刑。其刑罚不得重于对其促使造成结果的事件所处的刑罚(第1款);适用第49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
第113条 抵抗执行官员。
1.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通过暴力的威胁对被委托执行法律、法律命令、判决、法院的决定或者规定的公务员或者联邦军队的军人,在其从事这种职务活动时进行抵抗或者此时对他进行暴力性攻击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金钱刑。
2.在特别严重的情形中,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情形,通常是指:(1)行为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携带武器或危险工具;(2)行为人通过暴力活动给被攻击者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的危险;(3)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3.如果官员的职务行为是不合法的,即使行为人错信该职务行为是合法的,也不能根据本条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4.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错误地认为官员的职务行为是不合法的,并且能够避免这种错误,法院可以根据其行为酌量从轻处罚(第49条第2款)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不能避免这种错误,且根据他所知道的情况无法期待他依法抵御想象的违法职务行为,则不能根据本规定予以处罚。如果能够对他进行这种期待,法院可以根据其酌量从轻处罚(第49条第2款)或者免除处罚。
第114条 抵抗与执行官员处于同样地位的人。
1.非公务员但是具有警察官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或者检察官的帮助官员的执行行为,视为第113条意义上的公务员的职务行为。
2.第113条相应地适用于对被聘请在职务行为时予以支持的人的保护。
第120条 越狱。
1.行为人放走被监禁人员、引诱其逃脱或者在其时予以援助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金钱刑。
2.如果行为人是公务员或者有特别义务为政府服务而防止犯人逃跑的人员,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金钱刑。
3.尝试实施越狱是违法行为。
4.其他根据官方的命令被管理在一定设施之中的人,视为第1款和第2款意义上的被监禁人员。
第121条 被监禁人员的暴动。
1.被监禁人员聚集在一起,用联合的力量(1)恐吓(第240条)或者暴力性地攻击监狱职员、其他公务员或者被委托进行其监督、看护或者检查的人员,(2)暴力性逃脱或者(3)暴力性地帮助其中的一人或者其他被监禁人逃脱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尝试实施该行为是违法行为。
3.在特别严重的情形中,对暴动者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通常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或者其他参加人(1)携带武器,(2)为在行为时使用而携带其他凶器,或者(3)通过暴力活动给其他人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危险。
4.被予以安全保护者,也是第1款至第3款意义上的被监禁者。
(三)日本
日本刑法典第五章规定了“妨害执行公务罪”,旨在维护和保障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该罪行为方式主要为暴力或胁迫。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公务人员因公负伤或者因公死亡。如果袭警行为造成警察傷亡,则属于法律竞合类犯罪,对相关当事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罪名依法论处。鉴于日本并未废除死刑,故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袭警行为,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附:日本刑法典(2013年修订,节选)
第五章 妨碍执行公务罪
(妨碍执行公务和强迫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执行职务之际,对其施加暴行或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为使公务员执行一定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职务,或使公务员辞职,而施暴力或胁迫者,适用前款。
(损毁封印等)
第九十六条 损坏公务员施加的封印或扣押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无效者,单处或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干扰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之二 以妨碍强制执行为目的,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单处或并处三年以下有徒刑、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明知并成为第三项规定的转让方或者设定权利行使方,适用本条规定。
1.对受强制执行,或隐匿、损坏应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伪装或者伪装债务负担的行为;
2.对受强制执行或者应受强制执行的财产,改变现状、减损价格、增大或者强制执行费用的行为;
