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工经期保护现状探析

2019-09-10 00:49韦艳巧
新教育论坛 2019年22期
关键词:经期女工保障

韦艳巧

摘要:女工因其特殊的生理结构,工作中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都应该得到更好的照顾和保护。中国女工在经期的合理权益绝大部分情况下是被忽视的,这不仅不利于女工的身心健康,更是影响下一代健康的行径。因此,需要发挥工会女工组织的作用,帮助女工争取经期权益,也需要培养对女工尊敬爱护的文化来使女工经期权益合理化,更需要通过完善劳动相关法律和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条列等依法保护女工的经期权益。

关键词:女工;经期;保障

十九世纪英国女工毫无保障的工作状态如今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可是这个社会对女工不友好的地方和方式还有很多。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里面描写了近代英国工厂女工悲惨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在伦敦的贝斯纳尔格林习艺所,一个怀孕六个月的妇女和她的不满两岁的孩子从 1844年2月 28 日到3月 20 日一直被锁在会客室里,而不允许她们住进习艺所,这间会客室里既没有床,也没有地方大小便。” 这只是那时英国女工惨烈生活的一个剪影。她们还没日没夜的劳作,却只收获低于男工很多倍的工作报酬;她们很多分娩之后得不到照顾,就像垃圾一样被工厂抛弃;丈夫的劳作养不活一家子人时,她们就有很多人沦为妓女。

在中国的女工早已脱离这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是这个群体很多时候并没有受到合理合法地对待。她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尽管女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可是人们只是轻蔑地称她们为“打工妹”。她们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环境很多都不利于她们的身体健康,比如长期上夜班,还有加班五六个小时的情况。在怀孕或者生育阶段,很多人直接丢掉了工作。

女工经期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有呼声维权,可是收效甚微。

2012年我国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指的女职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女职工”在我国指向体制内的、有保障的、工作稳定的女性职员。“女工”则是指女性工作者或者是或从事工业化社会劳动的女性工作者。郑必俊经过调查发现“非公有企业妇科病检查及妇女保健设施状况普遍不好,‘四期保护’几乎空缺,多数企业在合同中以种种方式避开女工的孕产期”。“女职工”拥有优于“女工”的劳动保障,无论从节假日按时放假排休,还是从工作稳定性来说都是。“女工经期合法权益指女工在经期因身体不适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所引发的权益,包括休息休(病)假权、医疗权、报酬权等。” 这里并不是说一旦处于经期就全都休假,而是“病假权”。

曾有政协委员提议女性经期应纳入法定休假,引来一片唏嘘。2008年,政协委员张晓梅提议将女性经期休假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她认为当前的女性劳动保障法对女性经期休假的条款过于模糊,只是放在“四期保护”里笼统带过,这不利于各企业落实这项规定,保护特殊时期的女性。她提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支持这一提案的人认为这是对女性健康的关注,对女性工作者的爱护。认为这一提案不可行的人觉得可笑,一是企业不会给自己找这一大麻烦,会让女性就业面临更大阻碍,二是难以开展对经期的认定,若是有人钻空子,如何执行?三是觉得男性在这里很亏,平白少了假期,不予支持。

女工经期假得不到落实的原因有很多,有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章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企业用人成本的原因,还有历来轻视女工的文化所致。

“四期保护”中只有经期保护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非常不利于女工争取景气合法权益。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四期保护”只模糊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没有具体规定。在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地休假和薪资都做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还有生育保险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立起保护屏障,但是独独对经期没有具体规定,这在女工争取经期权益的征途上是一道很高大的屏障。

工厂全心全意追求生产效率,无视女工的特殊需求,是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女工争取经期权益的一大障碍。潘毅曾在流星厂与那里的女工同吃同住同劳作,她在她的书中描写道“五月的一个炎热午后, A 线上一个叫阿兰的女工又晕倒了。她的脸色煞白,嘴唇没有一丝血色,冰冷的身体不停地颤抖着。面对阿兰身体的冰冷和疼痛,大家都束手无策,生产线被迫停止了运转。” 工厂里经常发生女工在工作中晕倒的现象,大家都心照不宣而至于熟视无睹。厂规训权力应对女工痛经的方法就是给她们吃止痛药,而不是批准她们请假,因为若是有人开了請假先河,日后生产线上的其他女工必定也要求请假,生产无法正常维持。市场经济的目的就是利润和资本,工厂的对女工的时间和体力的绝对压榨是规律使然,故而女工经期无论是何痛楚都被迫工作。可是她们为什么不离开这个不利于她们身心健康的工厂呢,因为她们只能找到类似的工作,否则就得失业。

