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方
在苏教版七年级(下册)语文教学参考书的第450页对《礼记一则》的课文简析中对“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是这样分析的——用吃来打比方:不亲口品尝,就不能知道佳肴的美味。很显然,按此说法,这一句是进行了比喻论证。可同样是在苏教版七年级(下册)语文教学参考书的第486页则有这样一段话——都运用了类比论证:本篇不食佳肴不知其旨——不学至道不知其善,《为学》蜀鄙之僧立志克难至南海——吾之子侄励志敦行学定成。
教学参考书这两种的说法,导致了连锁反应。2017年6月,常州市教育学会学业水平监测七年级语文试卷的第9题是这样的:
下面是对甲乙两文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2分)
A.甲文通過记叙和议论的方式,用二僧的故事告诉我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B.甲文是对话体故事,贫和尚的一句“吾一瓶一钵足矣”,表现他对物质要求很低,而对战胜困难充满信心,同时也对富和尚充满嘲讽的意味。
C.甲文中“足矣”的“足”和乙文中“知不足”的“足”意思完全不一样。
D.乙文开头从“嘉肴”谈起,而目的不在于此,从“嘉肴”说到“至道”,用比喻论证的手法引出下文对教与学关系的论述。
教学参考书中有两种说法,出卷人估计没看第486页那段话,所以他敢肯定正确答案是“D”。
有人也许会说,这只是编者的一时失误而已,他们对比喻论证、类比论证肯定是明白的。那么,《为学》一篇中关于蜀鄙二僧的故事在教参第486页中已经认定为类比论证,可在第351页的第8自然段有这么一句话:“第三段,文笔一宕,以西蜀二僧去南海的故事作喻,深入论证中心论点。”更让人忍俊不禁的是,第35页第一自然段结尾处,编者认为蜀鄙二僧的故事“作者采用举例论证手法,说明事在人为的道理”。由此可见,比喻论证和类比论证在学术界争议颇多。
关于举例论证,其实有一个很清晰的定义:是指运用典型事例来证明论点的方法。但绝不会出现要证明一个人必须勤奋学习文化知识,却用一个勤奋劳作的事迹,并冠之以举例论证。《为学》的中心是劝勉子侄辈立志求学,而蜀鄙二僧的故事的主旨是立志朝圣,两者并不属于同一方面,其间的关系当然不可能是举例论证。其实,比喻论证和类比论证的区别还是有迹可循的。
第一,比喻的本体和喻体之间就其比拟的相似点来说,只有一个,不存在一个以上比拟的相似点的实例;类比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进行比较类推的相似点,则不限于一个。比喻中如果有几个喻体,那么这些喻体只分别与本体有比拟的相似点,没有共同的比拟的相似点。如:“有的树林变成了杏黄色,远远望去,就像枝头挂满了熟透的杏和梨;有的树林变成了火红色,风一吹,树林跳起舞来,就像一簇簇火苗在跳跃;还有的树林变得紫红紫红,跟剧场里紫绒幕布的颜色一样。”这里本体“有的树林”与“熟透的杏和梨”的相似点是“杏黄色”,与“一簇簇火苗”的相似点是“火红色”,与“紫绒幕布”的相似点是“紫红紫红”,这个比喻中的三个喻体“熟透的杏和梨”“一簇簇火苗”“紫绒幕布”与本体“有些树林”没有共同的比拟的相似点。而类比中的所有客体与主体都有共同的类比的相似点。例如《陋室铭》中的“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此处的客体山、水与主体陋室都有共同的类比相似点:原本不出色却因为入住者的出类拔萃而不平凡。《陋室铭》中结尾处“南阳诸葛庐,西蜀子云亭”中两个客体与刘禹锡的陋室的相似点:主人都充满智慧而且富有文学才华,并让自己的住所蜚声华夏千年以上。
第二,“譬喻和被譬喻的两个事物又必须在其整体上极其不同”(陈望道《修辞学发凡》),正所谓“同类不能相比”,例如“那孩子挺像他爸爸”乍一看完全符合比喻的要求,其实明显不是比喻句。而类比中的主体和客体的两个事物在整体上可以是相同的,如《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邹忌与齐王,他俩都是齐国的统治阶级中的人物。
第三,比喻只能依据本体和喻体的相似点进行比拟,而类比在依据主体和客体的相似点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还可以依据相异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主体事物的某些性质有甚于客体事物相应的某些性质的结论。如《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把南郭先生与革命队伍中某些人的相似点进行了比较之后,又把两者的相异点“造成的危害不同”进行比较:“如果说,南郭先生的装腔作势,只是骗了一个齐宣王的话,那么,在革命队伍里装腔作势,那就是骗党,骗群众”,性质更为严重,从而教育广大的革命同志千万不能装腔作势。既有相似点的比较,又有相异点的比较,这就是《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应该运用了类比,而不是运用比喻的文章的理由。
第四,比喻和类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含有一个“比”字,但含义不同。比喻中的“比”是“比拟”的意思,“思想的对象同另外的事物有了类似点,文章上就用那另外的事物来比拟这思想的对象的,名叫譬喻。”(陈望道《修辞学发凡》)而类比中的“比”是“比较”的意思,所谓“类比”,就是“比较类推”。也就是说,类比论证有一个推理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类比属于逻辑范畴。所以,《礼记一则》《为学》那两处论证“都运用了类比论证:本篇不食佳肴不知其旨——不学至道不知其善,《为学》蜀鄙之僧立志克难至南海——吾之子侄励志敦行学定成”,这个结论才是正确的,教参中其他与之相悖的说法都是不对的。因为这两处都有一个推理过程。就像《晏子使楚》一文中,晏子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南就结出橘子,生长在淮河以北就结出的就变成枸橘了,只是叶子的形状很相像,它们果实的味道截然不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是水土不同;现在老百姓生长在齐国不偷东西,到了楚国就偷东西,莫非楚国的水土使得老百姓善于偷东西吗?这个推理是晏子委婉地说出来的。这段语言中还潜藏着更犀利的类比推理:一直生长在楚国这片水土中的楚国人应当个个都是偷东西的贼,你楚王也不例外,并且是那个最大的贼。所以,楚王才会尴尬地笑着说:“圣人非所与熙也,寡人反取病焉。”
以上仅是本人一些陋见,如有不妥恳请方家指正。
(责编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