3.对应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以无偿或其他不利条件转让,并行使权利设定的行为。
(妨碍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之三 使用欺骗或暴力手段,妨碍强制执行的,单处或并处三年以下徒刑、二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以不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撤回申请为目的,对申请权人及其代理人施加暴行或威胁者,适用前款。
(四)俄罗斯
俄罗斯刑法对侵害法律保护机关(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生命、泄露保护执法人员有关措施的情报、破坏监管场所正常活动等三种常见的袭警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制。
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7年施行)
第317条 侵害法律保護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
为妨碍法律保护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活动,或为报复这种活动而侵害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生命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320条 泄露对法律保护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公职人员所采用安全措施的情报
一、以妨害执行职务为目的,泄露对法律保护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所采用安全措施的情报,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400倍罚金,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4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4个月以下拘役。
二、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21条 破坏保障与社会隔离的机构的正常活动
一、对剥夺自由场所或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以使用暴力相威胁,以及为妨碍被判刑人的改造或出于对其履行社会义务进行报复而对被判刑人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使用不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如果是有组织团伙实施的,或使用危及生命或健康的暴力实施的,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荷兰
荷兰刑法第二编“重罪”第八章规定了“妨害公务的重罪”,第三编“轻罪”规定的“妨害公务的轻罪”。常见的袭警行为属于重罪范畴。
附:荷兰刑法典(1881年公布)
第二编 重罪
第八章 妨害公务的重罪
第179条 通过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公务员实施某公务行为或不实施某合法公务行为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4级罚金。
第180条 通过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抗拒具有帮助公务员之法定义务的人或应公务员的要求而提供帮助的人,帮助该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有抗拒公务员罪,处1年以下监禁,或处3级罚金。
第181条 本法第179条和第180条规定的强制罪与抗拒罪:
(1)若该重罪或其伴随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处4年以下监禁,或处4级罚金;
(2)若该重罪或其伴随事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处7年又6个月以下监禁,或处5级罚金;
(3)若该重罪或其伴随事件造成死亡的,处20年以下监禁,或处5级罚金。
第182条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本法第179条或第180条规定的强制罪与抗拒罪的,处6年以下监禁,或处4级罚金。
2.上述犯罪人:
(1)若实施该重罪或其引起的事件,造成任何身体伤害的,处7年又6个月以下监禁,或处5级罚金;
(2)若实施该重罪或其引起的事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处12年以下监禁,或处5级罚金;
(3)若实施该重罪或其引起的事件,造成死亡的,处15年以下监禁,或处5级罚金。
第186条
在混乱的集会场合,经合法机构或以该机构的名义签发第三道命令要求其离开而故意不立即离开的,犯有参加非法集会罪,处3个月以下监禁,或处2级罚金。
第187条
为了使以合法机构的名义公开张贴的告示无法或难以传达而非法撕毁、损坏而致使其无法辨认的,处1个月以下监禁,或处2级罚金。
(六)意大利
意大利刑法针对向公务员使用暴力、威胁、侮辱行为及其加重情节进行了专门规定。
附:意大利刑法典(2006年修订)
第二章 私人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
第336条 对公务员使用暴力或威胁
对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使用暴力威胁,以迫使其实施违反其职责的行为或者不履行职务行为或服务行为的,处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
如果实施前款行为是为了迫使某一上述人员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或服务行为,或者为了对该人施加任何影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7条 抗拒公务员
