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雄 廖凯
监察法的制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独特地位。但立法容易执法难,监察法的实施还存有一些制约、障碍,需要引起重视,加以解决:(1)监察法配套法规不足。监察法对于反腐败工作规定了九章六十九条,但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各省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细则,则不利于监察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破坏了国家监察体制的统一性。(2)监察官制度的实施相对滞后。反腐败工作是特殊的执法工作,是集廉政教育、违法预防、违法调查、刑事侦查为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于监察法制订不久,我国监察官制度的配套实施尚未跟上,制约了监察法的实施效能。(3)监察法理論的研究缺失。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政治现实,制定了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监察法,回应了反腐败实践的需要,但理论界对监察理论的研究落后于监察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4)反腐败工作的衔接机制尚待建立。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之间如何衔接统一形成合力,监察工作与审查公诉程序如何衔接等都是实践中困扰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研究。
(《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