轻视女工的社会文化是女工争取经期权益的又一大障碍。在工厂工作的女工通常被称为打工妹,这是一个带有嘲笑、轻视的称呼,她们是被小孩家长指着说,你要是不认真学习,长大以后就和她一样只能去打工的群体。很多人对女工的印象就是没有文化、粗俗、贫穷、来自落后贫困的山区,这样的人凭什么得到特殊时期的保护呢?有一份工作给她们做已经是对她们的最大帮助。“农村的父权制家庭和婚姻关系是影响打工妹主体性形成的重要社会文化因素。” 这是女工研究者们对这一群体的产生、阶级心理的产生和阶级文化的根源的分析。她们在父权制的家庭中几乎都是没有土地的,穷其一生只能盼望着通过婚姻而改变目前的劣势情况,但是往往又是失败的蜕变过程。文化地位的劣势是女工争取经期合法权益很难跨越的屏障。

争取女工经期合法权益,细化女工经期保护的立法是关键,提高妇女地位,推崇男女平等文化是根本,发挥工会女工组织的推动作用是必要方式,提高女工的文化知识水平是重要手段。

提高妇女地位,推崇男女平等文化是争取女工经期合法权益的根本。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女性的地位一落千丈,经过几千年的封建儒家礼乐教化之后,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工作的机会增多,社会地位有所提升,男女平等的思想仍未得到根本的认可。重男轻女的思想不仅在落后的农村地区留存,在城市里也未烟消云散。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0%,男性仅为4.5%”。 这就是女性在社会上得不到与男性平等对待的体现。女工还是女性工作者群体里更弱势的群体,她们的社会地位更低。爭取她们的经期合法权益,必须得从文化这一根本入手。不仅是推崇男女平等的文化思想,更要承认和宣传女工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牺牲和贡献,树立积极正面的女工形象,让社会承认女工的力量,维护女工的权益。

细化女工经期保护的立法是争取女工经期合法权益的关键。目前关于女工经期的保护不是没有相关规定和法律,只是不够细化,不够完善,执行力度太差。未来要保证女工的经期保护,需要像对孕期、生产期、哺乳期一样做出薪金和休假时间的具体规定。工厂或者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祈祷他们良心发现,主动落实对保障女工劳动权益的“四期保护”是没有效果的,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才能规范工厂企业的管理行为,才能从法律上为女工维护经期合法权益提供基本而坚实的保护伞。

发挥工会女工组织的推动作用是争取女工经期合法权益的必要方式。工会女工组织是在女工和工厂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组织,能够得到工会女工组织的支持,是女工争取经期合法权益的必要方式。工会女工组织一方面最贴近女工生活实际,因为组织里的成员很多都是女工,她们知道女工的经期痛楚和难处。另一方面,工会女工组织能发出比单个女工接触到管理层的机会更多,能发出的维权声音更大,而且工厂和企业高层对工会组织比较信任,双方沟通协调更加顺畅。再加上工会组织的人员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在维权的路上更能依法依规办事,效果更好。

提高女工的文化知识水平是争取女工经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女工争取不到经期合法权益,一方面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她们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因为这样的限制,她们不知道如何合法维权,遇到经期痛经等经期状况,她们只能默默忍受,害怕因此被辞退,而以她们的文化水平,再找一份工作也很困难。各地区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在工厂区也可以设立工人学习区,让女工有机会学习,提升自己的知识文化水平。这样她们才能更清楚的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女工是勤勤恳恳在劳动岗位上工作,兢兢业业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她们由于特殊的生理结构和社会责任给她们带来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负累,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照顾。恩格斯笔下的工人阶级维护权益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从违法犯罪到罢工,从无序向有序步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一卷 [M]人民出版社 2009. 第490页

[2]郑必俊 陶洁:《中国女性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第230页

[3]潘毅:《中国女工——新兴打工阶级的呼唤》 [M] 香港:明报出版社 2006. 第110页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2009.第490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EB/OL]http://www.gov.cn/flfg/2012-05/07/content_ 2131582.htm

③ 郑必俊陶洁:《中国女性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第230页

④ 马爱华:劳动规章制度与女工经期合法权益 [J]《唯实》 2009(02)

⑤ 邓毅富:委员: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EB/OL]http://www.clssn.com/html1/report/0/9311-1. htm

⑥ 潘毅:《中国女工——新兴打工阶级的呼唤》 [M]香港:明报出版社 2006.第110页

⑦ 余晓敏潘毅:消费社会与“新生代打工妹”主体性再造[J] 《社会学研究》 2008(03)

⑧ 谭琳主编:《2008-2012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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