使用暴力或威胁反抗正在履行公务行为或服务行为的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的,或者抗拒根据要求向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共服务人员提供协助者的,处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
第338条 对政治、行政或司法机构使用暴力或威胁
对政治、行政或司法机构及其代表,或者对以集体形式组建的任何公共机关使用暴力或威胁,以便完全或部分组织包括暂时阻止其活动,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其活动的,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
实施行为是为了对从事公共服务或公需服务的企业的集体决定施加影响的,如果有关决定涉及公共服务或公需服务的组织或提供,处以同样的刑罚。
第339条 加重情节
如果暴力或威胁是使用武器实施的,由经过化装的人或由数人结伙实施的,通过匿名文字或象征方式实施的,或者采用了因秘密结社而产生的恐吓力量,前三条规定的刑罚予以增加。
如果暴力或威胁是由5人以上结伙实施的,并且使用了武器,即使只是其中某一人使用武器,或者是由10人以上结伙实施的,即使未使用武器,在第336条第1款、第337条和第338条规定的情况下,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在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处2年至8年有期徒刑。
第343条 侮辱政治、行政或司法机构
面对政治、行政或司法机构及其代表或者以集体形式组建的公共机关,侵犯上述机构、代表或者集体的名誉或威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因其职务原因,通过针对上述机构、代表或集体的电报、文字或图画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以同样的刑罚。
如果侵犯行为表现为归罪某一特定的事实,处1年至4年有期徒刑。
二、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立法
(一)美国
美国从联邦到各州法律都对袭警行为进行了详尽规定,范围涵盖袭警罪概念实体定义、审判程序、执行制度等各层面。就袭警罪而言,美国已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且该体系经过多年适用,其特点非常明显、执行效率很高。美国对于袭警罪的详尽规定不仅利于对袭警行为进行准确定罪量刑,更能够有效防止和管控袭警罪的滥用。众所周知,美国枪支泛滥,种族问题、毒品问题、治安问题突出,美国警察作为高风险职业需要特殊保护毋庸置疑。此外,美国有些州的法律对于“警察”概念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除包括一般意义的警察外,还包括治安官、消防员等人员。美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拥有其他国家警察所不具有的权威,如在执法过程中不服从警察指示,警察可以直接开枪将其击毙。美国刑法规定,在警察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任何与警察存在身体上接触的行为都被视为违法。在此情况下,警察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可以对可疑人员进行反击,甚至暴力致死。即使是简单的威胁,美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威胁涵盖口头威胁、语言威胁等等形式。
附:美国模范刑法典
第242.1条 妨害执法或者其他政府职能
以武力、暴力、有形妨害或者障碍、违反职责或者其他不法行为为手段,蓄意地妨害、损害、歪曲法律的执行或者其他政府职能的,成立轻罪。但本条不适用于被指控犯罪的人脱逃、拒绝服从逮捕、怠于执行除公务之外的法律义务,以及其他并非积极干涉政府职能的逃避服从法律的行为。
(注释:本条将“被指控犯罪的人脱逃”和“拒绝服从逮捕”等行为排除在外。此例外规定的影响在于,这些行为被降格至第242.2条规定的抗拒逮捕)
第242.2条 抗拒逮捕或者其他执法行为
行为人以妨害执行合法逮捕或者履行其他职责为目的,产生使执法人员或者他人遭受身体伤害的重大危险,或者使用应当或者需要以相当的武力才能排除该妨害方式的,成立轻罪。
(注释:本条将非暴力拒绝服从逮捕的行为以及轻微的抗拒行为排除在外,如从警察控制下猛跑或者试图挣脱对其所进行的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如果允许对每一个轻微的抵抗行为都适用刑罚,将会导致滥诉。当然,本条没有限制警察在追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时或者实施逮捕有所必要时使用武力的权力)
第242.3条 阻碍逮捕或者追诉
行为以阻碍对他人的实质犯罪的逮捕、追诉、定罪或者量刑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犯罪:
(1)窝藏或者隐匿他人;或者
(2)提供或者帮助提供武器、交通工具、伪装物,或者用以逃避逮捕或者实行脱逃的其他手段;或者
(3)无论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隐匿或者破坏实质犯罪证据,或者妨害证人、情报提供人、文书或者其他情报来源;或者
(4)在他人即将被察觉或者被逮捕之时予以提醒。但本项不适用于为使他人遵守法律而作出的相关提醒;或者
(5)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虚假情报。
行为人明知被帮助人现在或者将来可能被指控的行为成立一级或者二级重罪,而实施本罪的,属于三级重罪;在其他情形下,本罪属于轻罪。
第242.6条 脱逃
(1)脱逃。行为人使自己从法定拘禁中非法脱逃的,或者基于特定目的,限定时期的临时性释放之后不恢复法定拘禁的,构成犯罪。“法定拘禁”,指逮捕,或者在关押被指控、被认定有罪的人或者被怀疑、被认定为违法者的设施内实施的拘禁,或者为引渡罪犯、驱逐出境而实施的拘禁,或者为执法而实施的其他拘禁。但“法定拘禁”并不包括对缓刑、假释的监督,或者附随于保释的限制措施。
