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呼唤行业自律

2019-09-10 07:22董希淼
新华月报 2019年23期
关键词:用途借款现金

董希淼

近日,北京市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提出“五个严禁”“三个不得”,旨在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虽然只是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有关业务进行规范,但这份通知对整个金融行业尤其是消费金融领域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迅速,规模增长较快,结构逐步优化,形成以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平台为主的多元服务体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消费金融也出现了较多的不足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不少从业机构将消费金融异化为“现金贷”业务。

正如京东数字科技副总裁许凌日前撰文提出的,近年来随着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消费金融的边界已被泛化,比如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目前市場上很多机构看似在做消费金融,实则以消费金融的幌子做小额现金贷款业务。

消费金融边界泛化和消费信贷功能异化,已经产生并正在积聚一定风险隐患,不得不防。

消费金融近几年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第一,从借款对象看,极易将资金放给不合适的申请人。“现金贷”的借款门槛较低,加上平台夸大的宣传和诱导,金融知识匮乏的弱势群体或年轻群体容易盲目借贷,从而形成大量的次级贷款。

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平台之间缺乏共享机制,难以防止多头借贷。对于很多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的借款人来说,一旦出现逾期无力偿还,很可能不断地从其他平台借款还上之前的借款,陷入恶性循环。

第二,从借款用途看,“现金贷”对借款用途缺乏监控。多数机构的主打产品普遍是无指定用途的借款,对借款用途和流向缺乏监控,甚至对用途和流向不闻不问。多数资金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以及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金融市场。

“现金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一方面偏离“房住不炒”要求,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另一方面放大居民部门杠杆,积聚金融风险;违规进入股市,则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第三,从借款利率看,“现金贷”利率畸高且不透明。“现金贷”平台的费用一般分为利息和手续费两部分,如果将所有费用折算成利息,利率往往十分惊人。为规避法律,“现金贷”平台往往以信息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有意隐瞒超高利率,不少平台还有“砍头息”等。

第四,从借款催收看,“现金贷”普遍存在野蛮催收。“现金贷”主要面对次级借款人,平台缺乏较强的反欺诈能力和风控能力,经营风险较大。从国外的情况看,现金贷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

现实中,不少平台只顾盲目扩张,根本就没有建立有效的风控体系,对贷后催收较为依赖。但由于客户数量大、笔数多且遍布全国,因此催收往往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而这些公司良莠不齐,很容易出现暴力催收,甚至还有“人死债清”等行规。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通过多方共同努力,采取疏堵并举等措施,加强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让消费金融回归正道,良性发展。拥抱监管的同时,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敬畏风险,敬畏规律,敬畏专业,推动消费金融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第一,坚持客户适当性原则,将贷款发放给合适客户。对客户进行合理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需求、风险承受水平、知识和经验等,在此基础上将产品推荐给有合理消费需求的客户,向有合理消费需求的客户推荐与其需求和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尽量降低盲目借贷、过度借贷等风险。

第二,坚持良性场景原则,加强资金用途和流向管理。一方面,丰富消费金融的应用场景,加强与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合作,增强产品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另一方面,消费场景要真实、良性,主动拒绝游戏、赌博、炒币等场景。在此基础上,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资金用途和流向的监控。

第三,坚持普惠金融原则,规范和创新消费信贷产品。“风物长宜放眼量”,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面向低收入人群、大学生群体开发具有针对性的新产品。如提供额度可控、价格适中的信用卡、消费贷款、创业贷款等,帮助这些长尾客户形成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夯实长远发展的客户基础。

第四,加强客户教育和保护,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警示,引导其根据目前和未来的能力进行适度消费;增强金融教育方式多元化、有效性,着重加强风险认知能力培养,提高识别欺诈性借贷和违法违规金融行为的能力。同时,杜绝与暴力催收机构合作,并妥善保护客户信息。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其中要求金融加大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

因此,在消费金融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消费金融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

(摘自《财经国家周刊》2019年第21 、22期〈合刊〉。作者为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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