(2)(废除)
(3)(废除)
(4)犯罪的等级。本条规定的犯罪,存在下列情形时,属于三级重罪:
(a)行为人因被起诉重罪或因被认定有罪而被逮捕或者拘禁;或者
(b)行为人为实施脱逃行为,使用武力、威胁、致命武器或者其他危险器具;或者
(c)履行拘禁职责的执法人员蓄意地便利或者容许其从拘禁场所脱逃。
在其他情形下,本条规定的犯罪属于轻罪。
(二)英国
英国规制袭警的法律依次是《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简称The OAPA)、《1964年警察法》和《1996年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袭警既是一个具体罪名,也是对袭击警务人员的犯罪行为的表述,后者涉及多个具体罪名。
1.相关法律条款
(1) The OAPA第18条(意图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而致人重伤罪/意图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罪)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严重伤害;或者意图抗拒或阻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即属重罪,一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2) The OAPA第20条(非法致人重伤罪/非法伤害罪)规定,任何人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或使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不论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属轻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刑。(此条适用于英格蘭和威尔士)
(3) The OAPA第38条(意图抗拒拘捕而袭警罪)规定,任何人意图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于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袭击他人,即属轻罪,一经定罪,可处2年以下监禁。
(4) The OAPA第47条(致人实际身体伤害的袭击罪)规定,任何人因袭击他人以致他人身体伤害,可依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监禁。(此条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5)《1996年警察法》第89条
1964年警察法第51条规定了袭警罪及其法律责任,1996年警察法作了修改,其第89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如下:
a.任何人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或者袭击协助警察执行公务的人,依简易程序判处六个月以下监禁,或者处以第五级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监禁与罚金。
b.任何人抗拒(resist)或者故意阻挠(willfully obstruct)执行公务的警察或者协助警察执行公务的人,构成犯罪,依简易程序判处一个月以下监禁,或者处以第三级以下的罚金,或者并处监禁与罚金。
2.袭警的犯罪要素、具体检控罪名、量刑指引
(1)袭警的犯罪要素。根据普通法,普通袭击的犯意是敌意、非法意图或者罔顾后果,此处,敌意是指故意实施袭击而缺乏合法理由。犯罪行为是指言辞威胁或者身体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以及协助警察执行公务人员的行为。“不作为”不能构成袭警的犯罪行为。袭击造成的伤害程度一般划分为三级:
第一级伤害(without/minor),即没有损伤或者损伤不严重,可构成“普通袭击”中所谓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恐惧亦足以认定。
第二级伤害(serious),即实际身体损伤(ABH)。按通常含义理解,包括任何影响受害者健康和舒适度的损伤,该损伤不是永久性的,但也不止是短暂的、轻微的伤害,例如伤口需要缝合或者需要在麻醉下进行医治。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不仅仅是恐惧、痛苦)也可构成ABH,认定此心理伤害需要专家证言支持。
第三级伤害(really serious),即严重身体损伤(GBH)。由陪审团认定,通常情况包括:终身残疾、感官功能丧失、毁容;四肢或者骨骼折断、移位,包括颅骨骨折、有创骨折(复合骨折)、颧骨、肋骨、颌骨骨折等;损伤导致大量失血(通常需要输血或者长期治疗或者丧失工作能力);严重心理伤害,认定此心理伤害也需要专家证言支持。
(2)袭警的具体检控罪名
按照英国立法,袭击的罪刑首先视袭击造成的不同伤害程度而定,其次考虑袭击的其他情节。检控官在具体考虑袭击所导致的警察的损伤程度以及法院可能的量刑幅度后,再做出检控决定。
a.如果袭击造成严重伤害的,依据The OAPA第18条、第20条检控。
The OAPA第18条:蓄意伤人(GBH)罪。该罪应依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该条与第20条关于GBH的标准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意图(intent),虽然实际造成的损伤程度可以佐证意图,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揭示具体故意的因素包括:重复的、有计划的攻击;选择特定武器用于造成损伤,比如敲破玻璃瓶用于攻击;威胁在前;用攻击性武器(weapon)攻击、或者用脚踢受害者头部等。袭击警察导致警察受重伤的,假如证明其意图致人重伤的证据不足,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阻挠逮捕的意图,则可以认定为了抗拒逮捕或者阻止针对其本人或他人的合法逮捕、羁押而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The OAPA第20条:造成身体重伤罪或者非法伤害罪。该罪可依公诉程序或简易程序定罪,依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或者不超过限度的罚金,或者并处。依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6个月监禁或者不超过限度的罚金,或者并处。根据本条,检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意图或者实际上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而无须证明被告意图或者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本条款所要求的身体伤害程度。
b.如果造成轻微伤害的,依据The OAPA第38条、第47条或者1996年警察法第89条第一项检控
The OAPA第38条:意图抗拒逮捕而袭警罪。本罪可依公诉程序或简易程序定罪,依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或者罚金,或者并处。依简易程序定罪的,最高可判处六个月监禁或者罚金,或者并处。
《1996年警察法》第89条第一项:袭警罪。本罪应依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26周监禁,刑罚幅度:罚款至26周监禁刑。该条第一项对于袭击可能导致的损伤要求与1988年刑事审判法第39条规定的构成普通袭击罪的损伤要求一致,适用简易程序和刑罚的规定也一样。根据量刑指引,普通袭击罪的起刑点及量刑幅度均明显低于袭警罪,意味着袭警罪的实际量刑重于普通袭击罪,有关统计数据也印证了此点。见下表。
如果警察受到袭击,一般适用本条第一项,除非袭击者抗拒逮捕或者阻止羁押的故意非常清楚,或者如果依照本条第一项(或者普通袭击)论处,刑罚过低,则可依据The OAPA第38条的规定检控。如果被告在挣扎情况下造成警察轻微损伤的,一般也依照本条第一项论处。
The OAPA第47条: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罪(ABH)。本罪可依公诉程序或简易程序定罪,以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或者不超过限度的罚金,或者并处。本条同时适用于袭击公众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犯罪情形,虽然犯罪对象有所区别,但损伤程度的要求是一样的。
(3)英国袭警的相关量刑指引
首先,法院决定罪行类别,然后在该类的量刑幅度内对应相应类别的起刑点量刑。法院首先根据以下表格决定罪行类别。具体如表1所示。
其次,法院依照以下表格列明的因素决定被告人的罪责以及其导致或者追求的伤害后果,这些因素构成了决定上述罪刑类别的主要事实要素。具体如表2所示。
严重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严重情节包括:因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取向歧视或者伤残歧视动机之一而实施本罪的。酌定严重情节包括:预谋的,使用武器或等同器具比如鞋子(穿着鞋踹)、头(用头顶撞)、(使用)酸性物质、(驱使)动物等,意图造成比实际后果更严重的伤害,故意造成超过为阻挠逮捕所必需的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起带头作用,由于敌视受害者的年龄、性别而实施本罪。表明罪责轻的情节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作用、非预谋、与实施本罪有关的精神错乱或者认知缺陷。
a.依据The OAPA第18条定罪的量刑指引
该罪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严重暴力犯罪。在决定罪行类别后,法院应当在其类别量刑幅度内,对应相应类别的起刑点量刑。具体如表3所示。
b.依据The OAPA第20条定罪的量刑指引
该罪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224条明确规定的暴力犯罪。在決定罪行类别后,法院应当在其类别量刑幅度内,对应相应类别的起刑点量刑。具体如表4所示。
c.依据The OAPA第38条定罪的量刑指引
该罪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224条明确规定的暴力犯罪,在决定罪行类别后,法院应当在其类别量刑幅度内,对应相应类别的起刑点量刑,具体如表5所示。
d.依据The OAPA第47条定罪的量刑指引
该罪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224条规定的暴力犯罪,在决定罪行类别后,法院应当在其类别量刑幅度内,对应相应类别的起刑点量刑。具体如表6所示。
e.依据1996年警察法第89条第一项定罪的量刑指引
在决定罪行类别后,法院应当在其类别量刑幅度内,对应相应类别的起刑点量刑。具体如表7所示。
在具体量刑时,还应考虑以下涉及犯罪本身或者行为人的事实要素。
第一,法定或酌定的严重情节。法定严重情节包括:犯罪前科(前罪的性质以及与当前袭警的关联,前罪、后罪间隔时间)、在保释期间袭警。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袭警的位置、时段、袭警对受害人的持续影响、无端地贬低受害人、不服从法庭有效命令、企图隐瞒、销毁证据、不顾他人对其行为的警告、在酒精或毒品作用下实施的袭警、行为人已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阻止受害人报告或获得帮助或阻止受害人控告等。
第二,表明罪责轻的情节:没有犯罪记录或近期没有犯罪记录或者没有相关犯罪记录、单次袭击、悔改表现、品格良好、决心戒除毒瘾或者不法行为、需要紧迫、集中的或者长期医治的病患者、孤立事件、未成年人或不完全责任能力者、与实施本罪无关的精神错乱或者认知缺陷、被告人是其亲属的唯一或主要的护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